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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忠的逃跑行為,是否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一虎一席談》現場,反方指責范美忠在地震時不顧學生、率先逃跑的行為,違反了《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所以想問,這兩部法律中有具體條例可供反方援引嗎?

關於《一虎一席談》的節目現場,

指責范美忠違反《教師法》的,在范跑跑pk郭跳跳的9分38秒

指責范美忠違反《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

在《一虎一席談》:「郭跳跳」與「范跑跑」辯 2_羽中的16分25秒


謝邀。視頻沒看,范的這個問題當初就已經有很多討論了,怎麼現在突然又被翻出來。

  • 這兩部法律沒有直接的規定可供援引,需要結合其他規範性文件。
  • 對范的行為,在法學上的爭議主要是,教師是否有緊急避險權(是否屬負有特定義務的人)。
  • 主流認為,教師屬於負有特定義務的人,主要理由是:學校對學生有安全管理的義務,而教師正是學校履行義務的人員。同時,教師不是經過專業培訓的人,這個義務是有限度的。對地震而言,學校應該有防震教育,有應急預案,教師應該按照制度和預案來完成自己的義務,比如發出警示、指揮學生等,而不是必須冒生命危險去施救之類。
  • 范事後被學校開除,從側面映證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但范亦沒有被追究其他行政或刑事責任。
  • 我個人的看法是:教師應該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對學生進行幫助,如果學校有合理的應急預案,那麼就執行預案。在地震瞬發的時候,教師很難準確判斷怎樣才是最安全和最合理的,所以不能過於苛求。但,范在自己逃跑時,連一句「大家快跑」都沒有喊出來,這是讓無數人詬病的。

相關規定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緊急避險


謝邀!

沒有看你說的《一虎一席談》,不知道具體談論的內容是什麼?但是我在這兩部法律中真沒找到完全能夠適用的法律條款。如果有人找到了麻煩引用下。一起討論討論


不違反。


不違反、法律是社會的底線。違法法律的前提是造成社會危害性。范美忠可以用道德去評論他的是非過錯,但是,沒有危害後果造成,法律無權對可能發生的危害而對行為人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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