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案例評析015——談談虛擬股權是勞動關係還是股權關係?

在司法審判實踐過程,就股權激勵中虛擬股權的性質問題一直有廣泛的爭議性,同時也源於虛擬股權制度的個性化,不同條件下的虛擬股權架構並不一樣。

案情簡介

肖某是某廣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後來廣告公司基於公司內部發展考慮制定了《上海市相互廣告有限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以下簡稱股權激勵方案),根據股權激勵方案,2011年6月16日,肖某簽訂了該股權激勵方案,根據前述的該股權激勵方案載明:

1、激勵方案自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肖某可享有2011年至2012年兩個會計年度內5%公司股權對應的分紅權。根據兩個會計年度內獲得的股權紅利總額來認購公司5%的股權,紅利總額大於所認購股權價格的,多出紅利退還激勵人員,反之,激勵人員出資補足。

3、經協商一致,公司股權總價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0萬元,激勵人員的出資額按其個人所能認購的股權比例計算。

4、激勵人員可自主決定是否將個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所獲得的股權紅利用於認購公司股權,如決定不認購公司股權的,則將股權紅利退還給激勵人員。

5、激勵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喪失當年分紅權資格及後續認購公司股權的權利;未經公司批准,利用職務的便利,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6、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內容,與基於本激勵方案所簽訂的股東協議內容有衝突或不一致的,以股東協議的約定為準。

7、激勵人員完成對公司股權的認購後,正式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

8、激勵方案實施之日起,肖某為首屆董事會成員。

此外,在2013年3月14日即訴訟提起之前,經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肖思宇與相互廣告公司達成協議:相互廣告公司支付肖某30,926元(稅後),肖某放棄其他仲裁請求,雙方無其他勞動爭議。雙方間勞動關係解除。

後肖某於2014年3月12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

1、相互廣告公司支付肖某2011年會計年度內5%股權對應的分紅10萬元及其三年來未分紅產生的利息73,800元;

2、相互廣告公司支付肖某2012年會計年度內紅利15萬元及其兩年來產生的利息73,800元;

3、相互廣告公司支付肖某2013年會計年度內應分紅利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即便股權激勵方案對相互廣告公司具有約束力,按方案的約定,肖思宇所享有的也是向相互廣告公司主張虛擬股權對應公司利潤的現金獎勵,雙方間應屬勞動關係爭議。

但雙方間勞動爭議已經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處後,無其他爭議,肖思宇也喪失主張的權利。

朱斌律師點評

此案涉及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界定「虛擬股權」的法律性質?

虛擬股權從其根源上的邏輯基礎在於:

股東從其股東權利之中讓渡一定比例的公司稅後凈利潤出來,通過特定規則授予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群體,再將讓渡出來的該利潤給激勵對象內部分配。

由此可見,股東讓渡利益一般是附條件的讓渡,即公司每一年度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需達到一定的經營業績指標,比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率等。

因此,更加主流的觀點認為:

虛擬股權激勵本質上是一種合同權利,是基於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獎勵機制,本質上是公司員工與公司股東之間關於部分股權收益讓渡的分配協議,是廣義薪酬制度中的一種,並非公司法層面上的股權。

接受虛擬股權的員工並不能因此而取得公司股東的身份資格,且會隨著其離職而喪失該收益資格。

因此,大多數虛擬股權架構下,建立的依然是公司和員工之間基於勞動合同存續條件下,就薪酬支付方式的不同約定方法,虛擬股權依然是一種勞動關係。

總結

因此,員工基於股權激勵而享受的收益權分配,依然屬於員工與公司之間關於薪酬支付的約定範疇,並不因為收益權的獲取而當然取得股東資格,依然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並接受勞動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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