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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兵看法:房屋過戶前賣方過世如何應對

簡要案例

買家甲與賣家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其名下的房屋一套,甲支付了首付款,並已經辦妥貸款手續。在房屋過戶之前,乙不幸去世,乙的唯一繼承人為配偶丙,丙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甲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要求丙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法院判令甲勝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時兵觀點

1、房屋買賣合同交易流程中,如果是賣方去世,作為買方往往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最終能夠達成目的,但是相對而言要多幾個步驟。

如果賣方的繼承人願意配合,需要全體繼承人去做繼承公證,憑藉公證書至房產交易中心過戶至繼承人名下,然後繼承人重新與買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重新走一次流程。

如果賣方的繼承人不願意配合,那麼就需要走訴訟程序,買方起訴賣方的繼承人,訴求是確認合同有效、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買家依據判決書提出申請執行程序。需注意在訴訟期間,有可能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為繼承糾紛而中止。

2、在整個流程中,最重要的一點依舊是買家有支付剩餘房款的義務。如果重新走了買賣流程,需要重新做房貸手續,新的程序審批不通過或者不及時,有可能就需要全款支付剩餘部分房款。即使走訴訟程序,法院判決繼續履行的同時也會判決買家支付剩餘房款。

3、由於走了繼承程序,稅費等成本可能有所增加。關於稅費,有兩種承擔方式,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以及買家承擔全部稅費(關於稅費的承擔,可以看「時兵看法」的往期文章),此時可能引發新的爭議,或對交易的順利進行有著較大的影響。

4、存在買家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款的情況,此時如果能夠協商一致,賣方的繼承人直接退費是最簡單的方式,如果協商不一致,賣方的繼承人可能起訴買家要求繼續履行,買方也可能起訴賣家的繼承人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此種情況比較少見,究其根本是買家違約了。

5、如果賣家年老、多病,建議儘快縮短流程,並且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事項。建議委託律師陪同購房,可以對行為能力、共有、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作出比較明確的約定,盡量減少不利因素。

當然,即使約定明確了,一旦發生賣家去世的情況,整個流程都會延長最起碼90天,雖然對買家而言會拿到房子,支出額外的成本與精力還是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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