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蘇起訴黃毅清誹謗罪事件 他們能否提供「實錘」證據呢?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
2018年1月12日,馬蘇現身海淀法院,起訴黃毅清刑事誹謗罪。馬蘇提交相關證據,堅稱近期網傳其與PG One、張繼科保持親密關係的傳聞皆為誹謗。
從目前來看,馬蘇很難提供證據黃毅清發布的信息是黃自己捏造的,也很難證明黃毅清發微博的目的在於敗壞馬蘇名譽。
1.客觀上,要證明黃毅清惡意捏造事實,馬蘇的證明難度很大。
比如,在馬蘇工作室的聲明,提到了「公然捏造」等字眼,此類「捏造」的描述是需要自訴人馬蘇提供證據。當然,馬蘇可以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與PGone、張繼科等保持親密關係皆為不實消息,比如提交PG One和張繼科的相關證言,但是也很難提供證據證明黃毅清的是捏造,比如馬蘇能提供黃毅清與第三人的聊天記錄,該聊天記錄提到黃毅清想敗壞馬蘇名譽的目的,關於如何捏造等內容,但是此種證據是否存在,是否能取得都是未知數。
相反,黃毅清在發布相關微博時,宣稱有大量信息是網友提供給自己的,他會說此類信息並非其捏造,這些都有相關網友私信和微博為證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散布的,情節嚴重,也構成誹謗行為。但是黃毅清是否明知或應該明知此類信息是捏造而散布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證明的難度和前文所述一樣,較難獲得。
誹謗罪要求客觀上是捏造事實並散布或明知是捏造事實並散布
我國刑法對誹謗罪的表述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此「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是《刑法》規定的誹謗罪的客觀行為方式。
根據司法解釋,捏造的方法包括:
第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
第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
第三,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來源: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主觀上,要求有證據能證明黃毅清有惡意破壞馬蘇名譽的動機,而馬蘇很難拿到能證明黃毅清主觀目的的證據。
誹謗罪,要求誹謗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有惡意詆毀他們名譽的動機,同時客觀上捏造事實或散布明知是捏造事實的信息,造成情節嚴重的行為。關於主觀方面的證據,則更難取得了。
相關判例:
在國內關於誹謗罪的判例中,如果被告人被查實有惡意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就可能被定罪。比如在邱某清與韋智、韋海豐誹謗一審案中,兩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均供述所發布的貼文沒有事實根據,他們的目的是捏造事實誹謗自訴人,把自訴人的名聲搞臭,將自訴人從局長的位子上拉下來,以泄私憤。
3.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
此訴訟中,證明責任是在馬蘇方,需要馬蘇證明黃毅清構成誹謗罪,而黃毅清無需證明他發布的內容是真的。如果馬蘇無法證明黃毅清誹謗,則黃毅清不構成誹謗罪。
法律依據是《刑訴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關於證明責任的判例,如(2017)湘1128刑初39號案,該案審判法院認為,本案中,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人起訴必須提供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綜上,自訴人何祥歌指控被告人何知榮、何信華犯誹謗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何知榮、何信華構成誹謗罪不能成立。
在該自訴案件中,黃毅清最主要的工作,是等待馬蘇提交相關證據,如果馬蘇能夠舉證證明黃毅清有惡意捏造謠言的行為,比如馬蘇能證明黃毅清發布的所謂網友爆料其實他自己的小號發給自己的,或者他與別人約定捏造謠言詆毀馬蘇的聊天記錄,相關口供或者其他電子數據證據等,則局面對馬蘇有利。但如果馬蘇無法提交這些證據,黃毅清則很難構成犯罪。
4.公安機關能否介入提取證據?可以
當然,我國刑法也考慮到了自訴人的證明難度問題,因此規定了,如果自訴人提供證據確實困難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提取證據。詳見《刑法》246中規定:「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5.黃毅清會如何反擊?他拿出實錘?或說他只是信息的搬運工?
黃毅清在微博關於M,也就是馬蘇的爆料中,用的最多的話術,就是「我朋友跟我說的」或者是微博網友向他的爆料。這可能就是他最大的抗辯理由,他可能會說自己沒有捏造事實,他只是相關信息的搬運工!
或者,黃毅清可以拿出實錘,證明自己所言非虛,這就與馬蘇提交的相關證據直接針鋒相對。此前,黃毅清自稱自己有實錘在手。以下為其得知被起訴後的社交賬號言論:
首先:黃毅清也可以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並沒有惡意捏造,最狠的辦法是提供實錘,證明自己所言為真,馬蘇的確有相關行為。但是筆者認為此種證據黃毅清較難提供,即便他們證明他說的是事實,也可能涉嫌暴露他人隱私,給他人生活造成嚴重困擾,他肯定會有所疑慮。
比如上面這條微博,黃毅清如能提供真實的信息,證明北京治安總隊曾經「盯上」過「她」(馬蘇?),或者他能提供證明有信息源讓他足以相信這條信息的真實性,則對該條微博的發布而言,不構成誹謗罪。
其次:黃毅清大量的爆料,他都自稱來自他的朋友,黃毅清如果能提供相關私信、評論等電子數據證明其並未憑空捏造,能提供事實依據,或者提供相應的信息源,也能證明其主觀上並沒有捏造事實的故意,即能讓馬蘇敗訴,黃毅清也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如果黃毅清能提供證據證明他不是刻意捏造,或者並不明知相關信息為虛假信息,其就很難構成犯罪。
比如黃毅清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編輯並發微博的,則不構成誹謗罪,這隻構成一種名譽權和隱私的損害,可能只涉及民事賠償問題。
6.什麼是誹謗罪要求的情節嚴重?
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屬情節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誹謗罪。比如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所以馬蘇在自訴狀中稱:"被告人黃毅清於2018年1月9日20:33、1月10日22:01、1月11日00:11、1月11日16:22、1月11日17:54、1月11日21:03先後6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戶名:AndyHYQ、域名:https://weibo.com/mcdaddy)中公然捏造自訴人吸毒、賣淫等虛假事實,貶損馬蘇的人格,破壞其的名譽。前述微博在極短時間內被大量點擊、瀏覽、轉發。截至馬蘇提起自訴時,前述每條微博的點擊、瀏覽次數均遠超5000次,嚴重降低了馬蘇的社會評價,並給她帶來了巨大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7.黃毅清所說的M是指馬蘇嗎?可以,不要求一定指名道姓,指桑罵槐也能構成誹謗。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黃毅清在此事件中,幾乎沒提過當事人名字,都是以M替代,那他能否有自己並沒有指名道姓說馬蘇為抗辯理由呢?
這個倒不能。我國法律規定,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現在從黃毅清的微博內容、配圖來看,幾乎所有有正常普通人類思維的人都知道黃毅清在說誰,那即便黃毅清用M來替代馬蘇,也無法以此來抗辯。
8.為什麼是自訴?
一般誹謗罪都是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也就是由被害人自己向司法機關控告,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自訴相對於公訴而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罪,就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月12日下午1點半,馬蘇現身海淀法院,起訴黃毅清刑事誹謗罪。(區別於一般民事訴訟,提起刑事自訴則原告認為被告情節嚴重)。馬蘇提交相關證據,堅稱近期網傳其與PG One、張繼科保持親密關係的傳聞皆為誹謗。馬蘇代理律師表示,此次訴訟主要針對黃毅清發布的一系列不實信息,「我們對黃毅清發起的是誹謗罪的刑事訴訟,不是一般的名譽訴訟。」律師表示,馬蘇在此事件中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馬蘇律師朱曉磊和張起淮稱法院已受理此案,15天內告知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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