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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不爭取,別人不賦予

近日,宜賓日報、宜賓新聞網、成都商報等媒體刊出一篇報道,歌頌宜賓縣人民法院觀音法庭在一起離婚訴訟中,首推《婚姻家庭考試卷》,通過讓原、被告夫妻做題考試,並為對方交換打分的方式,了解起訴離婚的夫妻間感情,以此試卷為依據,當庭作出不準原、被告離婚的判決。

宜賓日報:宜賓在全國公開發行的第一張報紙,是中共宜賓市委的機關報

宜賓新聞網:國家一類新聞網站,是宜賓市委、市政府以新聞為主的宜賓新聞門戶網站

報道稱,

宜賓縣人民法院觀音法庭負責人王士雨,是推出《婚姻家庭考試卷》的首創人,他表示:「由夫妻雙方分別為對方的試卷進行打分,並說明理由。不僅可以幫助離婚夫妻有效的溝通,更能讓承辦法官在調解時能有更多的依據,對每一個離婚案件的癥結都能清楚明白。」

起因是一對夫妻來離婚

該案的原、被告均為「80後」,結婚10年生育了兩個兒子,前年剛買了新房,但因男方愛打牌、不顧家,女方提出離婚

「這對夫妻,女的長得美麗,男的高大帥氣,看上去很般配。兩人還有一對9歲和6歲的兒子,本應該是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王士雨說,看到這一家人,他就在想,「離了太可惜了。」

開庭前,不想離婚的被告男方將兩個兒子帶到了法庭,孩子雖小,但知道是父母要離婚,哭的撕心裂肺。這更讓王士雨於心不忍,於是,他就想,「不如給他們提一些問題,讓他們對彼此、對婚姻多一些思考。」

當王士雨將列印出來的試卷交給這對夫妻時,兩人最開始都在笑著答題,但是做到後來時,兩人的表情都嚴肅起來了,他們開始認真思考自己在這份婚姻里為對方做過什麼?兩人最美好和最幸福的事情是 ?還有兩人的分歧和矛盾在哪裡?……

後來夫妻雙方交換給彼此打分,結果在王士雨的意料中,兩人的分值都在80分以上。「這說明,這對夫妻之間感情基礎較好,值得回憶的美好時光較多,婚姻還有挽回的餘地。」

男:

女:

經過開庭,通過釋法、講理,王士雨當庭作出不準原、被告離婚的判決。原、被告均表示沒有意見,不上訴。

王士雨說,「家和才萬事興,之所以要離婚夫妻考試,是想儘可能的挽救一個尚未破裂的家庭,同時,也可以果斷地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傳遞司法的溫情與威嚴。」

據王士雨介紹,這份考試卷由「填空題」、「簡述題」、「陳述題」三部分組成,總共設置了15道題,總分值為100分;夫妻雙方考試分值均在60分以上,就初步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還有挽回的餘地;分值在60分以下的,就可以初步認定答卷人對家庭的付出都很少,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夫妻關係確實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岌岌可危。

也有夫妻在做完試卷後,原告得分在60分以上、被告得分在60以下的,或者原告得分在60分以下、被告得分在60以上的情況,證明原告或被告在處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問題,「法官在調解時,也可以指出他們的問題,幫助他們重拾美好記憶。」

在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看來,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她認為,通過試題讓雙方回顧和評估這段婚姻,在當下可能會有效,但婚姻關係里有些深層次問題,可能無法通過試題反映出來。「試題的設計需要有科學依據,最好是找心理學專家、社會學專家來共同論證、設置題目。」

另外,她還有一點與上述法官看法不一,在她看來,往往是提出離婚的原告很難舉證,而被告很容易舉證。「被告方想要證明夫妻感情好很容易做到,比如合影、旅遊經歷,夫妻經歷里往往都會有。」

張承鳳,女,1988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

全國律協民委委員,四川省律協民商事委員會副主任,四川省律協民委婚姻家庭法論壇主任,中國婚姻家庭法研究會委員,四川省律協懲戒委員會委員,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四川婚姻家庭律師網、家事律師網首席律師,中國離婚網成都分站站長,全國律協組織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建議稿課題組四川唯一參與律師,全國律協民委組織的《律師承辦繼承法業務操作指引》課題組四川唯一參與律師,多家專業培訓學校婚姻家庭法律特聘教師。

「我覺得要給法官點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史際春則認為,這份考卷讓離婚訴訟不再冷冰冰的,而是更有人情味。在他看來,法不外情理,法律需要講情理,如果能夠通過試題讓雙方客觀地對婚姻做一個評估,而不是意氣用事,這是好事。

他還告訴記者,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通常傾向於不離,給夫妻雙方一個機會。「當然不是說不準離婚,法律不可能考慮到每對夫妻的具體情況,所以就要求法官在判決之前做一些工作。」

史際春,男,1982年1月畢業於安徽師大政教系,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經濟法教研室主任,法學院圖書館館長,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美國法研究所所長

在被告(男)長期賭博、不投入家庭、不顧妻兒、猜疑妻子的情況下,在原告表示,婚姻中的幸福美好「沒有過」的情況下

通過一張匪夷所思的試卷,判定對方不準離婚,這樣一個違背「婚姻自由,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法官,還由當地黨報寫文頌揚,並因此登上了央視新聞聯播,被立為典型學習案例,我們只能瑟瑟發抖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說起婚姻自由,尤其是離婚自由,這可是老一輩女革命家們力排眾議,明確下來的法條,而今居然也快成兒戲了

我為了找到最初離婚自由的由來,從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上找到了幾篇報道:

《揭秘《婚姻法》誕生始末:鄧穎超主張離婚自由 成為少數派》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頒布與實施:離婚自由爭論最大--中國共產黨新聞-人民網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頒布與實施:離婚自由爭論最大》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頒布與實施:離婚自由爭論最大--中國共產黨新聞-人民網

1948年9月,黨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開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上,中央書記處書記劉少奇將起草新《婚姻法》提高到新中國制度建設的高度,並將這個工作交給了中央婦委。

10月5日,劉少奇作了一個關於婦女工作的報告,其中特別闡述了中央對於起草新的《婚姻法》的一些重要問題的原則和態度。他強調說:「結婚、離婚都應該是自由的,這是廣大婦女群眾的要求,因為這樣做對婦女有利。」

中央婦委隨即成立了以鄧穎超為組長的起草小組,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等人參加,具體執筆是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王汝琪

中央婦委與中央法律委員會合作,以1931年中央蘇區《婚姻條例》和各抗日根據地婚姻條例為重要參考,並分成若干小組到已解放的城鄉進行調查,了解當時各解放區人民群眾的婚姻家庭生活狀況、政府頒發的婚姻條例及實施經驗,對土地改革後農民的覺悟程度,特別是廣大群眾反對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進行了反覆考察。他們還召開各種座談會,在民主自由的氛圍中充分開展討論。

1948年冬,中央婦委與中央法律委員會擬出草稿,得到劉少奇原則批准。此後中央婦委和法制委員會又共同逐條審閱各個根據地的婚姻條例,借鑒蘇聯、朝鮮、東德等國的婚姻制度,批判吸收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等相關內容。從起草到結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體條款多則修改30到40次,少則修改10到20次。

在整個《婚姻法》起草和修改過程中,爭論最大的是有關離婚自由的問題。有的人反對離婚自由,一是怕離婚太自由了必定因觸動到一部分民眾,特別是農民的切身利益而遭到反對,不利於社會穩定;二是怕一些幹部進城後,以「離婚自由」為借口,另尋新愛,拋棄原配。

鄧穎超作為從五四運動起就投身婦女運動、接受過民主和男女平等思想熏陶的領導人,在長期的實踐工作中深切認識到,婦女是封建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夫權是封建宗法思想和有關制度在夫妻和家庭關係方面最集中的表現。

1950年1月初,鄧穎超在中央婦委進一步討論《婚姻法》草稿的條文時說:「大家對婚姻自由的原則無爭論,對離婚自由原則基本上無爭論。但對『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有不同意見。在政法、青年、婦女聯合座談會上,只有我和組織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離,其餘同志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鄧穎超說:「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借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

在鄧穎超的堅持和說服下,部分人放棄了原來的觀點。但在最後送交中央的草案中,仍存分歧,鄧穎超在給中央的信中再次明確表示自己支持無條件離婚的主張和立場,她寫了一封信。

信中說:「幾經爭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爭論的主要問題,即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對於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贊成者包括我及少數人。現為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廣大群眾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後稿,並將我們不同的意見一併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後決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交中央。我們爭論之是非,要求中央給予提示。婦委同志希望中央審閱後能和婦委同志一談,或中央討論時,允許婦委同志參加,究竟如何?由中央決定。」

黨中央同意了鄧穎超的建議,最後採用了「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的條款。初稿擬定後,又廣泛徵求了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做了多處修改,於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經毛主席明令公布,於1950年5月1日起實行。

我一直說,

只要你信男女平等,你就是女權者,否則你就是性別歧視者

很多人以為女權是要「 女特權」,是「只要權利不要義務」

這是完全錯誤的

女權只是要權利,女嬰出生的權利,女童上學的權利,少女不去婚配的權利,婦女就業和生育的權利(生育權包括不生育),農村女性得到宅基地的權利,家庭婦女得到保障的權利,不被打的權利,職業婦女和男人同工同酬的權利,結婚和離婚自由的權利

這些天賦人權,需要女人承擔什麼義務才能獲得呢?

男人有這些權利,他們又付出了什麼呢?

現在的婚姻自由這麼下去恐成笑柄,你們覺得是為什麼呢?和職業婦女越來越少,性別天花板越來越低,有沒有關係呢?

希望你們明白一個道理

每年700萬新增畢業生

崗位並不是上不封頂的

男性比女性更具有優勢

而且並不是崗位男傳男,女傳女

你往後退一步,對方就進了兩步

在女性遭遇職場性別歧視的現在

每一個回家的女性,都讓我們現存的女人更難

實際上自從我們的GDP每年增速低於8%以後

可以說就進入經濟下行趨勢了

近5年來每年增速都在逐漸變緩

甚至有研究機構預測,到2020年,GDP增速會降到5%

這是什麼概念啊?

這就意味著失業率會不斷增長

2015年風風火火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這才兩年啊

現在還提嗎?

還能有戲嗎?

幾千個上市公司年凈利潤大多不如一套北京的學區房

實體經濟這些年可是困難得很啊

你們覺得舉步維艱就放棄競爭了

看似退回了家庭避風港有人兜底

其實這麼想不對

給家庭婦女兜底的不是親愛老公

是我們職業婦女

當有天大家失去選擇必須回家時

你們最終會發現

脫離法制的良心這東西,不存在

你今天退讓的每一寸土地

都成為你日後生活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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