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北京永安堂與張喜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bj/bjsdezjrmfy/ms/201505/t20150504_7738516.ht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這個是二審判決書鏈接。以下是轉載,最近負能量怎麼這麼多…呼籲儘快完善法律體系!這明顯是敲詐!

(轉發)

「彭宇案」一出,全國無人敢扶跌倒的老人;「張喜案」一出,全國中醫人人自危,無人敢開藥方,開啟了惡劣的司法判例。

僅僅因為張煒醫師處方中有「半夏40g」,永安堂被判賠償500萬。

我叫張煒,女,58歲,中共黨員,轉業幹部,畢業於北京中醫藥大學,從醫三十餘年的執業中醫師。(一)張喜在起訴前後的醫鬧錶現

1. 2011年10月25日張喜來王府井永安草藥店中醫診所就診,我作為接診醫師首診診斷為胸痹、肝血虛、心腎不交,開了七日葯。根據張喜有胸痹又長期失眠的病情需要,綜合考量上述用藥依據,我才確定方中用半夏40g和其它諸葯入煎劑服用。首診當天,張喜就對我說:「如吃了你的葯治不好病,你可就成我的提款機了。」我當即將這一反常情況彙報給藥店領導。

2011年11月1日,張喜又來就診,說前方藥效果不明顯,我當即建議他去醫院就醫。他仍堅持要服用中藥治療。我隨後開出第二個處方,並將「醫院就醫」的醫囑記錄於處方上。二診診斷為胸痹,胸悶氣短,動則加重。為謹慎,我只給其開處了三日葯。

幾日後,病人持二方來抓藥,說病情見好,問是否需要換方。我告知他:急症既已緩解,中醫診所診療條件有限,建議去醫院就醫。我未再接診他。他自行持方又購了七日葯。

2.2012年3月20日上午,張喜帶多人來大鬧診所。說他以前沒病,就是因為吃了永安堂的中藥,現已確診到了尿毒症五期。由此開始了他頻繁大鬧診所、永安堂及其董事會等多處的醫鬧活動。

3.張喜起訴後,多次威脅、恐嚇辦案法官,致使法院幾易審理人;曾揪住鑒定所所長的脖領威脅恐嚇;曾在法庭持刀威脅、辱罵律師、法官、人民陪審員等;曾多次帶刀去永安堂公司威脅總經理等人的人身安全,甚至揪住董事長的脖領搧耳光;曾在法庭開庭過程中衝到永安堂律師的席位前毆打辱罵律師。從2012年3月20日至今,他不斷打罵、恐嚇、威脅案件相關人員,最終影響了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並干擾了司法公正。張喜的行為是以醫鬧為手段,實質是掩蓋其敲詐的非法目的。

4.在一審宣判前,張喜就公然帶刀到永安堂大肆叫囂「不許上訴;誰要上訴,就弄死誰」。

此醫療糾紛發生後,我將自己的處方和材料送中醫藥權威專家審閱。國醫大師朱良春老先生親自打來電話,說他認真翻閱了信件和材料,明確表示處方沒有問題。朱老認為「這是以敲詐為目的的醫鬧行為,這不是個人的事,是關係到整個中醫界的事!」

《石景亮用大劑量半夏治療慢性腎衰竭》的作者張春雷主任也發來電郵,表示關注和聲援。

孫正和、葛延春、王哲英等三位有幾十年臨證經驗的高年資中醫師均出具了書面意見,證明鑒定結論中「半夏用量40g??加重腎損害/負擔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指責是錯誤的,是沒有依據的違背了《藥典》精神,也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專業規範相悖。

2015年3月13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肖榮遠法官對「張喜案」所做的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不公正的判決,必將在中國司法史上留下濃重的一筆,開啟司法判例滅亡中醫的第一案。(二審判決網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bj/bjsdezjrmfy/ms/201505/t20150504_7738516.htm)


我閱讀了北京永安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與張喜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判決書之後,對最終判決的4844959元(包括由永安堂承擔的鑒定費及鑒定人出庭費以及兩審案件受理費)感到十分驚訝,侵權案件賠償數額如此之巨,實在也是不多見。另外也是涉及中醫藥,更加感覺值得思考。

疑問大致如下:

1,法官是否應當主要依靠司法鑒定來判案?

2,醫療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不)應當影響賠償數額,醫療損害糾紛的歸責是否以因果關係,過錯為要件?

3,中醫診療規範主要依據國家法律規範、行業標準、技術規範還是其他?

4,本案中的舉證責任到底應該在哪一方上

5,法庭是否存在偏袒張喜的情形

6,對於證人證言的採信

7,對中醫診療過程中過錯的認定

現就判決書中所提到的事實與認定發表如下看法。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出現「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的情形,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2年7月,張喜起訴至原審法院稱:「2011年11月1日,我再次前往永安堂醫藥公司就醫,經診斷為「氣虛氣滯、胸悶氣短、動則加重」,並另開具一個3日處方,囑「如效不顯及時去醫院就醫」。2011年11月4日,我親屬持第2個處方在永安堂醫藥公司再次購買3日湯藥並服用,服用後我癥狀加重,於是停葯。」可見,張喜癥狀加重的直接湯藥是其家屬自行購買的,非永安堂指導下讓其服用的,這一點與中醫張禕的陳述「為謹慎,我只給其開處了三日葯。」「建議去醫院就醫。我未再接診他。他自行持方又購七日葯」雖不能完全符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是自行購葯,屬於不遵醫囑錯誤用藥。另外再結合其就診的表現「首診當天,張喜就對我說:「如吃了你的葯治不好病,你可就成我的提款機了。」我當即將這一反常情況彙報給藥店領導。 」不能排除張喜具有主觀故意。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診療是否錯誤是影響本案判決的重要因素。醫療行為具有未知性,特異性和專業性等特點,不能僅憑事後證明錯誤這一點來認定醫務人員存在診療錯誤,不能惟結果論。關鍵要看是不是其他的醫務人員一般都不會犯這種錯誤。本案中關鍵是「半夏40g」用得是否合乎規範,首先,得確定雙方對半夏的認定,是生半夏還是法半夏,因為生半夏是有毒的,用到40g是危險的,而經過炮製過的法半夏是減毒的,毒性較弱。另外根據專家出具的意見,可以證明這個用法(半夏40克)是有一定的依據的。

3.
關於對半夏的認定,永安堂稱自己使用的是「法半夏」,而張喜稱這與事實不符,張喜作為一個患者,一般情況下是不具備區分生半夏還是法半夏的能力的,郭嚴法醫針對永安堂質詢的答覆中稱:「鑒定中沒有檢測張喜服用的湯藥,亦無法判斷永安堂醫藥公司實際拿的半夏種類」。根據抓藥常規可以判斷並非「生半夏」,這一點,可以請長期抓藥人出庭作證並且可以查藥房出葯記錄,對於這種有醫生簽字的處方,抓藥的人肯定有印象,特別是若拿的是生半夏,應當有印象。根據常理可以推斷的事實並不需要證明。

4.
法院判定依據之「首先,根據鑒定專家出庭質詢的意見,服藥時間的長短並非界定診斷急性、慢性腎功能損害的標準,故永安堂醫藥公司認為距服藥僅2個月時間,張喜便被診斷為慢性腎功能損害,即該損害一定與服藥無關的推斷,不能成立」。而 慢性腎衰竭的診斷標準中,診斷的主要依據就是「慢性腎臟病超過3個月」(《中醫診療常規》P114,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這是目前醫療界普遍執行的對慢性腎衰竭的診斷標準。

5.
對於證人證言的採信問題。「由於三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這是一審中永安堂出具的證據3:「北京大學首鋼醫院中醫科退休中醫孫正和、中醫葛延春、中醫王哲英書寫的對藥方的評價。」 三位證人均已70-90歲,是有幾十年臨證經驗的高年資中醫師,他們如此高齡,屬於法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類型。他們均證明:《鑒定書》中對用藥處方的分析,半夏用量40g「加重腎損害/負擔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結論是錯誤沒有根據的,他們作為有相當資質的中醫師,其證言效力應當相當於專家意見,並且其意見對本案因果關係的認定有著重要作用,而法庭僅以未出庭作證而對其不予採信,這是不恰當的,這種做法有意的偏向了張喜一方。

6.
對博大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的真實性以及合理性存在質疑,
據判決書記載:2013年2月27日書面鑒定意見為「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其與張喜的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不能排除」

2013年5月14日,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向法院出具復函稱:醫療行為已構成醫療過失,其與張喜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該鑒定機構的評估意見傾向於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2013年6月13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時稱:考慮被告對張喜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其與張喜的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係。

綜上,鑒定機構所述因果關係的程度是在逐步變化的,竟然由最初的「因果關係不能排除」變成「傾向於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最終確定了「有因果關係」同一事件的鑒定結論怎能隨意演變?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對該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有異議。另外,對於中醫侵權這類案件,我認為具有中醫中藥專業知識的專家意見更有說服力。

7.
對於法院判決永安堂其承擔100%的賠償責任這一點也並不能接受。判決書中稱「關於永安堂醫藥公司提出張喜在就診於永安堂醫藥公司前即可能患有腎功能疾病的問題。由於張喜對此予以否認,永安堂醫藥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張喜既往病史等情況,故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張喜既往腎臟疾病情況。而造成目前無法查清這一事實的原因是永安堂醫藥公司接診程序不規範,沒有詳細詢問病情及書寫病歷,
在張喜曾詢問其腎臟有無問題的情況下,也未對張喜進行各項有關指標的檢查,故無法判斷張喜在永安堂醫藥公司就診前身體狀況的責任在於永安堂醫藥公司,永安堂醫藥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即在由此造成其診療過錯對張喜損害後果參與度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對張喜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我們可以看出,張喜只是予以否認,並沒有提出證據,而由於永安堂未對張喜進行各項指標的檢查則判定永安堂承擔不利後果,這是不公平的舉證責任。

8.
整個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出張喜的舉證主要證明了損失數額的大小。而本案的關鍵在於永安堂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比重,對此,事實不清,無法認定。而永安堂由於未對其進行檢查以及無法證明張喜的腎損傷與醫生開的葯完全無關就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並且賠償張喜所有損失。

9.
另外對法院參考的「根據鑒定專家的出庭質詢意見,即便是經過炮製以後的法半夏,也並非完全無毒」此意見,我也存在異議,就因為並非完全無毒所以能證明損害與葯有關?藥物中很多都是有毒的!

我的總體意見是永安堂是有一定責任的,診療程序確實不規範,但是並不應該付100%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生的葯也是有一定問題的,但是,張喜的損害很有可能是由於其自身的疾病發展有關的,張喜從一開始就有主觀惡性,想敲詐錢(性質相當於文明的醫鬧),並且自己未按醫師的囑託(比如自己亂加藥量,不聽醫生的及時去醫院就醫)等,另外,即使賠償給他那麼多錢,他真會就用在自己治病上?我覺得他就是用這個來作為發財的方式。對於賠償金額,即使真的要賠的話,我覺得是作為一個醫療金額,當被用作治療疾病或者與其有關的活動時才能使用,這樣可以減少惡意訴訟以及醫鬧的發生,的確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就是借醫療損害來牟利,這是不道德的,對於患者身體的損傷,我的確感到很同情,但是這樣鬧就真的很讓人鄙視了。合法合理的要求是正當的,然而事實上很多並不是所叫嚷的那樣。

對於醫療方的保護確實有待加強了,一般情況下,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係,不承擔責任。應該讓大眾知道,很多病是醫生也無能為力的,治不好不要總覺得別人有問題。生老病死,太基本的規則了,醫療行為不是花了錢就可以解決事情的。去吵去鬧,只會傷害到本來就不夠的醫療人員的感情,最後付出代價的不還是患者嗎,你我都基本會在某些時段成為需要救治的人的。(PS最後比較偏題,也就是抒發一下)

終於有時間和精力寫下這些了。


發表一下意見吧, 正好我近些年處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訴訟不少, 一審和二審法院也去過無數次. 雖然沒有律師和中醫的執業資格證書, 卻也跟這兩個行業關係很密切. 接觸也很多,但是不算有利害關係在裡面。

Q:永安堂醫藥公司是什麼單位?

A:藥店賣葯的

Q:張煒醫生是什麼醫生?

A:具有中醫執業資格證書的藥店坐堂醫。 根據北京市執業資格查詢的官方數據顯示:張煒

執業醫師

中醫

北京永安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朝內中醫診所

Q:辨證是否有誤?

A:現代醫療鑒定多以西醫指標研判。中醫師的意見(證人證言)在本案中基本沒有被採納。那麼,按照中醫理論辨證是否正確呢? 答案是沒有證據。

法院判決書認定「1、依據現有的鑒定資料未見醫方對前來就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中醫四診情況、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處置意見。醫方僅在處方箋上記在診斷,應存在不足。『 是沒有問題的。

那麼這兩次辨證從病人的自我敘述看呢:

第一次,原告說」胸悶氣短渾身乏力「,被告述」初診自訴胸悶、胸背痛、氣短、乏力、失眠、便結。「處方簡要描述為」肝血虛、胸痹、心腎不交「,

第二次,張喜又來就診,說前方藥效果不明顯,辨證為」氣虛氣滯、胸悶氣短、動則加重「。

沒有任何脈象的資料證據,按照法院的規矩,也就是說,在缺乏必要診斷資料的前提下,辯證結論是無法證明其合理性的。

如果是網友在知乎諮詢說」胸悶氣短,胸背痛,失眠,便結「,在缺乏四診合參的情況下一般我會回帖為」先去醫院檢查心臟病和血壓,這類失眠中醫多認為是心腎不交導致。「 當然了,這是基於我自己沒有出師,而且沒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前提。

Q:第一次處方是否正確?

A:辯證為:肝血虛、胸痹、心腎不交

「半夏40g、蕤仁20g、丹參20g、瓜蔞30g、炒棗仁20g、元肉10g、山梔子15g、甘粉10g、生龍牡各30g、夏枯草20g、生赭石30g、桂枝15g、茯苓10g、陳皮10g、白芍30g、生薑3片」。X7日

據當事醫生的說法,其所開藥方「均是根據張喜當時的病症,經四診和(當為「合」)參辯(當為「辨」)證後開出的。其核心成分是師法醫聖張仲景《金匱要略》的『瓜蔞薤白半夏湯』方,並在此基礎上根據病人的病症,加入些其它味中藥組方而成。

經方原方的確是適用於胸痹癥狀,對於常見的冠心病也是有效的。但是此方相對經方原文,為何少了薤白和白酒,原方只有4味葯,你給少了2味,而且配比不同,如何算是基於經方?

通常來說,坐堂醫是為藥店賣葯服務的,這麼改,原因很可能是藥店沒貨。

若是按照醫生的答辯,主要為了救急心臟病。但如果真的是救急心臟病,半夏量大,其他用藥又顯得溫和,偏於改善失眠。這也是坐堂醫的常見問題。

況且,若以二陳湯為基礎的話,陳皮半夏配比不佳,化痰能力偏弱。此人長期便秘,想來體質偏熱,此方雖然號稱參照經方用藥,其實拘於藥店利益,並沒有全部為病人著想。

Q:第二次處方是否正確?

A:党參15g、黃芪30g、瓜蔞30g、蕤仁20g、三七粉(沖)6g、水蛭6g、莪術10g、半夏12g、山梔子15g、炙生甘草各5g、白芍30g、大雲30g、生赭石30g、草決明30g、生龍牡各30g、元肉10g、紅景天10g 」 X3日

這次方子用了黃芪党參補氣,三七活血,想來是改善了病人所述的氣短氣虛癥狀,所以病人才覺得有所好轉,誤以為見效。所以沒有聽從醫生意見,又自行在該藥店買了7日的葯,請注意,是又在該藥店買的。

這個方子呢,只能說中醫開出了「治標不治本」的方子,所以耽誤了病情。

Q:判決全責是否合理?

A: 從二審判決認定看,診療程序不規範,半夏腎毒性導致腎病不排除關聯性。應該說,藥店的確存在一定主觀和客觀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我們學醫的人,多數都可能明白,張喜此人的腎病和腎性高血壓,在藥店就醫之前已有徵兆,否則也不會有上述癥狀。但是,因為藥店缺乏必要診療證據等原因,無法舉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藥店舉證不力,導致也要承擔剩下的次要責任。

所以來說,藥店全責法理上沒有大的問題。500萬是宰了一刀。估計也是張喜潑皮的本領,畢竟,在中國法院跟普通政府部門沒有本質區別,個別時候甚至更操蛋,欺軟怕硬更是常見。

話雖如此,若真的是米國,藥店算是賠的少的。當然了,這跟米國的醫療和法律體系有關,扯遠了。


瀉藥。

我看了判決書,認為鑒定意見是比較具有決定性的證據。不過考慮到題主談到的以下問題:

張喜起訴後,多次威脅、恐嚇辦案法官,致使法院幾易審理人;曾揪住鑒定所所長的脖領威脅恐嚇;曾在法庭持刀威脅、辱罵律師、法官、人民陪審員等;曾多次帶刀去永安堂公司威脅總經理等人的人身安全,甚至揪住董事長的脖領搧耳光;曾在法庭開庭過程中衝到永安堂律師的席位前毆打辱罵律師。從2012年3月20日至今,他不斷打罵、恐嚇、威脅案件相關人員,最終影響了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並干擾了司法公正。

如果真是如此的話,這個鑒定意見就存在瑕疵了。可以找獨立第三方再進行一次鑒定,如果得出相反結論的話,可以申請再審。


1.鑒定意見對案件起了決定性的作用,這不是個別問題,這是是全國性問題吧,侵權案件過多過重的依靠了鑒定,鑒定意見說一,法院肯定不說二。至於鑒定機構人員資質水平等等,我真不敢恭維,另外,此案涉及中醫這等問題,鑒定機構的水平我更加不相信了,法院依據鑒定機構的意見,我認為,此案法官太任性,鑒定機構太牛逼……,單憑一點,尿毒症這事吃點中藥就得了么?我不說了,如果真如上述原告訪鬧,我認為還不如突嚕了他……!

這個案子的難點在於因果關係認定,鑒定機構都是有資質的進入備選庫的機構做的,有資質就代表有水平么?

申請再審!


判決我不懂法律,不敢多評論

但是,這位患者首診時就說 如果吃了不好病如何如何 這樣的話

這時候就應該立即終止醫療,開出的葯也馬上收回,退藥費退診金,徹底分割關係啊

懷疑醫生的患者是堅決不要治療的,更加不能使用一些非常規的手段,比如這個大劑量半夏

否則真有可能好心給自己惹來大麻煩的


其實中醫挺難是自己逼到今天的。本來就不是批量生產的,我念醫大的時候老師不會看病,上臨床的時候一句同病異治,異病同治。我理解了很多年。現在罵它詆毀他意義在哪?我個人對中藥很保留只用外用,學的中醫骨科,針灸微創針刀,矯脊正骨。中醫走到今天主要是神仙太多,真正醫術高的醫生並沒賺到騙子那麼多錢。還有一批心懷鬼胎的人伺機炒作。我開診所六年多無數人想投資干大我都拒絕了,不是不想發財。當醫生的最重要看清自己縱觀歷史醫生富可敵國的有誰?但是神仙可以。中國造出無數個神仙從沒人想投資規範中醫藥,臨床整合藥方,檢測毒性提純藥物。從未有人想過中醫能否得到真正的進步。幾千年並不是驕傲的本錢。神秘並不是驕傲的資本。針灸在世界各地得以推廣不是我們感染了世界。人家做過臨床檢查副作用是未知,但是穴位並不認可還是解剖為基礎。這次的事情不管怎麼樣我覺得都是好事,患者維權,大夫自省,如果想吃這碗飯就謹慎吧是葯三分毒,別和人家說中藥無毒就行了。真心怕它完了。我愛中醫,但是我不愛不會進步的中醫。


我來補充一點信息,不代表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無良媒體太多,包括題主的補充信息裡面一樣有大量的信息一看就知道是扯淡:

患者服藥半月查出腎病 永安堂建議走司法程序

半年多來,41歲的張喜一直為自己的病氣憤不已。去年10月,他因胸悶前往永安堂王府井藥店看病,坐堂醫生張某為其診斷後,開了半個月的中藥。服藥後病情惡化,張喜被醫院確診為尿毒症,他懷疑是張某開出的腎毒性藥物所致。

  胸悶問診服藥後查出腎病

  昨天下午,張喜夫婦再次來到北京永安堂醫藥連鎖公司王府井百草藥房,要求對方處理此事。

  他介紹,去年10月25日,自己突然覺得胸悶氣短,看到百草藥房有專治疑難雜症的坐堂醫生,便花30元錢掛了號。醫生張某接診後,診斷其為「肝血虛、胸痹、心腎不交」,並開出了16味中藥。隨後,張某又連續兩次為其開藥。其中,11月1日的處方箋中註明,「如效不顯及時去醫院就醫。」

  張喜說,自己吃了半個月的葯後,「心中扎得慌」,趕緊到北京協和醫院檢查。診斷結果顯示,張喜雙腎輕度瀰漫性病變,肌酐值達到755μmol/L,已經是尿毒症期(一般而言,肌酐值超過700μmol/L即為尿毒症)。醫生告訴張喜,他是慢性腎病急性發作,與他之前吃的中藥有關係。

  在張某當時開具的處方箋中,每次都出現了「半夏」這味中藥,其中一次12克,一次40克。張喜稱,三次一共開了100多克,「醫生說,這個葯對我的腎有直接傷害。」

  永安堂否認存在誤診

  半年來,張喜已經為透析等治療花去了20多萬元,目前每天的花費仍在1000元左右。其間,他多次找到北京永安堂,要求對方賠償。「給了5萬塊錢之後就不理我了,醫生人也不見了。」他對百年老店永安堂的信譽也產生質疑。

  昨天下午,百草藥房工作人員說,醫生張某目前不在店內。但在該店南側,仍張貼著一份「中醫診所」的公告牌,其中有關於這名醫生的介紹,「主治醫師,畢業於北京中醫學院,擅長採用中西醫結合的方法診療疾病。」

  北京永安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先生介紹,藥店與診所是合作關係。事發後,該公司便積極與張喜聯繫,並在情況不明朗時先行支付了5萬元的治療費用。他說,當事醫生身體不適,目前在家。公司對其進行了詢問,醫生否認自己存在誤診行為,「當時大夫看的是心臟有問題,開的葯也很對症。」他表示,患者應該申請鑒定,走司法程序解決此事,「我們有任何問題,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沒有依據,無休止地要錢。」

  專家建議儘快司法鑒定

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著名法學人士卓小勤稱,誤診分為診斷錯誤、延誤診斷和漏診等三種情形,此次坐堂醫生沒有檢查清楚患者身體狀況,存在明顯問題。

  他介紹,此類情況協商解決的可能性很小,他建議患者儘快申請司法鑒定認定雙方的責任。如用錯葯致尿毒症情況屬實,張喜可以要求終身賠償。


說實話,這個事不好說。

1.我們並非當事人,很難還原事實;

2.法院依據鑒定結果來做出判決,問題是~~尿毒症的病因至今都不清楚,就連腎臟病人貧血的原因就至少有三種解釋;

3.介於目前的社會環境,法院的判決偏向弱勢的一方(也就是患者),也不是沒有道理;

4.個人認為,此案最關鍵的就是當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身體狀況,然後找個醫生開藥,再進行敲詐。

如果能夠證明這個事實,那麼這個案件的性質才會真正發生變化。


撇開中西醫爭議和該病人的人品不談,本案中藥店敗訴的最主要原因還是缺乏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侵權責任法》中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四條明確說明責任的認定不以醫療與損害的因果關係為依據而以醫療活動中是否有過錯來判定;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而醫療機構有違規診療即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從判決文書的內容來看該藥店顯然存在諸多違規之處,可能這些違規行為在多數藥店以及醫院都廣泛存在,但存在的並不代表就是合規的,常在河邊走,終於有一天濕了鞋;

對我們普通醫生來說,能吸取的經驗教訓就是任何時候都一定要按診療常規操作,寧可無功也不可有過;再就是要有證據意識,病人不是親人,翻臉比翻書還快,要時刻保持警惕,獲取並留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備不時只需。


說實話,這個案子暴露了很多問題,律師在很多證據上也沒有很好的策略。

另外這個案子後,現在的中醫師,並沒有吸取任何教訓,比如學習西醫一樣簽署風險通知書之類的,沒有相關保險,基本等於沒有任何防備措施。

以後再出現類似情況的概率很大,再出現類似情況還是等著賠錢。


判決書里寫清楚判決的原因和理由了,我覺得沒什麼好說的


先不說醫治如何,患者本身已經觸犯了刑法,故意殺人罪亦逃脫不了,起碼有此意圖(發達國家的法律,是他先被警察抓起,判處僅次於故意殺人罪的罪行),然而國內是讓他橫行霸道。在法制不健全的社會,一切存在,即是合理。


看到關注這麼少真的好難過。甚至連報道都很少,總有種這是沒人願意攪的渾水的感覺。中醫走到現在,真的進入了一種四面楚歌的境地。中醫傳承真的是如履薄冰啊。因為還沒上臨床,沒法評論什麼,可是聽了很多老師說的例子,真的好想說,臨床上有時真的很複雜,病人本身就醫的複雜心理,家屬和病情,科技發展到現在,很多時候還是沒什麼用。只想說,內科學學到現在,很少有什麼疾病,書上是寫明了,病因明確的。唉


確實有些病病因不明,但是還是有不少病 西醫給出了明確的病因。中醫就太搞笑了,中醫本身使用的術語就都是模糊的,可以任意解釋,永遠能給出病因,誤診率永遠是0。我認為中醫跟算命的既然都以同一個陰陽五行為理論基礎,又有很多相同的特徵,那就應該跟算命先生一起去擺地攤。政府實在是不應該支持中醫去殘害無數個張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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