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區會怎麼處理家長天天打孩子的事情?

比如下面這個事例,換到那些地區會怎麼處理:

陳敏:你見過的最殘忍的照片是什麼?

老師,求求求您,不要告訴媽媽,否則我回去會被打的更厲害


要是普通程度的「藤條炆豬肉」(廣東話,指用雞毛撣子打子女),不被外人如鄰居老師學校社工發現,就沒問題,要是鬧大了,就和下面一樣,帶到警局看看有否需要真的提出檢控。

香港一母親涉虐童被捕 用藤條鞭打9歲兒子

香港一母親涉虐童被捕 用藤條鞭打9歲兒子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深水埗26日分別一起虐兒案,一位九歲男童在住所遭人用藤條鞭打受傷,警方拘捕其母親帶署。

  據報道,昨午二時許,男童32歲的姓韓母親,疑因家事問題情緒激動,有人涉嫌以手及藤條鞭打兒子泄憤,男童手及腳部受傷。

  警方接報到場調查後,以涉嫌虐兒罪將男童母親拘捕帶署,林童須送院治理。

還有下面這個(http://now.com的,應該開不到....)

虐兒母親判監14日緩刑一年

虐兒母親判監14日緩刑一年

2017年3月8日 12:26

【Now新聞台】一名有虐兒前科的母親在守行為期間再度虐兒,被判監禁14日,緩刑一年。

被告湯丹丹早前兩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感化報告相當正面,明白被告犯事出於教子心切,被告顯然知道自己做錯,以錯誤方式教導子女。考慮到被告不再爭取撫養權,重犯的機會很微,判處被告兩項控罪,分別監禁14日,緩刑一年。

案情指,被告在去年暑假期間,與已離婚的丈夫輪流照顧兩名分別6歲及9歲的兒子。被告因為兩名兒子只顧玩平板電腦,不願回校上課,搣兩名兒子的手腳,其後長子把身上瘀痕拍下,透過社交網路平台傳送給父親,父親報警求助。

剛GOOGLE了一下,找到搜狐的另一個文章,內容都很齊全,可以解一下香港大眾對虐童的取態。

扔書包即遭解僱!香港的幼兒園沒什麼沒有虐童?

扔書包即遭解僱!香港的幼兒園沒什麼沒有虐童?

2017-11-15 09:47 香港 /虐童

最近國內幼兒園(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小編前幾天看完視頻也是一肚子火。很無奈,但回顧過往內地幼兒園虐童事件,可說是屢見不鮮了。

在香港生活已久的朋友會發現,香港似乎倒是鮮有幼稚園虐童的新聞。今天咱們聊聊個中緣由。

首先,我們來看一起在2016年引起香港家長暴怒的幼稚園「飛書包」事件。

2016年5月,香港網路上一條1分鐘短片引35萬人瘋傳。肇事的迦南幼稚園(富榮花園分校)有老師以「飛書包」方式分發書包,甚至將書包丟到地上,小朋友要自行拾回。

大批家長斥責該幼師不尊重學生,教壞小孩子。教育局即日向校方表示關注,校方也通告家長證實事件,並決定嚴懲有關教師的不當行為。

短片在此:

看完短片不知道你怎麼想,小編是覺得:「扔...扔個書包,這也叫事兒???」 仔細想想,對比最近攜程親子園員工的暴力行徑,香港老師扔個書包確實不疼不癢。

不過這裡小編要說的是,這條視頻當時在香港絕對算是引起家長們的暴怒。

短片上載至社交媒體九小時內,已有逾35萬人瀏覽、超過5600人分享。有家長網民對老師的行為感到憤怒,留言「這位老師連學生都不尊重,試問學生又如何尊重別人」,有家長指「幼稚園學生是一張白紙,老師用什麼態度對學生,學生有樣學樣就不好啦」,又擔心教師日常教學會將其他物品拋向學生,令學生造成危險。

校方也立即做出解釋,對片中老師對待幼兒的行為及工作態度「感到十分震驚、憤怒、心痛及極不認同」。並且在第二天就發出通告,指決定即時解僱三名涉事老師。沒錯,這三名老師隨手扔扔書包,飯碗就沒了

香港社會如何保護兒童?

在香港,虐待兒童的範疇很廣,規定包括:

身體虐待;

性侵犯;

疏忽照顧(比如沒有提供必要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或精神治療、教育、心裡照顧等)以及;

精神虐待。

你們平常見的那些體罰,性侵啥的太low了,在香港都是不知道坐多久才能出來的嚴重罪行。

其中有一些法例嚴格到了近乎苛刻的地步,譬如《侵害人身罪條例》規定:

任何人故意忽略、拋棄或遺棄所管養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兒童或少年,而導致其受到傷害,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囚10年。

將16歲以下兒童獨自留在家中,最高可判10年。這條法律是將近100年前由英國法律沿襲到香港的。

香港製定了多條法例以保障兒童利益。同時,這些法例也訂明了家長和照顧者的責任。它們包括: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 213 章) ;

《證據條例》(第 8 章) ;

《僱傭條例》(第 57 章)〔《僱用兒童規例》(第 57B 章) 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第 57C 章)〕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 ;

《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像紀錄證據規則》(第 221J 章) ;

《教育條例》(第 279 章) ;

《領養條例》(第 290 章) ;

《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 512 章) ;

《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 ;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 章) ;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579 章)。

由於香港法律界定明確,執法很嚴,沒有勾兌。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近幾十年來香港幼兒園就真的沒有發生過什麼虐童事件,上面扔書包那個已經是幾乎最嚴重的了。

從法律規定上看,香港關於防範虐待兒童的法律大致分為三大類:懲罰性質的刑事法、補償性質的民事法及保護性質的保護條例。無論是相關的法律政策,還是具體服務都已經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體系。

2007年,香港社會福利署頒布了《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將虐待兒童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其他制度、機製作了明確的規定,對評估模式、調查程序、保密原則等各方面都做了細緻嚴格的說明。

在香港,兒童虐待防治工作主要由社會組織承擔。從服務數量看,社會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大約提供全香港五分之四的社會福利服務,而另外的五分之一由政府(社會福利署)提供。

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便是較有影響力的一個社會組織。1978年,10歲女孩黎淑美獨自步入香港觀塘的一間警署,當時黎淑美遍體鱗傷,頭髮被人扯下,身體有多處骨折,體重不足40磅。這件事引發全港對兒童的關注,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由此成立。

除此之外,非政府機構如社會家庭福利會、香港學生輔助會等,秉著為兒童創造關懷備至、無暴力的環境,用自己的力量支持著兒童的健康成長。這些機構常態化為兒童維權,一旦發現虐童事件,將派社工上門了解家庭背景、受虐情況,視其情節訴諸法律,繩之以法。

在港開辦幼兒園的資歷要求

1根據幼兒年齡分別註冊

香港的學前服務對象為幼兒中心及幼稚園。幼兒中心向勞工及福利局轄下的社會福利署註冊。幼兒中心分為育嬰園及幼兒園兩類,育嬰園為出生至兩歲的幼兒服務,幼兒園為兩歲至三歲的兒童服務;幼稚園向教育局註冊,幼稚園為三至六歲的兒童開設。

香港的幼稚園全屬私營機構,由志願團體或私人開辦,分非牟利幼稚園及私立獨立幼稚園兩類。非牟利幼稚園多為教會和社會團體開辦,私立獨立幼稚園多為以商業化模式運作的幼稚園集團。

2幼稚園校舍有嚴格標準

在香港創辦幼稚園,首先就是看屋宇符不符合《學前教育辦學手冊》里校舍的標準。

《手冊》第一章樓宇設計對幼稚園校舍的高度有明確規定:除了圍繞天台遊戲場四周的護牆外,為未滿兩歲兒童而設的幼兒中心不得高出地面超過12米。服務兩歲或以上兒童的幼兒中心和幼稚園則不得高過地面24米。

除此之外幼稚園洗手間、廚房等設計的規範都明確列在該《手冊》里。註冊的時候,規劃署、屋宇署、消防處等部門的安全證明書也需要一一提供。

根據《教育條例》規定,創辦幼稚園還必須向教育署署長提出註冊申請。申請是否獲得批准,須視幼稚園能否符合有關校舍安全、校董、學校名稱、課程綱要、時間表及收費等規定。幼稚園如符合上述各方面規定,教育署會發出臨時註冊證明書,該幼兒園可隨即開辦。

3須經歷一年巡視期才能「轉正」

不管是什麼樣的團體,成功註冊後也只能拿到一份臨時註冊證明書,證明書的有效期通常為一年。在這期間,衛生署督察及教育署督學會前往幼稚園巡視。幼稚園如符合衛生署及有關當局的各項規定,才會獲發註冊證明書。

一旦發現涉嫌未經註冊的「幼稚園」,教育署會派督學前往巡查。如「學校」正在營辦中,督學會向辦學人士及教師發出警告信。如在第二次巡查時,發現該校仍然營辦而未經註冊,便會轉交警方處理。

回到這次出事的攜程親子園,肇事員工的行徑自然是令人難以接受。但同時小編想說,除了批判、嚴懲他們,社會更應重視監管、員工培訓,以及完善針對幼童的保護制度。

聲明:本文由入駐搜狐號的作者撰寫,除搜狐官方賬號外,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場。


十多年前老師用間尺打掌心沒甚麼問題

現在家長用手打子女被發現也能入罪

時代變了,時代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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