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國家公職人員醉駕可直接開除,子女發展都受限!是真的嗎?
2018國家公職人員醉駕可直接開除,子女發展都受限!是真的嗎?
今天,一篇【2018國家公職人員醉駕可直接開除,子女發展都受限!】的文章大火,為了減少醉駕,讓大家過一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節日,很有必要。 但是,該文章一些觀點卻給人帶來誤解。
文章原文是這樣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發《關於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中增加被處罰人有關信息採集項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調查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並在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填寫。 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涉及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將被通報紀檢監察機關。醉酒駕駛,醫生、律師可吊銷執照,法官、公務員、教師等可直接開除;並且如果是醉駕無論是否造成事故可拘役1-6個月;還有家長醉駕被判刑的話,子女考公務員、考軍警學校、入黨都會受到限制。
春節將至,請提醒你和你的親友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這個標題和主文,最少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醉駕如果沒有構成犯罪,並不能吊銷醫生、律師、教師的執業證書,對於法官檢察官警察公務員教師不能開除。
二、即使構成犯罪,也不能直接吊銷醫生執業證書,對於律師執業證書,不是一律吊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沒有構成犯罪吊銷醫生執業資格規定。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 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列舉的十三種行為中,並沒有規定構成犯罪吊銷醫生職業證書。
2、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如果免於處罰,並不弔銷執業證書。
3、《法官法》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醉駕構成犯罪,如果沒有判處有期徒刑,一般不能喪失教師資格。
5、《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黨員故意犯罪,應該開除黨籍;過失犯罪,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四、即使構成犯罪,子女也不受株連。
株連子女,違反我黨一貫政策;父母犯罪,子女不能考公務員,沒有法律規定。
再說了,一個六十多歲的父母醉駕犯罪,難不成30多歲的已經工作的子女會受到牽連?不會的,危險駕駛不會,其他犯罪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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