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法律有哪些顯著和時代不相適應的「惡法」?
例如去年刪除的「宿嫖幼女罪」
首先聲明,本回答只討論該法條本身,與近期某敏感詞案件毫無關係。評論區如有壞人胡言亂語帶節奏給國家添亂的,請大家一經發現立即報告管理員同志,由此造成的刪帖封號本人概不負責。
我認為是《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其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又叫「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我認為此法條問題很大,收益有限,非常危險。下面分別就這三個方面說一說我的觀點。
之所以說這種安排問題很大,是因為它導致檢察機關酌情權過大,本質上和無罪推定原則以及以法庭為中心的現代司法制度是對立的。
在抗辯式訴訟中,檢方負責搜集證據,提出罪名,並試圖讓法官作出盡量嚴厲的判決,求刑可以「漫天要價」;相反,辯方反駁檢方的指控,並試圖讓法官作出盡量輕的判決;而法官應當是中立的。這種規則下,檢方不起訴的合理原因只有兩個,要麼當事人的行為的確不構成犯罪,要麼證據不足,起訴也會被駁回。這種明明認為已經構成犯罪,證據確鑿,卻不起訴是沒什麼道理的。
退一步講,即使真的犯罪情節輕微,不必入獄,法官也可以判決罪名成立免於處罰,完全不必由檢方越俎代庖。何況法院還有判決緩刑、判決低於羈押期的實刑(實際宣判即可釋放)等辦法可以達到合理結果。
更大的問題是,檢方這種「構成犯罪免於起訴」的認定的法律性質是很含混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這絕非無關緊要,我們都知道,我國社會對有犯罪記錄的人有嚴重的歧視和非法定處罰,「有罪」二字本身對當事人的影響甚至要比短期徒刑還大。比如一個法學院畢業的警察(這例子真是我瞎想的)如果被認定構成犯罪,根據《人民警察法》,警察立馬當不成了;根據《公務員法》,也不能去其他政府部門;根據《律師法》也不能回老本行做律師。一輩子的生計都斷了。
而實際操作中,這種情況一般按照有犯罪記錄處理。但是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未經審判不得被宣告有罪,而檢方不起訴的話,根本不會過堂,相當於剝奪了當事人接受審判和辯護的權利。
而收益有限,是說此法條並無必要,無論對社會還是當事人都無明顯好處。個人以為立法者制定本條的初衷有兩個,其一是取消部分案件的訴訟環節,節約司法成本;其二是減少輕微犯罪當事人的羈押時間,保護其權益(我國判前羈押率是很高的,大多數嫌疑人不管三七二十一都要先刑拘,比如一個人按照法律本來是應該判拘役或者緩刑的,結果為了等待判決,刑拘就關了大半年,還沒國家賠償拿)。
但實際操作中這兩個作用其實都很有限,而且有更好的辦法彌補。比如第一點可以通過「輕微違法除罪化」解決,這也是國際上司法的一個趨勢;第二點可以通過減少強制措施的使用來實現(對於非嚴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如果案情已經查清,又無串供、逃跑之虞,完全可以交保候審)。
至於非常危險則是說此條極易被濫用,侵害公民權利。上面說了,檢察院不起訴的話是根本到不了法院的,也就是檢察院的決定是終局性的,這就避免了被法院駁回承擔責任或者國家賠償的問題。很多案子如果辦了一半發現搞錯了,檢方完全有可能通過酌情不起訴的辦法解套。這無疑對於當事人不公平。
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比如某人得罪了不能得罪的人,完全可能被羅織一個罪名,刑拘個大半年,最後來個酌情不起訴。這種情況下此人除了去上訪就沒有其它辦法獲得救濟了,相比之下,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而且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辦法撤銷決定(你想去法院起訴檢察院撤銷決定?對不起,我國檢察院地位特殊,沒有這種告法)。
那麼為什麼取消酌情不起訴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這種情況?這是因為這樣一來案件就要進入法院審判,而司法審判最好的一點是除了法定的幾種特殊情形之外,都必須公開進行,而且被告有請律師和上訴的權利,這就給羅織罪名之類的行為造成了巨大的難度。找個死磕律師,發發微博,領導也怕是不。萬一敗訴了,就面臨追責和國家賠償。從另一個角度說,此條也危害了公眾的知情權,間接損害了國家機構的公信力。誰知道你不公開過堂是不是為了隱瞞些什麼。畢竟檢察院是關起門來辦案的,沒有信息公開的義務,哪怕你搞十二次(這數字就是我隨口一說)「權威發布」說的也只是你想說的。
最後要指出的是,加粗的部分真不是為了越描越黑。
好像還有個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記不太清),國務院頒布的。但是老師說,國務院是無權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規的。黃海波案說不定會記入史冊的,他就是被拘留後又被收容教育的。
女奸男,奸了白奸,不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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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被自己的敢講話驚呆了。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贍養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古人以孝為天尚有生不養死不葬之說,現在的養老法純粹是政府在推卸自身責任。
道路交通法里的無責任也存在賠償的方面。人情大於法理。
當然是交法52條,人行道(便道)停車違法,中國目前哪有足夠的停車場?不停便道停哪?難道停路中央
交規裡面的保護所謂的「弱勢群體」
防衛過當,當我們受到侵害或者毆打時,需要以對方相應的傷害予以還擊,才叫正當防衛,別人打你一拳,你也只能還拳,如果這時候你捅了一刀就要做牢了,真可笑。如果別人先動刀,你就死了,還拿什麼還擊?這是一條保護惡人的法律。
小販門店廣告:「杭州最好的炒貨店」
天貓衣服廣告:「本店衣服均採用了頂級面料」
某小型農業公司玉米廣告:「高產大棒,品質極佳」
以上均違反了所謂《廣告法》,最低罰款20萬起。
人死債清
沒有《新聞法》,沒有《影視分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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