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小貸公司的玩法: 機構、從業人員都必須持牌經營 | 金融高管會
香港街上到處有銀行、財務公司的招牌,典當行也不少,卻很難見到小貸公司。你可能會在街頭小報的縫縫裡、街角的招貼中、網路上看到小貸公司的廣告。不過,這些小貸公司基本都是合法的,有警署發的放貸人牌照。
香港是個很容易借到錢的地方,有銀行、財務公司、小貸公司、「二叔公」當鋪。既然是小貸公司,貸款額度當然就很小了。一般不超過一萬,是個人小額信貸。期限最長6個月,年化利率52%,據說壞賬率在8%-10%。
朋友告訴我,小貸用途主要是救急,比如馬上要開學了,孩子買書本、交學費的錢還沒有著落;比如突然受傷,醫藥費一下子湊不齊;也有的借來付保險費,應該是期繳型的,不能錯過交保期限。
聽說還有更奇葩的,問小貸公司借錢存銀行。這些人一般是小老闆,不缺錢,但有了錢怕搞沒了,就以這種方式逼著自己「理財」。
據朋友說,現在小貸公司也搶了一些當鋪的生意。香港規定,當鋪如果沒有放貸人牌照,一張當票最高只能借5萬港幣。許多人當的一塊表、一隻包,往往就值十幾萬。於是小貸公司就搶這部分生意。
放貸款的生意,最終還是看風險評估與管理。只是針對不同的客戶、不同的業務,不同的放貸人有適合於自己的不同方式和套路。
香港的小貸,可以在網上申請,但正式貸款時還是要當面填資料的,審核的內容與銀行差不多。至於如何審查、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朋友介紹說,他們有一個「法寶」——自己的「徵信系統」。
香港有正規的徵信評分系統TransUnion,簡稱「TU」,而小貸公司圈有自己的徵信系統,叫做「TE」。小貸公司的信貸經理們在WhatsApp里建一個群,將借款人信息、曾經在哪裡借過錢、現在在外面欠了多少錢等有關情況都放到群里交流。一方面只要發生了業務、獲得了情況,就隨時在群里互通有無;另一方面,也有人定期發布總結,各家公司按需求把群里的內容寫到自己的評分系統。這樣,對於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基本上能做到一查一個準。
貸款出了風險怎麼辦?最小的小貸公司,連老闆帶員工可能就三四個人,客戶有700個左右。一旦出了風險,催收工作根本做不過來。所以,除了正常的催款,收貸工作就都外包了。至於承包人用什麼手段收貸,他們就不管了。
香港小貸公司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它的制度安排。除了必須有放貸人牌照外,還必須有一個RO才能開業,RO即受規管持牌人。就是說,小貸公司必須有合資格受規管的信貸經理或運營經理。RO首先必須身家清白,其次是經過考試獲得牌照。也就是機構和業務人員,都要有牌照。這跟銀行、投行、證券公司辦理證券業務一樣,機構要有一、四號牌,還必須有一定數量的擁有一、四號牌的RO。香港還規定,一家小貸公司如果進行欺詐、業務經營不善,RO要負全部責任。一個RO,可以同時給幾家小貸公司做持牌人。
在香港,RO制度不僅在金融行業很普遍,許多行業都有。比如眼鏡店、美容業、珠寶業等。RO若違反了規矩,就失去了牌照,也就失去了在這個行業從業的資格。因為參與的機構、人員都受規管,所以市場才能相對健康的運轉。
說到「規管」,順帶說一下最近幾年出現的網貸公司。香港除了「銀行條例」,還有「放債人條例」。「放債人條例」規定,以「點對點」模式放債,必須持放貸人牌照。但到現在還沒有專門針對P2P網貸的法例。於是,那些想要開展網貸業務的人們就等啊等,等著監管對網貸做出清晰的規定。和內地網貸如火如荼發展不同的是,在香港,沒有放貸人牌照,就一定不敢大張旗鼓的以科技、創新、普惠等名義要求合法化。
幾年前,終於有忍耐不住的,冒出了幾家網貸公司。目前最大的是Welab,香港、內地兩邊業務都做,在兩地各有一個網貸平台,不過內地的客戶遠多於香港客戶。
還有一家叫Monexo,專做房租貸。創始人是一個印度人,花旗信用卡老總出身,他要求做業務必須滿足香港現行的兩大指引:反洗錢;確認客戶身份。他不接受香港以外的客戶,要求網上雙重認證,網頁保安級別與銀行相同。同時又主動跟隨英國監管的要求,找託管行,絕不碰客戶的錢。客戶申請貸款,除了需要身份證、護照、住址證明,還要銀行月結單、報稅表、房租協議,還要TransUnion信用評分。這跟銀行放貸款幾乎沒什麼區別。也因此,Monexo沒有什麼競爭力,業績很一般。
由此可以看到,香港人雖然商業頭腦很靈活,但骨子裡還是守規矩的,習慣於在一個有規則的市場里搏擊。
朋友說:「所以,我們要反思一下內地的『現金貸』。其實『現金貸』跟香港這些小貸公司的貸款差不多,也跟外國的Payday loan道理一樣。但為什麼就做得比較亂?」
規矩,是規管出來的。但被規管者也並非完全被動。市場的參與者,固然是到市場來賺錢的,雖然要創新、競爭,但一個競爭的市場,是在互助中競爭,而不是互害的競爭。這應該是市場參與者的底線。
人們對市場競爭的理解,往往套用對戰場的理解,認為是你死我活的零和競爭。殊不知,在商場上倒下的,大多數是由於不適應市場的變化,問題出在自身,而不是對手。
進入市場,雖說「法無禁止皆可為」,但如何為,自己還是要有一定的規矩。當出現糾紛時,糾紛本身要按一定的法規進行處置。所以,「可為」與「如何為」,不是一回事。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個市場,必須是一個規範、清潔的市場,是一個受法律規管的市場。
(作者劉曉春,系浙商銀行行長)
推薦閱讀:
※網貸平台的個人債權轉讓或被叫停?究竟有何風險呢
※102萬億資管行業迎來巨變!一文讀懂資管新規的各種要點
※「327」國債事件暴露出當時監管的哪些問題?
※監管變化與貨幣政策(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