一妻多夫在西藏,你知道多少?
文:王麗華
去過西藏的人都知道,在當地農牧區一個女性同時擁有幾個丈夫是很常見的。一個40歲左右的中年婦女,帶著成年的女兒出來擺攤的時候,導遊告訴我們這個婦人有多個丈夫,最近還新增了一個二十齣頭的「小丈夫」。然而這樣的情況非但不會遭到社會的鄙視,倘若主婦能讓家庭關係相處和睦,還會收穫讚許。這種婚姻制度不僅為漢人所驚鄂,在保守而卑微的印度婦女看來藏族婦女更是異類。
處在青藏高原之上的西藏,政治經濟和文化上有很強的獨特性,和漢土有很大不同。在婚姻制度上,西藏存在著三種主要的婚姻形態: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一妻在西藏大多數地區是婚姻的主要形式 ,一妻多夫則是數量居第二位的婚姻形式。有一種說法:「(在西藏)最典型的婚姻形式還是一妻多夫制。無論在農業人口中還是牧區,都通行這一制度。」在國際上,一妻多夫制的常見性要遠遠低於另外兩種。國際主流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一妻多夫是極為罕見的,但在西藏至今都很普遍。
西藏的一妻多夫主要有三種常見形式:兄弟共妻、朋友共妻、父子共妻。其中以兄弟共妻最為普遍。一家幾兄弟共娶一女,便是兄弟共妻。這種婚姻會在婚前向女方說明,同意後方可。首先由兄長娶妻婚配,之後弟弟成年與嫂子發生性關係,形成兄弟共妻。值得注意的是,長兄往往掌握家庭主權,子女不論生父是誰,一律稱兄長為父,弟皆為叔。
朋友共妻往往是一妻子早有丈夫,又來一人或與妻子發生關係,但其與丈夫關係很好,慢慢造成共妻的事實。或是家庭貧困或丈夫喪失勞動能力,覺得另一人很好,可以為該家庭添加勞動力,夫婦共同商議後合併為一家。
父子共妻情況特殊,與朋友共妻一樣所佔比例很小。一般出現在兒子的生母去世以後的家庭。大部分是兒子娶了媳婦,喪偶的公公與兒媳發生關係。或者兒子與繼母合為實質上的夫妻。與之前兩種不同的是,這種家庭一般不是以父子名義共妻,孩子出生以後稱兒子為父,父為祖父。
「為何要共妻?這種婚姻制度能存在上千年,最初是何種原因造成的?這要聯繫到西藏的社會階層與背景。
西藏的社會階層分為貴族、差巴和堆窮,後兩者皆為農奴。差巴是有姓名的家庭,只要完成了對於莊園主應盡的責任,就可以獲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並且這份使用權是可以由下一代人繼承的。堆窮則分兩類:一種是可以以個人名義從領主那裡獲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但不能繼承;另一種是完全沒有土地,可以自由流動,但仍有自己的領主,要向領主納稅盡責。
對於差巴家庭而言,繼承的土地十分珍貴,為了防止各個子女結婚後引起責任與權利的糾紛,產生了「單一婚姻原則,」形成了「單一婚姻主幹家庭」。這種家庭每代只能構建一個婚姻,這個婚姻的後代都是家族的直系成員並享有全部權力。如果一代之中有多個兒子,他們就共娶一妻,女兒則嫁出去,形成一妻多夫;兒子只有一個的話就娶一妻,形成一夫一妻;如果沒有兒子有多個女兒,就招贅一個女婿,形成一夫多妻。這一原則也會用在父子關係上,形成父子共妻。這種婚姻制度,使得繼承的土地避免被兩個婚姻各自的後代所分割,有利於家庭社會勢力的擴大和門第不衰。與此相似的是,在許多歐洲國家及日本傳統社會 ,「長子繼承製」是家庭保持社會地位(爵位、采邑等權利)和經濟地位(領地規模、財產及其他經濟利益等)的重要手段,這是保持一個家族穩定性與延續性的重要標準。
另一方面,西藏物質資料匱乏,稅務繁重,各自娶妻分家缺乏物質基礎。另外有一些地方,以家庭為單位攤派差稅,一夫一妻制會讓家庭承擔更重的稅務,多偶制不僅能讓負擔減輕,還能讓勞動力更集中,這在農牧社會有重要意義。
自然環境方面,西藏地處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地形複雜氣候多變,生存環境艱苦。在廣大牧區,人煙稀少,游牧民居無定所的生活方式和惡劣的自然環境,限制了人們之間的交往和接觸,選擇配偶的範圍縮小,加上其他血緣、等級的通婚禁忌,進一步縮小了婚配範圍,致使一妻多夫成為一種適合藏民生活方式的婚配方式。
在傳統觀念看來,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是一件好事。兄弟不分財產,團結合作,和睦相處,財產不外流,有利於家庭幸福家族興旺。在這種觀念影響下,一妻多夫不僅不會受到父母的反對,還會得到社會的認可。
「 一夫一妻制才是文明和進步的嗎?
究竟哪一種婚姻制度才是更符合社會文明的,這個答案還飽含爭議。恩格斯認為人類社會中存在過的三種主要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對偶婚制、一夫一妻制)與人類社會發展的三個主要階段(蒙昧時代、野蠻時代 、文明時代)相對應。在恩格斯看來,一夫一妻制是文明時代的特徵,是理想的婚姻制度。然而在已經實行一夫一妻制六十多年的中國,許多人並不認同。在有一部分人看來,一夫一妻制是違背人性的,是最沒有生命力的婚姻制度。哪怕人們看起來遵守著這一規定,但實際上還是在通過外遇出軌、包養情婦、離婚再婚的方式更換性伴侶,尤其是近些年一撥又一撥的「情婦反腐」案件,一次又一次將婚外戀拖進大眾視野,讓人們意識到這也屢見不鮮了。
按照恩格斯的觀點,西藏的一妻多夫制的來源是群婚制。群婚制是原始社會中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是人類社會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態。據此有研究認為一妻多夫是原始社會的殘餘。這種婚姻形式能在西藏曆經千年不滅,是適應當地生產力水平、風俗習慣、宗教觀念的,並且至今仍有很大影響。西藏雖然土地遼闊,但是耕地面積和質量不足,生存環境的艱難致使當地的農牧區生產力水平發展緩慢,一妻多夫對於當今家庭財產的聚合與家族的興旺仍有意義,故而這一傳統至今還在延續。
那麼回到該問題:究竟哪一種性關係和婚姻關係更「道德」、更「先進」?按照漢族的觀念,一妻多夫在歷史上是存活不下去的,是極不道德的。這種道德是社會活動中約定俗成的行為規範,如果換個角度來看,把配偶當做私有財產來佔有,強調排他性的私有權力,是不是一定就更道德?「在一個社會裡,對於究竟什麼因素代表了文明的進步趨勢的判斷具有主觀的成分。那就是說,假如你是以技術的標準來衡量文明的程度,那西方社會明顯地處在領先的地位;如將學院分類系統來作為判定的標準,那麼狩獵和採集社會如澳大利亞的阿魯特則是文明的頂峰,西方社會則處於初級階段。」所以,不可簡單地以某一個社會的傳統標準來衡量。在判斷之前需要進行科學的調查研究,儘可能避免把異文化的價值觀帶入研究過程中而影響對它的理解。
↑【參考文獻】1- 馬戎. 2000年. 試論藏族的「一妻多夫」婚姻. 民族研究
2- 切吉卓瑪. 2012年. 藏族傳統婚姻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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