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永淳事件法律分析:郎醉駕,難永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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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高曉松之後,又一名人被爆醉駕。10月27日,網路爆料前央視著名主持人郎永淳酒駕被拘留,很快,有媒體報道郎永淳醉駕被刑事拘留。之後,又有報道稱郎永淳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新消息是,郎永淳被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起訴至法院。
據正義網報道,10月5日22時40分許,郎永淳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在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八王墳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發現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10月6日,郎永淳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朝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因案情簡單,郎永淳認罪認罰,此案進展較快,目前已起訴到法院,等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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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淳是酒駕還是醉駕?
1、一開始人們以為是酒駕。如果是酒駕,並且沒有出現重大交通事故,只給予行政處罰,並不會被刑事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如果是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面臨刑事處罰。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讓「醉駕入刑」。
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媒體報道來看,郎永淳血液內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很明顯已經達到醉駕標準。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飲酒駕車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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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淳會不會判拘役六個月?
郎永淳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或將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所謂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一年。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郎永淳是不是一定會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並不一定,要綜合各種情況。從目前信息來看,郎永淳血液內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並發生交通事故,根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不過,有一點值得注意,郎永淳認罪認罰。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所謂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都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只是一個是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另一個是適用較輕的刑種或者較短的刑期。
另外,根據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補充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關於危險駕駛罪,有如下規定: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因此,郎永淳並不是像有些人所說,一定會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刑罰的輕重應當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這也是在媒體報道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的2011年5月17日,高曉松醉駕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罰金4000元,這並不一定就適合套用在郎永淳身上。何況,當初是「醉駕入刑」不久,高曉松「撞到槍口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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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其他可能?
1、郎永淳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僥倖的是,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則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重大交通事故,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駕肇事,在一些情況下亦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最高法院2009年9月發布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意見指出,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時,要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
3、網路上還流傳一種說法,他(郎永淳)請了代駕,開到離家還差一點的地方,代駕突然說身體不適開不了了,他見離家很近,就想自己把車開回,沒想到剛開,就被一車剮蹭,對方要求私了,索賠金額甚高,他不同意,最終報警,招致刑禍。
此事真假,有待調查。假設剮蹭為真,一種可能是民事糾紛,還有一種可能是代駕和車主設局敲詐勒索。
網上也有類似新聞。據安徽商報報道,今年8月,安徽蕪湖郝先生酒後找代駕,可代駕將車開到離家不遠的地方就找借口溜了,郝先生剛坐進駕駛室準備倒車,就發現自己的車被另外一輛車撞上了。對方的駕駛員用手機拍了一通,並嚷著「看你滿嘴酒氣喝酒還開車啊,是報警還是私了?」郝先生心知自己喝酒了,無奈給對方2000元。回家後,郝先生最終報警。警方查明,郝先生碰到的代駕司機和撞車司機是一夥的,兩名嫌疑人落網。
如果郎永淳碰到的是這種情況,代駕和撞車司機涉嫌敲詐勒索罪,郎永淳本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要具體考察郎永淳是否有醉駕行為,是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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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淳的幸與不幸
郎永淳曾在央視《新聞30分》、《新聞聯播》主持節目,獲得巨大聲譽。他和罹患乳腺癌的妻子相濡以沫,共同出書《愛,永純》,讓人唏噓。他從央視辭職,加盟電商平台,多方投資,並在創業節目擔任嘉賓,其一舉一動仍引發關注。
郎醉駕,難永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觸犯法律承擔責任,希望郎永淳勇於面對,出來後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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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藍天彬 福建東恆律師事務所刑辯中心成員
編輯: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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