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婚姻法新解釋你必須知道!早一點出她就不用背2億巨債了
大家好,我是你們的貼心小犀姐,這次廢話不多說,直接進入正題。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則司法解釋,重新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對於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是否還要背?夫妻共同債務到底如何界定?
之所以會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進行重新的規定,主要還是因為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實在太大。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有數據顯示,2014、2015年被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激增,分別高達8萬餘件和8.9萬餘件,而2016年甚至增長至14萬餘件。
只要是一方在結婚期間的債務,另一方需共同償還,即使是天價數字。
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的突發心肌梗去世,因當年與建銀文化簽署的「對賭協議」未能實現,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擔共6.35億。
李明突然離世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里的規定,遺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為被負債人,需承擔高達2億元的債務。
這個數字對於金燕來說,像是一塊沉重的枷鎖,會壓得整個下半生都喘不過氣來。
除此以外,還有許多老公或是妻子在對債務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定需與另一方承擔巨額債款,這樣的案例在2016年竟然高達1.7萬餘起。
「被負債」這種情況,真是讓人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更有甚者,還有人想借這條規定耍壞招,就有案例是刻意隱瞞伴侶,借下債務,利用《24條》使其被判連帶債務。
這筆錢,我連見都沒見過,為什麼現在卻要我一起償還?想破腦袋卻也想不過來的邏輯。
曾經還看過一個案件,有人故意利用這條規定進行騙婚,在與女生結婚後借下巨額債務再跑路,留下女生一人償還巨額債務。
這樣不只是對於女生,對於她的家人,都是巨大而沉重的傷害。
於是在今天上午,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終於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重要的就是第三點!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背負的債務,尤其是巨額債務,必須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才會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不能證明的話,其實就不能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這則新規定下,能避免生「被負債」情況的頻發!
一方的債務在離婚後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還要背債務?不存在的!
其實小犀姐身邊就有女生在這則新解釋出來之前,對婚姻有一絲遲疑,害怕成為「被負債」的受害者一方。
看完這篇文章之後是不是婚後安全感瞬間暴增,所以趕快把這則重大新解釋轉給你的女性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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