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與直播的相愛相殺

今天參加了《遊戲與直播的相愛相殺及業態再平衡問題專題沙龍》,將個人的思考列明如下,或許還不成熟,僅供各位參考。本文部分內容亦源於參會者的觀點,一併感謝。

1主播玩家在遊戲直播中是否存在創造性勞動?

需要區分遊戲的類別,對於遊戲已經預設關卡、創造受限的情況下,玩家的勞動實際上無法突破遊戲廠商的遊戲設計,屬於在現有範圍內的預設玩法,我個人時傾向於認為在這類遊戲中,玩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標準,如果我們對這類作品進行保護,便意味著對於遊戲規則的設計進行了保護,這與著作權法是相悖的。

而對於開放式遊戲,玩家的創造性勞動是遊戲本身即具備的屬性,遊戲廠商在創造這款遊戲時,也無法預見玩家會創造出何種作品,在這類遊戲中,主播玩家當然時存在創造性勞動的。

2

遊戲直播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遊戲公司還是直播平台?

著作權的歸屬一般認定原則為:誰創造誰享有,但著作權上也對著作權的取得規定了其他的方式,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即歸屬於製片人,因此我們在這個問題的認定上,不能僅僅依靠著作權法做僵化的理解,而應該從經濟利益投入的角度來思考,在遊戲直播的過程中,直播平台需要投入較多的技術設備、硬體成本,因此,該類作品歸屬於直播平台更為合適。

3

遊戲直播是否構成侵權?遊戲直播是否構成對遊戲畫面的合理使用?

這其實是一個問題,如果構成合理使用即不構成侵權,但著作權法上關於合理使用是採用的封閉式條款設計,現行法規下沒有相應的條款可以套用在遊戲直播行業上,因此,傾向於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但是否構成侵權呢?目前對於遊戲畫面具有著作權,作為類電產品保護已經達成業內共識,既然畫面有著作權,那些遊戲玩家或直播平台需要使用,就應該獲得前端授權,這是著作權法的一般原則。

但從直播業態來看,對於遊戲畫面的使用實際上有不同形式:有遊戲畫面大主播畫面小的模式,也有主播畫面大遊戲畫面小的模式,在這些情況是否侵犯遊戲的著作權則需要個案分析。但值得肯定的是,遊戲畫面作為著作權作品作為保護後,任何的使用就必須獲得授權,這可能會對整個遊戲直播行業帶來較大的影響。

4

如果侵權成立,如何計算遊戲直播侵權的判賠數額?

應該來說,用主播玩家、遊戲本身、解說來區分貢獻度的方法是現有框架下不得已而為之的方法,因為這個數額本身很難估算。

直播平台因為使用了某遊戲畫面而來的收益構成可以分為:禮物打賞、廣告植入、粉絲流量、資本注入等。而這裡面唯一可以用數額進行衡量的只有禮物打賞和廣告植入,而這些也一般會有合同約定,而其他的隱性收入,如因為遊戲的知名度帶來的粉絲流量、資本的融資等,則無法形成一一對應的因果關係,也就很難在司法實踐中作為可以考量的損失計算標準。

而目前更多的現狀是,有些小的遊戲廠商是希望直播平台去直播的,因為直播平台帶動了該遊戲的流量,因此他們並不會啟動維權訴訟,而大型遊戲廠商則願意走授權的路線,因為這可以為他們開發出新的商業銷售渠道。

5小tips:會議結束的時候,大家相約離去,而有一名上海法官說:我去單位加個班吧。各位法律同仁們,請善待曾經的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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