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家屬林生斌申請信息公開,杭州消防回應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

「杭州保姆縱火案」家屬林生斌申請信息公開,杭州消防回應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

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林生斌,住 杭州上城區鯤鵬路藍色錢江2-1-1802 申請公開信息: 1、 省市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 2、 起火建築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的證據; 3、 起火建築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 4、 起火建築小區消防設施設置和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 5、 此起火災撲救的戰評與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像); 6、 此起火災火警接處警的錄音計時記錄; 7、 火災現場指揮員下達的命令、指示和貫徹執行情況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8、 搶救申請人妻子和三個孩子行動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9、 採取火場偵察、滅火力量部署、戰鬥展開、破拆和火場供水等滅火措施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事實和理由 2017年6月22日,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火災報警後,趕到火災現場實施撲救,申請人的妻子和三個年幼孩子不幸遇難。

《消防法》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消防法》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因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負有撲救火災,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生命安全的法定職責。

一、信息存在的根據   2017年7月17日,媒體公開報道了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參謀長陳駿華先生等領導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接受媒體的採訪。申請人注意到陳俊華先生闡述的以下內容:   1、陳俊華先生提到:省市消防部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經初步調查,該起放火案中消防部隊的滅火救援是符合《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和《公安消防部隊作戰訓練安全要則》要求的。

  2、陳俊華先生提到:2017年6月22日5時05分55秒接到1802室女主人報警稱,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著火了。在自此開始直至7時5分之間,消防隊在各個精確到秒的時間點,採取的滅火搶救措施。另外,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於2017年7月17日權威發布中配發了數幅視頻截圖。

3、陳俊華先生提到:社會上對物業的消防管理是否存在問題確實存在疑問,事後我們迅速收集並固定相關證據。一是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的6個行為。二是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提到的3方面人員。

4、陳俊華先生提到:(消防水泵、供水管網、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屋頂水箱等)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給滅火救人行動帶來了影響。

5、陳俊華先生提到:此次火災撲救,消防員的攜帶破拆裝備分別都放置在17層和16層進攻起點層上,然後按照指揮員指令使用裝備。

現場消防人員已經通過保姆房實施內攻。根據現場的火災態勢,為了避免空氣對流加快火勢蔓延而導致火災擴大,按照指揮員指令,沒再破拆入戶門。

消防員第一支水槍從17層室內消火栓取水,鋪設水帶進入保姆房(保姆房的門是開啟的)。綠城物業保安滅火時使用的水槍,是通過16樓室內消火栓向18樓入戶正門出水(入戶門是關閉的)。 登高車到場後,為防止火勢沿外牆蔓延,立即升起做好射水準備。

二、信息應當存在的根據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和其他相關要求,公安消防隊實施火災撲救,有專人負責火場攝(錄)像、照相以及影像資料傳輸、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火場前方與後方指揮中心亦有實時視頻圖像傳輸。消防員配備頭盔攝像頭、佩戴執法記錄儀等攜帶型攝錄像設備,記錄火災現場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的規定,接警人員受理和處理火災報警,應當同時啟動錄音記時設備。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的規定,作戰指揮組(指揮員)有「向參戰力量下達作戰任務,掌握戰鬥進展情況,繪製作戰圖表;記錄上級首長指示、命令、參戰單位到場的力量和時間,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務等情況,匯總統計作戰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指揮員和作戰指揮中心報告」的職責。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的規定,「現場文書」有「記錄上級指揮員、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到場及下達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隊貫徹執行情況」的職責。

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實行每戰必評制度。戰評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像)應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執勤戰鬥的相關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申請人認為,按照陳俊華先生公開闡述和相關消防法規規定,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應當製作、持有上述政府信息。因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申請杭州市消防局依法公開上述政府信息。

申請信息提供形式:文字記錄採用紙質複印件形式,音視頻資料和照片採用移動存儲介質複製的方法。 此致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申請人:林生斌                   2017年12月25日

2017年12月26日杭州消防回應:

前期,藍色錢江「莫煥晶放火案」受害人家屬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均已依法作出答覆,並按申請人要求提供了相關材料。12月25日中午,我局再次收到受害人家屬林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

【「6·22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中院審理,本案重點和難點在哪裡?】

——【陳文伍評談「6·22杭州保姆縱火案」之二】

文@陳文伍(陳平)。聲明原創,版權所有。

一、【「6·22杭州保姆縱火案」重點和難點在哪裡?】

12月21日上午9時,「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市中院開庭。開庭27分鐘後,因被告人莫煥晶辯護律師黨琳山提出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後離庭,法院宣布休庭。

本案的一份關鍵證據——火災事故認定書,或許會在庭審中出現。開庭前,4名火災遇難者的家屬林生斌,曾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出具這份事故認定書,但未能成功。「他們(杭州消防)認為可以不出具這個認定書,我們認為就是應該出具。」林生斌的律師林傑說。和林生斌一樣,被告人莫煥晶同樣關心這份事故認定書。這關係到她的具體量刑。但莫煥晶和她的辯護律師黨琳山同樣沒有拿到。「我也申請了消防指揮人員或者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員)出庭作證,」黨琳山告訴記者。

林生斌已決定放棄對莫煥晶的民事賠償,只求法庭能夠從重判決莫煥晶。而其代理律師林傑也表示,對法庭唯一的訴訟請求就是要嚴懲莫煥晶,希望放棄民事訴求之後,法庭關注刑事上的訴求,「這是我們唯一的一個訴求,也是最重要的一個訴求。」

筆者陳平@陳文伍認為,本案重點和難點在保姆莫煥晶、綠城服務和消防這三方面的責任認定上。

(1)【保姆莫煥晶的責任,莫煥晶在本案中應該承擔什麼責任?】保姆縱火是否故意?這涉及保姆是否是故意「殺人」,最關鍵的問題。縱火後為什麼隱瞞真相?失火房間里沒有人的消息是否是保姆故意混淆視聽傳出的消息?

(2)【綠城服務的責任,綠城服務在本案中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失火房間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消火栓水壓夠不夠?為什麼不出水?綠城集團的失火房子消防設施是否有問題?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綠城服務物業的安保和服務是否及時和有效?是否是人為因素或者房間質量安全問題、消防設施直接錯過救人時機?

(3)【消防是否及時和有效,是否有責任?】消防人員處置是否及時和有效?火災應急救援是否及時和有效?等等,都將成為本案重點問題。

本案難點在各方責任的認定上。

二、【受害者家屬回應保姆手段不算特別惡劣:四個天使就這樣走了,手段不算特別惡劣嗎?我們家屬強烈要求嚴懲保姆!】

杭州保姆縱火案受害者家屬三名孩子的父親林生斌今天剛剛在新浪微博@老婆孩子在天堂上公開回應"保姆手段不算特別惡劣"和「綠城責任非常非常小」:四個天使就這樣走了,手段不算特別惡劣嗎?責任非常非常小嗎?天理何在!!!我們家屬強烈要求嚴懲保姆!!!

筆者陳平@陳文伍認為,保姆和綠城的責任一樣大,因為任何一方的正確行為,都有機會救出受害者,如果綠城的消防和安全設施合格和沒有問題,也有機會避免悲劇的發生。保姆只要說涉事房間裡面還有人快救人,就能救出受害者。綠城物業和消防管理人員,如果能夠第一時間去查看確認涉事房間里有沒有人,也能救出受害者。等等。能救出受害者的機會很多,可惜都錯過了,悲劇還是發生了。關於綠城的責任,筆者陳文伍已經寫有專文,附後。

保姆手段不算特別惡劣?筆者陳平@陳文伍認為,保姆只要說涉事房間裡面還有人快救人,甚至只要說涉事房間里有人,那都不是特別惡劣。是否特別惡劣,只在一念之差。可惜保姆沒有這樣做,造成四人死亡,包括3個兒童,所以就是手段特別惡劣。

三、綠城公開回應「杭州保姆縱火案」:責任「非常非常小」!陳文伍:【受害者朱某某先後多次報警,但仍被人為錯過救人時機,主要責任在保姆和物業綠城】

8月30日,綠城服務在香港舉行了中期業績說明會。會上,綠城服務的總裁楊掌法以及常務副總裁吳志華首度正面回應了浙江杭州「藍色錢江「保姆縱火案的相關問題,綠城方面表示,在這起刑事案件中,綠城服務占的責任比重是「非常非常小的」。綠城服務總裁楊掌法稱「物業和業主之間的關係,並不存在刑事上的問題。綠城服務是合法地提供服務,我們認為這個案子目前來說也沒有牽扯到綠城。馬上會做出判決,政府也會向公眾給出一個交代。」常務副總裁吳志華稱「綠城服務還是有非常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這次事件是個非常不幸的事件,也是刑事案件,可能全中國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保姆縱火案,以前沒有這樣的事情發生過。」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官微《權威發布(有圖|「6.22」藍色錢江放火案熱點》:一是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物業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嚴格落實巡查制度,事後有關人員補填部分消防器材檢查記錄表;消防車道被綠化覆蓋,影響消防車輛通行、停放;火災發生時,消控室值班人員中有一人未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屬無證上崗;火災發生時,水泵房的消火栓泵控制開關未處於自動狀態。室內消火栓箱門用大理石裝飾包裹,部分開啟不便。二是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火災發生後,消控室值班人員對消火栓泵控制開關處於手動狀態不掌握,5時07分確認火警後未及時啟動消火栓泵;5時40分現場消防員按下消火栓按鈕後,仍未啟動消火栓泵;5時44分,消控室值班人員接到物業負責人通知後啟動消火栓泵。工程部值班人員處置不及時,5時10分工程部負責人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員,要求查看消防水泵運行情況,工程部值班人員於5時36分到達水泵房,將消火栓泵控制開關轉為自動狀態,未啟動消火栓泵。

筆者陳平@陳文伍認為,綠城服務的總裁楊掌法以及常務副總裁吳志華,顯然在推卸自身的責任,如此大的一個公司,如此沒有責任感,令人失望。你們綠城就算沒有責任,也欠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以及公眾一個道歉。

四、【杭州檢察以放火罪、盜竊罪對「杭州保姆縱火案」保姆莫煥晶提起公訴。筆者陳文伍認為莫煥晶涉嫌謀殺罪】

8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藍色錢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煥晶提起公訴。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為什麼不以涉嫌謀殺罪對「杭州保姆縱火案」保姆莫煥晶提起公訴?筆者陳平@陳文伍認為保姆莫煥晶的說法「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搏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不可信。筆者陳文伍認為莫煥晶涉嫌謀殺罪,應該以涉嫌謀殺罪、放火罪、盜竊罪等,同時提起公訴。理由如下:第一,保姆莫煥晶在「藍色錢江放火」後,未及時施救和報警,反而傳出了房間里沒有人的謠言,此謠言估計就是保姆莫煥晶所為,房間里有沒有人保姆莫煥晶最清楚。第二,女主人朱某某對保姆的借款和盜竊情況最清楚,掌握保姆的借款和盜竊的證據,保姆莫煥晶完全有理由殺人滅口,毀滅證據,完全有這個殺人動機。因此,筆者陳平@陳文伍認為「杭州保姆縱火案」保姆莫煥晶涉嫌謀殺罪。文@陳平(陳文伍)。聲明原創,版權所有。

本人相關作品:

陳文伍評談「6·22杭州保姆縱火案」之一【杭州保姆縱火案:雖然住的是千萬元級大豪宅,說不定也是豆腐渣工程!服務也不一定安全】(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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