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案例評析013——從科技公司之實踐看單純虛擬股的局限

深圳某科技公司,經過近一年的醞釀,推出了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但是股權激勵制度推出後,並沒有能夠達到老闆預期的效果。

本文第一部分簡要介紹一下該股權激勵制度的概況,本文第二部分就該股權激勵制度進行了簡單地評析,期待跟您一起探討如何更加有效地設置股權激勵制度。

第一部分:科技公司股權激勵簡介

股權激勵的方式:虛擬股權,收益權激勵,只有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持有者也不能轉讓和出售。

股權激勵的目的:鼓勵經營管理者和核心技術業務骨幹為公司長期服務,並分享公司的發展成果。

股權激勵遵循的原則:業績導向原則,以促進業績為目標;重要性原則,根據職務確定股份分配;利益共享原則,個人發展與企業長期利益結合;公正透明原則。

股權激勵的基礎:根據年度稅後凈利潤確定虛擬股權分配方案。

股權激勵的方案制定者:執行董事。

股權激勵的方案審批人:股東會。

股權激勵的授予對象:高層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其他特殊人才,其他特殊貢獻人員。

股權激勵授予的時間:按照年度進行授予,在職即享有,離職即放棄,年度內退休/死亡的可在激勵對象內部轉讓。

股權激勵分紅金額的確定:虛擬股份分紅收益=虛擬股份數量×每股紅利。

虛擬股份數量的計算方式:a(年度每基點授予份數) ×b( 崗位係數) ×c( 工齡係數)。

a(年度每基點授予份數)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一次性進行測算,報股東會批准後原則上保持不變,除非公司面臨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b( 崗位係數)根據崗位評價結果所確定的崗位等級計算。

c( 工齡係數)按照(1+當年公司工齡/20)來計算。

每股紅利的計算方式:本公司當年稅後凈利潤÷本公司股本×分紅比例。

分紅比例的計算方式:由財務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由執行董事制定分配比例方案,報公司股東會批准。

分紅時間: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下一個半年內。

免除與扣除:決策失誤、嚴重違紀的,可由執行董事對其虛擬股權進行扣除和免除。

第二部分:朱斌律師就該科技公司股權激勵方式的評析

1,虛擬股權在我國《公司法》上並沒有相應的規定,並不屬於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一種股東性權利,雖然傳統意義上來說公司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專屬權利,但並不能依照分紅權的授予來確認授予對象的股東權利,司法實踐中也都並不支持虛擬股權授予對象的股權權利;

2.基於虛擬股權並非股東權利的屬性,虛擬股權究其本質上仍然屬於員工薪酬的一種計算方式,即就虛擬股權分紅的爭議司法實踐中依然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由勞動仲裁委負責;

3. 基於虛擬股權並非股東權利的屬性,虛擬股權的接受者也並不承擔股東義務,包括公司章程就股東競業禁止、保密、關聯交易的限制,公司無法基於虛擬股權制度要求授予人承擔如同股東身份的人一樣更高的競業禁止、保密 、關聯交易義務;

4.因為虛擬股權制度方案的制定、實施、變更,都是由股東會最終確定,而虛擬股權接受著基本上未參加股東會也並不享有股東會表決權,因此虛擬股權方案的可變動性比較大、可預期性不足,在股權激勵制度最經典的金手銬功能上的表現仍然有所欠缺;

5.該虛擬股權分紅的計算依據是公司的稅後凈利潤,因此比較適合於現金流比較穩定、利潤率相對比較高的的公司,並不大適合於一些創業型公司、成長期公司、投入型公司、研髮型公司;

6.該虛擬股權制度缺乏必要的財務知情權、經營知情權的配套公示措施和監督措施,易導致激勵制度的暗箱操作和隨意化,使得激勵制度失去中立性和可期待性,實踐方案中需要補足該方面的配套制度;

7.該虛擬股權制度缺乏股權的一些融資功能,可以借鑒一些公司股權激勵制度中基於虛擬股權而實現的公司內部融資功能;

8.該虛擬股權制度缺乏後期實股的轉換計劃和轉換安排,因為虛擬股權的虛擬性,需要配合相應的實股計劃,實踐中更好的方式是虛擬股權+部分實股+實股計劃的方式。


總結:績效獎金升級為虛擬股權,雖然只是一小步,更是公司治理理念前進的一大步;但僅僅只有虛擬股權制度是不夠的,仍然需要更多配套制度輔助。

朱斌律師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14年法律從業經驗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

武漢大學民商法碩士

專長:

企業資本市場的路徑

個人財富管理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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