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中到底哪些情形可以拿到賠償?

在夫妻離婚中那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呢?這是個大家在離婚中普遍會遇到的問題,那到底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一起看看。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第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該制度有利於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家庭關係及無過錯方的權益。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的條件,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大家要注意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有以下幾個特點。

1、賠償的法定性

即指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法定的,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離婚行為中的過錯配偶,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4種情況,對於4種情況以外的行為通常是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2、賠償的救濟性。

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通過損害賠償,使無過錯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得以填補,精神傷害得以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被損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濟和恢復。

3. 賠償的懲罰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具有懲罰違法的功能。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制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但若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不加以追究,則是對行為人的放縱,對受害方的不公,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理念。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離婚與離婚原因相分離,以離婚損害賠償來懲罰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令過錯配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代價。

一、 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也有學者認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實踐中,事實上的重婚取證難度相對較大,主要取證要點有兩點:(1)證明連續共同居住一段時間的持續性。一般說來,法律對構成重婚的男女雙方同居的時間要求要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持續性,一般應在幾個月以上。

(2)證明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的外在表現性。實踐中表現的重婚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一般不會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大部分均是外在表現讓周圍群眾以為是夫妻關係。

構成重婚一般有兩類人: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認定同居的證據:

(1)同居者的同居地基層組織關於雙方同居的證明;

(2)同居者的同居地鄰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屋的戶主提供的關於雙方同居的證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

(4)其他足以說明同居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

同時,明確構成同居的「共同居住」期限,以便對同居的認定更加切合實際,易於司法實踐中掌握運用。同居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三點:(1)欠缺結婚法定形式的要件;(2)男女不以夫妻名義同居;(3)共同生活具有「公開性」。

實踐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

其一,同居雙方有固定住所;

其二,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性關係;

其三,雙方持續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

其四,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大家應注意,同居、重婚與「通姦」的法律概念及外延不同。「通姦」指有配偶一方秘密與配偶以外的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通姦與重婚、同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它本質上是不公開的,是不願意被他人知曉的,並不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權利、義務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點有五個方面:(1)手段的殘忍性;(2)時間的連續性;(3)原因 的多樣性;(4)行為的隱蔽性;(5)後果的嚴重性。

也許大家不知道的還有一種暴力叫性暴力。

它的具體行為: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的;酗酒後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行為的。

性暴力還有另一種表現形式即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給另一方精神上造成傷害。即性暴力兼具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 使他們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破壞了家庭的和睦生活,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亦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即構成虐待

罪,要受刑法制裁。

這裡是《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離婚案件中可以要求的法定賠償,只有這四種,大家在可以看看,有什麼困惑大家也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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