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逐夢紐約,洛掌柜開店惹是非;兩害相權,魯法官判案論自由 -- 美利堅憲法演義第七回

洛克納訴紐約(Lochner v. New York, 198 US 45),一場發生在世界化大都市中,圍繞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僱工權益問題引發的訴訟。本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紐約州限制麵包店工人最長工作時間的法案因侵害私人制訂合同的自由而違憲。有人說,這一判例為「剝削」提供了合法性,也有人說,這個判決,順應了自由市場的潮流。

1790-1920年紐約市人口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內戰後的美國經濟逐漸復甦,而以紐約為代表的一批大城市,則在這一輪經濟發展中如饑似渴地吸收著外來勞動力。1880年,紐約市人口約為191萬,而到了1900年,這一數字已經飆升至343萬。

1790-2000年美國城市人口比例

不僅是紐約,在全國範圍內,城市化的腳步都在加快。十九世紀末的時候,幾乎所有人都看得出來,很快城市就將成為人們主要的生存空間。不論貧困還是富有,從事的是低端還是高端的行業,人們都在湧向城市。

約瑟夫·洛克納就是這一輪大遷徙中的受益者之一。他是一名來自巴伐利亞的移民,遠涉重洋來到美國後,操持起了當時歐洲移民經常從事的行當:麵包房。(電影《神奇動物在哪裡》裡面,胖乎乎,名字裡面帶個「斯基」的麵包店主形象,也許就取材於這一現象。)

當時,紐約州有一部《烘焙店法案》(Bakeshop Act of 1895 ),其中規定該行業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正因為這部法律,洛克納攤上了麻煩。他經營的麵包房是當時紐約市低端勞動力工作狀況的一個縮影 -- 粉塵,噪音,一周六十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

洛克納麵包店後廚的照片

洛克納因違反最長工作時間限制而被處以罰款,而他反過來講紐約市政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這一罰款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中「政府不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一項要求。在他看來,作為私人經營者,想和工人簽怎樣的合同是自己的自由,雙方願打願挨,紐約州的法律不應該插手。

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做出了5:4的決定,支持了洛克納的主張。多數判詞強調了「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這一理念,並認為州政府對於麵包店工人健康和安全的考慮並不能作為行使「治安權」(policing power)來限制其工作時間的理由。

反對的聲音同樣強烈,兩位美國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大法官約翰·哈蘭和奧利弗·霍姆斯都寫下了旗幟鮮明的反對意見,認為契約自由不應當是為所欲為。後世的不少學者,也批判多數意見太過於漠視勞工權利。在上圖題為「洛克納怪獸」的諷刺漫畫中,有一隻水怪正在吞吃著麵包店工人,砸吧著嘴想「味道還不錯,那個法案說他們工作環境不健康,肯定是錯的」。

然而,魯弗斯·派克漢姆大法官寫下的判詞中卻說,禁止對最高工作時間的限制恰恰是保護勞工的體現。 判詞寫道:「沒有哪個行業,沒有哪個職業,沒有哪種謀生方式能夠逃離這一無處不在的權利(指政府的治安權)......這一(對工作時間的)限制將會嚴重危害勞動者謀生及養活家人的能力」 (「No trade, no occupation, no mode of earning ones living could escape this all-pervading power... such limitation might seriously cripple the ability of the laborer to support himself and his family. 」)

諷刺契約自由的漫畫,左上角寫著「這是公平的競技場」

洛克納訴紐約的判決,開啟了所謂的「洛克納時代」,這是一個高度契約自由,法律對資本空前友好的時代。契約自由,在寫下多數意見的法官來看,是調理經濟的萬能良藥。但實踐證明,自由市場也會存在市場失靈,當資本家和勞工之間的地位高度不對等,甚至存在廣泛的壟斷現象時,雙方根本就談不上坐在公平的談判桌上。到了羅斯福新政時期,關於最低工資和最高工作時間的立法紛紛出台,而保守派的大法官們,在現實壓力下也選擇退讓。這是後話了。

對於洛克納案的多數意見,學界以批判為主,而今日再看洛克納案,又有了一點新的想法。誠然,惡劣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和生存條件是不好的,壓榨勞工是罪惡的。但為了矯正這樣的錯誤,讓政府伸出有形的手,卻有可能導致這隻手伸得太長,最終加劇了對底層民眾的傷害。

誰知道呢?

推薦閱讀:

殺了人後才拿錢,到底算侵佔還是盜竊?
如何評價部分執法部門對待老人或「弱勢群體」的違法行為採取「批評教育的和稀泥」行為?
如何起草維護自己著作權的法律文書?
被人圍毆如果自衛導致對方一人或多少死亡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民國票據從法理上能否兌付?應該向誰兌付?

TAG:法律 | 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