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不應成為各省每年只打兩隻蒼蠅的拂塵

2017年12月01日,湖北省物價局公布了兩則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分別涉及

  • 武漢市江夏區指定刻章店刻章、
  • 黃岡市國土資源局指定交納保證金銀行。

這是國內各地方常見的行政機關指定交易行為,是貫穿改革開放40年綿延不絕的老問題,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從2014年9月開始,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執法局陸續指導並公開各地發改委查處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20餘件,取得了一定執法成果。但這些案件恐怕仍只是冰山上的一些小冰塊。(案件彙編參見筆者在知乎專利「競爭法研究」中整理的《彙編:國內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案件》)

根據國家發改委網站介紹,2017年7月25日、27日,國家發改委價監局在青海省西寧市及四川省成都市分別召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審理會,「局領導對各地查辦行政壟斷案件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在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同時,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到今底各地至少要辦結兩起案件。」

由此可見,《反壟斷法》頒布十年後,《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實施24年後,各省市自治區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遠遠不止2件,且即便查辦2件,對於一些地方政府而言也成為很難辦、很棘手,很不情願的事情,需要國家發改委通過網站公開下達「辦案指標」的方式來倒逼。

如果單從這個指標要求看,湖北物價局已經通過糾正上述兩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完成了國家發改委給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的查辦行政壟斷案件年度執法指標。換言之,在2017年內,其他由湖北物價局發現的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案源線索是否在當年內按《反壟斷法》查辦,並公開披露,屬於湖北物價局的自由裁量空間

因為《反壟斷法》對這類案件是否公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的查辦結果沒有明確要求,對立案情況,接舉報情況也缺少公開的監督機制。而這也就為執法機構不作為、執法爛尾、選擇性執法留下了巨大的灰色空間,不止是湖北,而是全國範圍,包括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亦然。

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所以迄今為止,工商系統公開適用《反壟斷法》查處的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只有1個孤案,即2011年披露的廣東省政府糾正清遠市政府在強制推廣汽車 GPS工作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根據2017年8月7日 《砥礪奮進的五年:做公平市場的「守護神」| 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競爭執法工作綜述》,「2016年以來,各地調查處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12起,積極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但非常可惜的是,這些案件全都沒能公布細節,外界也無從了解相關案件中相關負責人是否有被追究法律責任。

同樣,發改委系統查辦的所有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也都沒有公布過相關案件中相關負責人是否有被追究法律責任。

儘管《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

沒有要求無一例外地公開所有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也沒有要求公開對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中相關負責人追究法律責任,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案件的查處就不受社會監督,就可能出現選擇性執法,並最終使《反壟斷法》禁止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的相關規定很可能成為:

流於形式,只打蒼蠅(下限每省每年兩隻),不碰老虎的「浮塵」。

而這無疑是與《反壟斷法》立法初衷和人民的期許背道而馳的。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要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打破行政性壟斷」,並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寫入黨章的大背景下,如何以《反壟斷法》為準繩,讓全國各地仍舊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行政機構及時、主動地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自首」,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整改,也成為落實十九大精神,貫徹黨章要求的重要體現。而這顯然也離不開各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從嚴執法。

但沒有制度上對「從嚴執法」的約束,沒有社會和媒體的監督,那麼「從嚴執法」恐怕只有在出現了社會評價非常負面的極端案件後,才可能自上而下地被重視起來。與其猜測誰才會是那個「社會評價非常負面的極端案件」中的「倒霉蛋」,以及思考如何避免出現「社會評價非常負面的極端案件」或者避免讓「社會評價非常負面的極端案件」曝光,不如認真思考,如何真真正正從現在開始就落實好「從嚴執法」這一要求,主動完善執法公開規則,改善社會監督渠道與機制,對得起人民的信任,讓執法者心無旁騖地執法辦案,踏踏實實過好每一天。

劉旭

2017年12月8日

(註:上文部分內容已發表與筆者舊文《<反不正當競爭法>大塑身後的反壟斷隱憂 》,

2017年11月20日,載澎湃新聞網)

轉載:

hbpic.gov.cn/jgggfw/jdj

湖北省物價局堅決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今年以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的指導下,湖北省物價局堅決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2017年7月,根據群眾舉報,經湖北省物價局調查核實,武漢市江夏區公安分局在區政務公開網上發布「印章刻字」服務指南,要求申請人憑印章信息卡到指定刻章店(曾松刻字店)刻章。

  2017年9月,湖北省物價局在檢查中發現,黃岡市國土資源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中,規定「競買人應在中國農業銀行黃岡市範圍內的任一網點申請成為網銀客戶,通過農行網銀系統,在交納保證金截止時間前一次性將競買保證金匯入黃岡市財政局專戶」。

  武漢市江夏區公安分局和黃岡市國土資源局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屬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經省物價局提出整改建議後,江夏區公安分局和黃岡市國土資源局認識到上述做法與《反壟斷法》的規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進行整改。主動作為,在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發〔2016〕34號文件精神基礎上,江夏區公安分局及時刪除了區政務公開網站上公布的《機構印章刻制許可辦理指南》,公布了《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辦理指南》,並承諾迅速整改因資質原因造成的印章刻制獨家經營的問題;黃岡市國土資源局及時更改了土地出讓公告中的有關內容,並下發了《黃岡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在國土資源行政活動中維護公平競爭、防止壟斷的通知》,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行政機關要按照《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防止濫用行政權力,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湖北省物價局將繼續嚴格按《反壟斷法》的要求,堅決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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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業《反壟斷法》適用情況彙編

  • 電信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石化行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民航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金融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汽車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航運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互聯網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醫療行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電影業: 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 原材料行業(礦產建材冶金):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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