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上說,台灣人算不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如果算,為什麼沒有相應權益,如果不算,憑什麼講一個中國?

如果台灣跟大陸互不承認,各自自詡為正統,那麼在法理上有一個問題:對於台灣那邊的「中華民國」來說,中國大陸居民應該屬於未實際管理的合法公民才對,反之亦然,但是事實上據我了解,兩岸居民取得對方護照是很困難的。。這個在法理上怎麼解釋?當年國府敗退台灣之後,在大陸的四萬萬人民自動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那麼他們之前中華民國公民的身份是自動被取締了還是依舊擁有,如果自動被取締,法理在哪裡,如果依舊擁有,台灣那邊民選的總統不就不合法了?。。政權更迭,法理正統之爭,依據是什麼,又是誰說了算? (不要跟我提拳頭決定一切,畢竟不是那麼回事。。。


現在的「一個中國」原則更多地是「九二共識」中的「一個中國」。

1992年11月,兩岸授權民間團體——大陸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達成了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也即「九二共識」。台灣海基會的口頭表述內容為: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

大陸海協會的口頭表述要點為

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1992年8月1日,「中華民國國家統一委員會」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作出決議稱:

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台灣將成為其管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台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前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包道格認為「九二共識」很有創意,提供了一定的模糊空間。認為「一個中國」客觀存在,只是雙方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包道格同時認為,海外學界和專家普遍認為「九二共識」不完全等於「一個中國」。美國官方和外交界不認為「九二共識」出賣台灣主權,不認為「九二共識」意味著兩岸終極統一,而認為「九二共識」是(政權意義上的)政權(state)與政權(another state)之間交往的正常妥協

個人認為,「九二共識」注意到了兩岸事實上兩個政權並存的現狀。兩岸對包括「九二共識」本身在內的各種議題必然有因立場不同,導致有不同解讀,即所謂「各自表述」。而這些分歧本身,卻正是共識的內容,所以目前兩岸對「九二共識」中「中國」概念的不同表述,也完全屬於此模糊政策的執行範圍,並說明此模糊政策運行正常。假如兩岸對「九二共識」表述一致,「九二共識」反而沒有存在的價值了。個人認為,這種模糊處理的方式,體現了極高的政治智慧。

至於有人將兩岸這種政治智慧解釋為「拳頭決定一切」,我就呵呵了。

這樣的模式可以在世界上都是沒有先例的。雖然聯邦和邦聯國家也是一個國家,多個法律管轄權,但多個states都是相互承認合法且共同組成國家的,和兩岸相互法理否認是不同的。可能略有相似的模式是三國時期,漢和魏的關係模式,魏認為其已經取代了漢成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劉備他們認為自己依舊是漢朝的延續。雙方互不
認為對方是合法政權,在國內還在任命管理對方地域的官員,比如蜀漢管理洛陽和長安的司隸校尉張飛,廖化領并州刺史,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還有台灣代
表團,中華民國的以前的萬年國大還有從全國各地選舉的國大代表。

費好大勁解釋了一下「一中各表」。最後直接回答題主所關心的公民身份問題。在「一中各表」的框架之下,這個問題就很好解釋了。海峽兩岸不管是法律還是事實上確實是處在「一個中國」之中,但處在不同的政權(state)管轄之下,也就處在不同的法律管轄權(jurisdiction)之下。

所以,這裡的「法理」問題就是一個國家下的不同法律管轄權的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體系也就適用不同的國籍法。包括國籍法在內的憲法方面的法律衝突參照以上的九二共識解決。其他法律方面的法律衝突問題就簡單了,雙方互相承認除憲法之外的法律為合法


這個問題好有趣,我想起了一個笑話:廣州街頭,某人開車被交警要求出示駕照,其拿出一本台灣駕照。交警說這個是台灣的,在廣州不行。該人問,那上海的能在廣州用么?交警說行。該人說,台灣也是中國的一部分,上海可以,為什麼台灣不可以?

其實,台灣現在可以看做一個「特區」,就好像香港也是中國合法領土,而且是各方無異議的,但依舊跟大陸地區有各種不同。

嗯,而且,大陸提及台灣政界部門和職位,一般都是加引號的,比如台灣「XX部部長」、「XX部」之類……至於那個最大的頭目,現在新華社已經叫「台灣當局領導人」了……


現在台胞證基本已經相當於大陸的身份證了,尤其卡式台胞證,國民待遇完全保證,而且台胞證都可以辦醫保了,來大陸持台胞證免簽,而且進關走中國公民通道,有效期內隨意停留,可以辦手機號,買機票買火車票,開立銀行賬戶,可以工作,想去哪兒就去哪兒,台胞證不是我們的身份證是什麼?


首先,題主進入了一個誤區,認為法理與法律或者法規需要一致,但是法律、法規與法理不符合的情況並不少見。

其次,法理不一定是真理,甚至法理本身就可能有矛盾,因為不同的人可能出現不同的見解。

再次,法理在我國不是法律的淵源。

最後,法律的實現需要一個穩定的政治體系,兩岸不穩定因素諸多,法律如何實現?而法理再有道理,也逾越不了政治那道坎。


台灣人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有相應權益。

誰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是由那個國家的法律決定的。

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陸、台灣、香港等地方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大陸、台灣、香港的大部分人都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同樣,誰有中華民國國籍是由中華民國法律決定的。根據中華民國法律,大陸、台灣、香港等地方屬於中華民國。所以大陸、台灣、香港的大部分人都有中華民國國籍。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

《反分裂國家法》: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把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簡稱為台灣居民。 大家可以好感受下台灣人到底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謝邀!

不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是中華民國公民。這兩個「國」是指政權,目前大部分中國人隸屬於兩個政權,一個以北京為首都,另一個以台北為首都。「一個中國」是其中一方宣稱的政治理念,未必符合實際,也未必是其真實表露。


不算,兩岸尚處於內戰狀態,台灣人屬於內戰狀態下,敵方佔領區生活的人。

一個中國的法理依據也在於此。

簡單說就是內戰還沒打完。


按照一中各表因該如下理解。

為了方便表述,類比美國內戰期間,在北方政府眼裡,南部人民依然是美國公民,只是生活在淪陷區——被叛軍佔領的淪陷區。

兩岸也是如此,兩岸都是中國領土,但在兩岸政府眼裡,對邊的同胞生活在叛軍統治的土地上。

可以再做個類比,譬如北京市某一街區被黑社會暴力佔領了,那麼這一街區的老百姓還是不是北京老百姓呢?當然是。就好比抗日戰爭時淪陷區百姓也依然是中國公民。

當然上述邏輯也可以導出一系列問題,譬如兩岸政府如何對待對方法律、法院判決、貨幣?

有一個很神奇的案子,大意是一個台灣人在大陸包二奶,通姦在台灣是刑事罪,他的抗辯是按照大陸法律他不構成犯罪,所以依照雙重歸罪原則台灣法律也不能對其科罪,類似台灣人在沙特包二那不構成犯罪,因為行為地除罪這一行為。但這一抗辯沒有成立,法院的理由是大陸依然是民國領土,且大陸刑法不被民國法院承認。


在香港出生的台灣人因其法理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可以自動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這算么?


其實不用糾結這個問題,九二共識就是兩岸放下政治分歧為經濟交流達成的協議,現在還是發展經濟為主旋律,以後會怎麼樣只有天知道了,九二共識好像也是口頭協議吧,如果以後台灣領導人翻臉不承認口頭的九二共識,大陸也無可奈何


對岸那邊說我們也是淪陷區國民啊,現在也完全放棄了拯救我們的決心了,我們在那邊也享受不到中華民國權益啊


台灣不算共和國的公民。「一個中國」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做是政權的「妥協」,即雙方不獨立為兩個國家。至於這個「中國」,可以稱作「大中華」,直譯為-China-,其中包含兩個高度獨立的政權,大陸叫「P.R.C」,台灣島叫「R.O.C」。對於大陸而言,台灣是一個擁有高度自由的「地區」。而台灣當局的定義也非常直觀,「中華民國全圖」上標注,大陸屬於「中華民國主張,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的區域。在經濟和制度方面,台灣遠超過大陸,有很好的發展前景。但是在國際地位方面,台灣就很低,很低了。


1、台灣人不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算中華民國國民。

2、台灣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視為中國公民,在民法等法律中視為台灣地區居民,有特別的規定。

3、在投資、經商等很多方面,享有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更多的權利和利益。


不算。

雖然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但台灣人在大陸的證件是台胞證,根據中華民國的護照來辦理。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台灣 | 國際政治 | 中國 | 國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