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現在好多單位無休無止的加班現象?
文/小雨【+關注了解更多精彩內容】
人生在世,吃喝二字。這是一句俗語,恐怕現在的改改口了,只要是個上班族,到處訴著:加班二字。能避開的人就是最幸福的上班族了。好多人說,什麼雙休啊,什麼年假啊,統統都跟寡人無關。下班後、周末、假期我還是養家糊口老老實實加班吧。雖然大家很討厭加班,但是為了生計還得做著這份工作。人啊,不是機器,即便是機器還有檢修的時候,那麼對於單位來說,這樣的加班確實就很好嗎?能夠創造更大的效益嗎?我看未必,長期疲勞工作效率和公司效益恐怕並不是加班加出來的吧。那麼如何進行好的加班管理呢?
一般情況下,企業進行加班管理制度,首先要制定嚴格合法的加班管理制度,各個直線經理和一線員工在安排和組織生產時,也要嚴格遵守加班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加班審批,然後報備人力資源部門核准,才能進行有效的加班考勤統計。
第一、企業避免出現加班的錯誤管理,必須要遵守國家各項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關於加班勞動合同法做出以下條款規定:
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0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作為企業在日常管理中,要嚴格控制勞動者的加班時間,杜絕加班時間過長造成員工不滿和身心損耗。
企業在制定加班管理制度時,要明確以下兩點:
A、各直線經理和直線主管凡是遇到需要安排本部門員工加班的具體工作情況比如下班需要延長時間、周末需要繼續上班、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的,必須上報公司領導審批並報備人力資源部,未經報備和批准的,不得安排本部門員工加班。
B、公司任何員工,未經公司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加班的,考勤記錄按無效處理。
對於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單位來說控制加班時間的辦法為:
A、平時下班之後不要輕易延遲下班;
B、周末不輕易安排加班,讓大家都好好休息,整裝待發,周一努力工作。
C、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必須要工作的部分崗位之外,其他崗位員工一律放假休息。
對於一些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生產型或是服務型單位來說,要做好倒班記錄工作,超出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部分單位要支付加班費。
第三、關於加班管理制度中加班時間問題企業需要得到員工的認定與核實知曉之後方可實施,做到合理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通常情況下,企業需要加班一般都是先申請,批准之後再實施。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實際加班的時間有時可能會大於申請的時間,有時可能會小於申請的時間。所以,在每次實施加班之後,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就實際的加班時間進行二次確認;同時企業對於員工在加班時間是否完成了當事人陳述的工作量也要核實。
第四、通過以上第二確認程序之後,可以避免很多工作差錯。
1.加班時間被員工自行拉長,工作量自行放大。
2.企業方面安排員工加班故意不做記錄,一旦發生加班工資支付糾紛問題,雙方扯不清道理。到頭來企業佔盡了便宜,而員工舉證無門。
第五、單位在確認員工加班之後,一定要支付加班費,如若不能支付加班費的一定企業要安排員工進行調休。
企業在支付加班費之後一定要做到工資表中,也就是說工資表中必須要有「加班費」這一欄,加班費不要以一個月的總數來體現,更不能拒不支付加班費。
推薦閱讀:
※996 工作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嗎,認同 996 的員工就是有理想嗎?
※跟你講個笑話:加班能讓人增值,以及這個社會悲情的病。
※明天要加班了,形式主義加班,請問,遇到這種情況你該怎麼做,
※遇到以加班時間長短判斷員工的領導怎麼辦?
※為什麼單位的人那麼堅持加班?還非要加班到凌晨3點?工作第二天做不行嗎?我實在理解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