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手撕《演員的誕生》,浙江衛視法務去哪兒?
最近,演員袁立參加了《演員的誕生》,但她的表現讓粉絲大跌眼鏡,在節目中她的身體不停抖動、說話也語無倫次,用網友的話來說:「活脫脫像個神經病。」
劇情很快地反轉,經過網友扒皮和袁立控訴,袁立差勁的表現並不是她真實的一面,而是精心剪輯的結果。
之後節目組又被爆出更多猛料,在看完整個事件之後,我們發現《演員的誕生》這次面臨的不是輿論的危機,而是法務的危機,浙江衛視上演了一出《法務去哪兒》。
一、誰給你勇氣不簽合同?梁靜茹嗎?
本次事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袁立的一些要求,電視台原本承諾落實到合同,結果最後連合同都沒有簽。
《演員的誕生》出品方浙江衛視雖然答應了簽合同,但是一直推脫,當袁立催促簽合同時,還以「工作繁忙」「會簽的」推脫,一直未跟她簽訂合同。
截止10月16號節目錄製時,袁立還沒有簽合同,甚至到最後,電視台還一直拖著沒有支付勞務費,袁立不得不走上討薪之路。
10月30日,袁立拿到了自己的80萬元勞務費,並直接捐了出去。
「先上車,後補票」在情感領域是一個流氓行為,在商業領域是一個重大風險,也是法務系統癱瘓的重要指征。
不簽合同給袁立帶來了麻煩,但更給公司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尤其是類似的前期投入很大的項目。
之前曾有一個金融公司委託一家IT公司開發app,在app上線後業務人員一直都沒有簽合同,業務人員的想法是,我先拖著,壓壓價。
結果在app上線一年之後,IT公司突然發來律師函,稱金融公司擅自使用其開發的app,必須在30日內支付300萬元(三倍的價格),否則將停止服務,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這下子金融公司懵逼了,經過研究發現,如果app突然下架,造成的商譽損失和監管風險,是公司無法承受的。於是只得接受IT公司的條件,簽訂了合同。
《演員的誕生》節目也是如此,前期投入了巨大的資源做了節目,假如在節目上線之前,袁立的律師突然發來律師函,要求節目停止播出,否則將追究節目的侵權行為,那浙江衛視這一檔的投入都將打水漂。甚至會類似《獵場》,因為糾紛被雪藏數年才播放。
演藝圈也有一個不成文的商業習慣,就是藝人收款之後才會上台,這一次沒有簽合同就錄節目,顯示齣節目的法務(如果有)完全沒有發揮作用。
況且,沒有簽訂合同,又如何走付款流程呢?
在正規的綜藝節目法律實操中,節目方與藝人經紀公司、工作室或藝人本人會簽訂合同,而這份合同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內容便是「保密條款與名譽條款」,約定藝人方不可泄露節目方商業秘密,不可對外發布言論損害節目、節目製片方、投資方等關聯方的名譽。(比如老友張國立也不會幫袁立說話,因為有合同。)
通常,「保密條款與名譽條款」都會與數額不菲的違約金條款配套使用。
假設浙江衛視與袁立簽訂了合同,袁立或許還真不敢這麼爆節目內幕,這可是商業秘密啊,或許也不敢這麼使了勁兒地與節目方撕逼,這可是損害節目方名譽啊。
浙江衛視想了各種法兒推脫不與袁立簽合同,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而不簽合同就讓演員上場的節目,也真的是非常有勇氣了。
二、《演員的誕生》的假與真
在這次全民手撕《演員的誕生》事件中,很多網民一開始就有一個錯誤的認識:這是一檔「真實」的節目。
@任易 截屏研究,終於發現了一個驚天大秘密:袁立的鏡頭是被剪輯過的!(詳見:任易:如何評價第七期《演員的誕生》袁立的表現?)
然而,行業的常識是:綜藝節目都是「演」出來的。
很多綜藝節目都用「真實」自我標榜,《演員的誕生》是如此,《非誠勿擾》是如此,幾乎所有的綜藝節目都是如此,尤其是觀眾投票的環節,更增加了節目的真實感。
實際上,綜藝節目與其說是紀錄片,不如說是電影,「演」的成分遠遠大於「秀」,《演員的誕生》是一檔「演藝節目」而不是一場「真實記錄」,綜藝節目給你「真實感」,但給你的絕不是「真實」————
現場觀眾通常是篩選過的(比如很多節目方會利用和大學的關係,通過校方組織學生來當觀眾,人數多,好管理),甚至是領取報酬的(《演員的誕生》這類節目現場觀眾在錄製時是很辛苦的,上廁所什麼都會受時間控制,一錄基本上就是半天以上,正襟危坐半天以上,換誰都辛苦,報酬也是辛苦費)。
有些觀眾還會與節目方簽保密協議,會聽導演的指揮,什麼投票環節都是假的,甚至簡訊投票也是假的。
通常而言,一個綜藝節目是這樣「生產」出來的:
1、設計節目模式。包括節目的流程、環節等,路演、推導節目可行性;
2、編寫劇本大綱。大綱可粗可細,有些綜藝節目大綱就很粗,藝人相對隨意,有些大綱就很細,演的成分就多些。
3、錄製節目素材。《演員的誕生》這類綜藝,在藝人正式進場前,會有暖場導演,與錄製場地的觀眾進行一個互動,指揮大家做出各種動作,比如觀眾鼓掌,比如觀眾感動到落淚,觀眾大笑,甚至觀眾投票,進行相應素材錄製,在剪輯需要的時候就放進去。藝人進場後進行正式錄製,通常錄完一個環節會相應地休息一下,畢竟通常會錄半天以上,是很辛苦的。正式錄製時,多個機位通常會錄製數百甚至上千小時的素材。
4、剪輯節目素材。「剪輯」才是節目最終形成的過程,最終呈現為一個小時的節目往往要錄一天。在這其中有個角色華麗登場,那就是「綜藝節目編劇」,編劇的任務就是將這麼這麼多的素材說成一個有邏輯、有爆點的故事,剪輯人員以編劇的故事為指導進行剪輯。
5.後期製作工作。這個過程當中,很可能會將事件的「事實」剪輯製作為另一個「故事」,你最終呈現在熒幕上的形象,並不是你真實的形象,而是節目方為你打造的』「人設」,假如節目方想讓觀眾認為你是一個神經病,就可以把你很多話掐頭去尾放出來,一個「神經病」的形象就躍然屏幕了。
正因為節目是剪出來的,在片子播送之前,法務應當督促業務人員對片子進行審核,保證片子不存在侵權的情況。
然而從這一期的節目來看,很顯然法務已經被解僱了,或者被掐死了,出現了嚴重的侵權情況,好脾氣的袁立都表示不能忍,如果袁立以侵犯名譽權起訴浙江電視台,那麼浙江電視台將創下國內的一個記錄。
三、公司的法務在哪裡別拿員工不當公司
既然節目是「演」出來的,那就需要事先跟演員溝通,包括她在舞台上的形象,她是否會晉級,等等,這個過程很少由大老闆去談,都是由電視台員工去談,而很多領導犯的錯誤,就是把員工當炮灰,隨意地「賣」員工。
他們不知道的是,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個員工都等同於整個公司。
員工與公司的關係,是委託代理的關係,公司在洽談業務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會直接對公司產生約束力。哪怕是超越許可權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對方有理由相信員工有這個權利,依然能夠產生約束力。
一個法務規範的公司,會有嚴格的制度,約束員工對外洽談業務行為。
明確不同級別的員工許可權,給員工頒發相應的授權證書,明確其對外的職責。
洽談業務的關鍵承諾,通常會要求員工以口頭形式作出,避免留下書面證據,並在簽訂書面合同時,加一個「雙方在磋商過程中作其他承諾均不再產生約束力」的廢止條款,以免員工說過的話,給公司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但最重要的一個準則是:說錯話要認,挨打要站穩。
然而這一次《演員的誕生》,卻發生了公司內部自己打臉的事情。
與袁立直接對接的導演,承諾袁立可以進入第二輪。對接的導演還答應,幫袁立把這個條款落實到合同
節目組卻出爾反爾,袁立在第一輪就給黑了,最終這名小導演,也被「炮灰」了,而電視台與袁立的關係,也最終惡化到了極點。
通常在演藝合同中,強勢的藝人方都會在合同中加入一個「審片條款」(自製黑話,非行業術語),即要求節目播出前由藝人方審核,在審核同意後才能播出。
類似的還有節目的宣傳物料,行業內商業慣例是,這些宣傳物料要通過藝人方審核才能放行,通常這一慣例都會寫入節目方與藝人方的合約中。
如果一個正規的綜藝節目有許多固定嘉賓,要做一個大合照宣傳海報,那可是相當大的工作量,不是拍照費時,是P圖費時,這可是要做到各個藝人方都滿意的呢,不能有痘痘,要美美的,腿要長,哦,太胖了,不行,這裡毛孔太粗了……
如果是小演員,自然無法制衡電視台,但袁立這個咖位的演員,是完全有能力與電視台掰掰手腕的(不過,或許,浙江衛視把袁立當成了一個過氣的在圈內沒資源的老演員也未可知……)。
袁立所謂的「落實到合同」,其中或許就是這層含義,如果這個條款落實了,不但晉級的事情有了保障,後面剪輯也不會有那麼多事。
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就給了公司內部另一批人一種錯覺:反正沒有簽合同,就可以亂來。
然而,《合同法》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而之前公司其他員工做出過的承諾,同樣可以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節目忽略員工先前的承諾,不但會招徠員工的怨恨,更會給自己帶來法律上的風險,如果袁立起訴電視台違約,可以說是一告一個準。
除了合同上的風險,電視台在危機爆發後一臉懵逼,顯示對此沒有心理準備,可見節目放送之前,也沒有經過法務的審查,這也難怪節目內容會也蘊含巨大的侵權風險。
浙江衛視是一個強勢的單位,依仗優勢的商業地位,很多問題在他們看來根本不是問題,因為藝人方根本不敢惹怒電視台,結果這一次踢到了鐵板。
袁立在法律上也很幼稚(比如用個人賬戶收款、不作避稅、不簽合同),但節目方路子更「野」,露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在一個站出來的袁立背後,恐怕還有很多明星在默默忍受。(比如章子怡和劉燁:除了袁立,網友爆料這兩人也被節目組坑了!_大秦網_騰訊網)我們期待袁立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給霸道慣了的電視台一個明確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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