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被害再起風波,無訟法務顧問深度解析陳世峰殺人的罪與罰
近日,隨著江歌母親與其閨蜜劉鑫見面的視頻在網上公開之後,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被害事件再掀高潮。
據此前媒體公開報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中野家中被其閨蜜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事發後日本警方對案件進行調查,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指控其殺害了中國女留學生江歌。
在本案中,人們除了對處在事件中心的劉鑫進行道德的拷問,更關心的是本案的嫌疑人陳世峰最後的審判結果,由於當事人雙方均為中國人,而本案發生的地點卻在日本,所以該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麼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世峰究竟會受到什麼處罰,中國對此案件能不能行使管轄權呢?對此,我們採訪了互聯網法律服務機構無訟法務資深顧問張溦。
張溦表示,本案雖然是一個刑事案件,但是還涉及到了民事賠償的問題,所以陳世峰將面臨的可能是民事和刑事雙重責任,雖然本案的案發地在日本,但是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以說明被害人家屬若在我國起訴要求民事賠償,我國是有權管轄陳世峰殺人侵權一案的。
其次,雖然江歌、劉鑫、陳世峰三人都是留學生,案件發生地也是在日本,但是他們三人在中國都有經常居所地,依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所以本案是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的。
最後,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江歌作為唯一的受害人,因幫助其閨蜜劉鑫而被害,江歌母親是有權向陳世峰訴請民事賠償的。
那麼本案中陳世峰在國內可能會面臨怎樣的刑事處罰呢?對此,無訟法務資深顧問張溦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最高刑為死刑。在本案中陳世峰屬故意殺人,且情節嚴重,所以可能會面臨很高的處罰。
張溦還表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地國已被刑事司法控制,而行為地國與國籍國之間又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國籍國就不能便利實現刑事管轄權,目前中日兩國無引渡條約。而根據屬地原則,日本對江歌案有優先管轄權,但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我國司法機關對嫌疑人仍享有追訴權。由此表明日本雖然對江歌案有優先管轄權,但中國作為江歌、陳世峰的國籍國也享有追訴權,所以陳世峰就算是被日本司法審判了,也仍然有可能會面對國內司法機關的追責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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