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江歌案續:「感恩立法」會讓法學教授下課嗎?》

針對日前網路刷屏的江歌劉鑫案件,我昨天寫了一篇文章《江歌悲劇: 能否找條法律來矯正人性?》。在這篇文章中,我提出了一個立法設想,即:參照《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關於名譽權被侵犯可以請求公開賠禮道歉的內容,規定對於衝擊道德底線的忘恩負義行為,當事人有權請求對方感謝、感恩。經法院判決確認後,行為人拒絕主動感恩的,法院也可以代為撰寫並公開感恩聲明,費用由行為人支付。

這篇文章發布後引起了一定範圍的討論。有人以法律與人性無關為由,認為我的文章標題是偽命題;有人以法律歸法律、道德歸道德為由,認為信仰、心理等領域不需要法律介入;有人以公共場所禁煙立法做類比,擔心這樣會導致泛道德化傾向。更讓我意外的是,一位知名的民法學教授託人轉話給我:「你這樣發文章搞得教民法的都沒法混了」。我的一篇小文章及其所設想的「感恩立法」真的會讓鼎鼎大名的法學教授「沒法混」、下課嗎?

本來不想就我昨天的文章再做任何解釋了。但是看了部分人士的發言和反饋,發現很多並沒有認真看我的文章,僅僅是根據標題或者文章中的幾句話,就直抒胸臆。其實,我的文章寫的很清楚,所謂的感恩立法是在民法層面上,賦予當事人請求對方感謝的權利。這個屬於意思自治、權利處分的範疇。必須有人起訴,法院才被動審查。這跟請求對方道歉是類似概念。以江歌案為例,江歌母親希望劉鑫能出來對話,希望劉鑫能給予精神上的撫慰,但江歌母親不能強迫劉鑫這麼做。被迫無奈,只能選擇向網路求助,引發人肉搜索以至於有人擔心網路暴力。如果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江歌母親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不是更好嗎?

至於擔心這個立法設想會導致泛道德化,其實大可不必。法律不能泛道德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不能設定過高的道德標準,法律不強迫百姓做聖人。這些大道理毫無疑問都是正確的,也是我一直信奉和堅守的。但僅有大道理,不去做細化思考無助於解決複雜社會中的現實問題。法律和道德從來都不是絕然分立的。法律不僅通過制裁突破底線的失序行為懲惡,還通過各種激勵、誘導手段楊善。大部分社會的法律體系都具有鮮明的道德指向和明確的道德內容。比如我國《民法總則》中的好人法條款、無因管理可以請求適當補償的規定以及關於見義勇為的行政立法都是在楊善,而刑法和許多行政法都是在懲惡。

真正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是,如何界分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合理邊界,防止法律過份侵入道德領域,造成道德強制和道德奴役。我文章所述的感恩立法,說到底是賦予當事人一種精神救濟的權利和渠道,總體上不會導致大規模的泛道德化。如同判決賠禮道歉,主要是基於證據和事實,判決感謝同樣要經由嚴格的司法程序,且不一定會涉及非常多的、不可知的道德判斷。尤其重要的是,我說的感恩立法不是行政立法,不是讓政府機關去審查老百姓的言行、去主動干預民眾的生活、去強迫民眾感恩。這跟公開場合禁煙的行政立法本質不同。

至於有人擔心口頭上感恩,心理上不感恩,不具實際意義,這並非立法的關鍵阻礙。法院判決賠禮道歉,當事人很有可能也不是真心、自願道歉,但只要受害者認為這樣可以找到他要的是非曲直,只要受害者認為可以給他帶來精神撫慰,而司法機關也在勘定是非對錯,這就足夠了。精神損害賠償金真的可以彌補精神損失嗎?未必。但這是沒辦法的辦法。請求判決感謝,對方有可能不是真心、自願感謝。但這並非重點,因為當事人要的很可能就是事情的是非曲直、要的就是那個人道天理。

胡適說,大膽設想,小心求證。我至今仍然認為關於感恩立法的這個設想並非完全胡謅,並非完全不可操作。當然,立法技術上難度是肯定有的。這也是我認為應當小心求證,應當繼續細化思考的部分。至於這樣的一個立法設想,在某位大教授眼中會讓他「沒法混了」,確是我始料未及的。我相信這對於我而言純屬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我應該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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