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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潼美協「奪命換屆」啟示:「虎王」遭遇「攻訐死」?一年爭議未了局

《蘭台藝術新觀察》— 撰文 | 蘭台君

2016年9月11日,時任臨潼美協主席李逢君突然自縊身亡,家屬在其畫室的桌子上發現了一本手寫近20頁的「遺書」,並附有14頁上書「維權」二字的信紙,據此各方多有質疑李逢君的自盡誘因源自同仁的持續攻訐。

公開資料顯示,李逢君1975年畢業於西安美術學院,曾任臨潼區文化館館長,陝西省美術家協會會員,西安市第十一屆政協委員,臨潼區第十屆政協常委。李逢君是當代實力派畫家,人物,山水,花鳥皆能,作品曾作為西安市政府禮品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收藏。其後期作品猶善畫虎,亦喜畫虎,其虎畫作品被收錄《中國當代著名畫虎名家精選作品集》,作品《如虎添翼》被譽為「天下第一飛虎」。因此該事件發生後,有關各方普遍認為無論從藝術創作還是社會價值的角度來看,當時不過64歲的李逢君的突然離世都是一個巨大損失。

據披露,李逢君自縊身亡事件發生之時正值西安市臨潼區美術家協會換屆,從2016年9月3日至事發當天,李逢君曾遭到來自臨潼美協副主席、副秘書長等三人發起的持續攻訐與聲討,發生場所既有線上的網路公共空間也有線下的相關會議期間。

鑒於對李逢君發起聲討的三人,或為李逢君長期待如兄長、視作好友的人,或是受李逢君多年關懷、提攜者,原本如此關係的同僚值臨潼美協換屆之際突然對李逢君的發難,無論是觀者還是任何一個身處其間的人均會頓生世態炎涼、為利忘義的幻滅之感;

而另一方面,臨潼美協在2011年之前並不存在,是李逢君在上級部門力舉與支持之下從無到有創建發展起來,當時不過是該民間團體的第一次換屆,面對持續如攻打上甘嶺般的聲討發難,當事者難免也彷彿看到一幅「雀占鳩巢」的圖景。

最終,李逢君選擇了自縊維權,伴隨著恰如電影《阮玲玉》中的那句旁白:「我一死何足惜?不過還是怕人言可畏,人言可畏......」

正是基於此種背景,事發不久,李逢君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聯名便將臨潼美協三名成員訴至法庭,稱該三人:「一、通過網路發表詆毀、侮辱性的語言,誹謗受害人,構成對受害人名譽權的侵害;二、利用開會之機,對受害人無端指責。在受害人試圖跳樓輕生被救的情況下,仍然冷潮熱諷,是造成受害人自縊身亡」,並訴請「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經過半年多審理,2016年8月17日,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被告三人侵犯李逢君人格權事實成立。2016年9月8日,該判決書送達至李逢君家屬,但家屬們認為,既然判定該三人侵犯李逢君人格權事實成立但卻沒有支持要求其公開道歉的訴請,此種邏輯於法有悖、於理難容,因而決定上訴,持續一年多的李逢君「攻訐死」爭議依然未了。

《蘭台藝術新觀察》查閱、梳理相關判決書、情況反映、會議說明等公開資料,試圖最大可能地還原李逢君自縊前一周遭到同僚攻訐的事件全貌,相關已查實資料勾勒出的這一幅美協換屆眾生相,也讓我們再次對相關機制、程序、以及現實進行深深思考。

線上「起事」

據法院判決書內容,李逢君自縊之前經歷的輪番攻訐始於一次邀請展的通知事宜,當時的背景是這樣的:2016年9月4日,「西安市各區縣美術家協會美術作品邀請展」在西安舉行,據了解該次活動為邀請展,由主辦方組委會自己選定邀請各區縣有實力的畫家提供作品參展,並且因為場地和安全等原因僅邀請了各區縣美協提供作品的畫家及另外兩三人出席開幕式。該邀請展邀請了時任臨潼區美協主席李逢軍、趙某營、魏某選三人作品參展,其中魏某選接到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通知參展,趙某營作為臨潼美協秘書長,受李逢軍委託在此之前即2016年9月2日將邀請展消息通過電話等不同方式向會員通知。當時,焦生全(網名:牧虎山人)、文忠民(網名:力夫)、楊念初(網名:秦嶺中國畫院)在臨潼美協的身份分別為副主席、副秘書長、副主席。其中,焦生全(網名:牧虎山人)以臨潼美協未將此次邀請展消息給自己通知為由頭率先在線上發難,文忠民(網名:力夫)、楊念初(網名:秦嶺中國畫院)予以呼應。

據法院查明,2016年9月3日晚,(臨潼美協)會員在自建微信群聊天,當晚19點45至2016年9月10日19時34分「臨潼美術家協會微信聊天記錄」和「臨潼藝術交流天地」微信記錄顯示:有其他會員在微信群中對邀請展開幕表示祝賀,對此,焦生全身為臨潼美協副主席於18點39分在微信群中稱:「美協系統這麼大的活動,竟然背著全區美協會員,進行暗箱操作,藏著掖著,提前連個消息都不發,究竟想隱瞞什麼?是誰剝奪了全體美協會員的參與權和參觀權」;

在臨潼區美協秘書長趙某營對此解釋之後又稱其解釋為「欲蓋彌彰」。趙某營答:「開幕式除畫家外,各區縣再派二至三名人員參觀是主辦方的規定,各區縣針對這展覽是統一安排的」。焦全生稱:「沒有參展權,也沒有參觀權,能不能給其他副主席、秘書長、理事和會員一點知情權?如果連知情權都沒有,那是不是連政治權利都被剝奪了,這同罪犯有什麼兩樣」、「美術家協會不是『家美術協會』,別把美協顧問、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員們當股掌玩物,別開著公車販買私貨!這樣的問題已經不是一次二次了,絕大多數美協成員始終蒙在鼓裡。美協主席如果有擔當,你把全體會員召集起來讓大家評評理,讓陰暗面見見光,你敢嗎」,「主席去哪兒了,怎麼不出來講話,別讓無辜者在前邊做擋箭牌」、「李逢君曾是我要好的小兄弟。自從當上了主席,處處給我挖坑,連美協其他人一塊忽悠,實在看不下去了。有些事,大部分人不明真相,到時候用事實說話,大家自然會明。」

文忠民(網名:力夫)在焦生全發表相關言論後稱「焦老師的批評很正確,說明你和李老師犯了一個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原則的公平透明公正的精神與一般開展工作的程序問題,必定是臨潼美協而不是個人的活動。」、「除了自私,勢利,冷漠,狹隘,還有什麼?」,「心缺善良,言行惡毒;心缺美德,言行下流……」

楊念初(網名:秦嶺中國畫院)在微信圈發表了「咱們臨潼美協現在只有三個人了!哈哈!可笑!可悲!」、「美協成立時好像大家一起給孫老闆要了十萬元!起碼不是私家的」。「美協成立時是有章程的!但是現在已經無章法可尋了,哈哈哈!」等。

觀察上述已經由司法機關查明的網路公開言論可見,對李逢君的公開「討伐」起因是一次邀請展通知的遺漏。一般而言,出現這種遺漏只有兩種可能:或者為工作疏漏、或為刻意為之,而聲討者的言中之意即以認定為是後者,並且在自認為這種情況「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的心理下將嚴重性層層拔高:從「連個消息都不發」引申至「究竟想隱瞞什麼?」再上升為「剝奪參展權、參觀權、知情權」乃至「政治權利」,最後一舉將一次邀請展的未獲通知等同於「犯罪」。

客觀分析這一聲討邏輯,除有關知情權部分之外的其餘內容,比如說沒有給某人通知即為剝奪其參展權、參觀權,實在是難言成立。因為既然是邀請展,要什麼人、什麼作品參展、參觀主要的決定權還是基於主辦方的要求與相關限制,並非是給誰通知了誰就可以參展、參觀的;而至於說沒有通知就是剝奪了某人的政治權利乃至犯罪,就更顯荒唐了:第一,就此請教了多位專家也無人知曉這樣的情形是犯了哪條罪?涉及剝奪何種政治權利?第二,假若如此,「受害者」大可去司法機關報案,為何不去?

因而無論是發出這一系列言論之人,還是對此言論與邏輯的附和與進一步提升引申之人,其動機與意圖很難說是善意或者純粹為了公事及公共利益,故此其產生的影響也被法院認定為「侵犯李逢君人格權事實成立」。

線下「批鬥」?

據法院查證,在一系列微信群聊過程中,有多人蔘插發言,其他會員有力挺李逢軍、有提出批評意見,李逢君微信表示將會召開會議解除會員心中疑惑。2016年9月8日,李逢君徵得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將決定在9月11日召開會議的消息由趙某營在微信群中進行通知。

《蘭台藝術新觀察》獲得的一份根據會後詢問整理而成的會議紀要顯示,當天的會議過程大致如下:

2016年9月11日(星期六) 上午9:00開會,會議由李逢君主持,文聯領導、美協副主席、成員等20餘人蔘會。

一、康金鴻發言,

二、李逢君發言,總結回顧了自己任職期間美協的相關工作,隨後宣布召開民主生活會。

(一)李逢君就微信群和朋友圈中的部分質疑言論逐一作了解答,並要求大家本著促進工作的目的發言。

(二)楊念初發言,共提出5-6條意見,講話時長約40分鐘,大致內容針對李逢君任職期間的工作提出意見;(有手寫發言稿);

(三)焦生全發言,就微信中的評論再次提出質疑,並就近年來的工作提出質疑,對李逢君有針對性,持明確的否定態度;(有手寫發言稿,較厚);

(四)魏振江發言,大致意思是,大家要以和為貴,肯定了臨潼美協的工作,並明確提出希望大家不要搞人身攻擊;

(五)焦生全繼續發言,仍持否定態度有針對性地質問;

(六)文忠民發言(有手寫稿,很厚),文忠民接著質問,帶有政治色彩論定和批判,並上綱上線,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在文忠民發言期間宋汝新插話,提醒大家不好內訌,要把精力放在畫畫上,安心創作,文忠民對此置之不理,連續發難;

中午休會,下午13:30左右接著開會,雲千里作為文聯領導參會。

(七)文忠民接著發言,基本內容同上午大致一樣,上綱上線式地批評指責;

(八)李逢君對楊念初、焦生全、文忠民提出的質問逐一再次解答和解釋,中間被打斷質問,李逢君解答後走向窗口,出現了跳窗的過激行為,經勸解中止,回到會場;

(九)楊念初發言,對臨潼、灞橋、閻良的三地畫展的情況進行了質問;

(十)文忠民發言,帶有嘲諷性質(指李逢君剛才出現的過激行為),說:「我不說、我不說……」

(十一)焦生全發言(言辭激烈),「你(李逢君)還沒有認識到你的錯誤!你再這樣子咱這會就開不成了。」

(十二)叢老師發言,「你們美協副主席都是幹什麼的?平時不作為,遇到名利就沖,你們又為美協作了多少好事?李主席已經都這樣了,你們還說個沒完?」

(十三)文聯領導雲千里總結髮言,總結了會議,肯定了主席的工作,同時指出了美協在制度建設、內部管理等三個方面的不足,並提議結束會議;

(十四)棟樑在會議被宣布結束時堅持發言,「美協會議不是不可以發言,但是發言必須是善意的。」之後,會議結束。

據參會人員口述,當天的會議大概有以下幾個特點:

1、會議時間很長,早上9:00—下午16:00,中間休會1小時,會程約7小時;

2、參會的20餘人中,只有近10人發言,李逢君發言佔1小時,楊念初、焦生全、文忠民發言皆在1小時以上,焦生全、文忠民發言總共時長占會議總時長的一半以上;

3、會議氣氛壓抑,焦生全、文忠民、楊念初的發言有極強的針對性,並準備了發言稿;其他人發言持勸解態度,並提請不要用過激的言辭進行攻擊;

4、民主生活會,只有李逢君提出了自己的不足,而楊念初、焦生全和文忠民沒有進行自我批評,全篇指責和質問;

5、會議由焦生全提議發起,提前準備充分,有備而來。

在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並未對9月11日臨潼美協召開的這次會議全貌予以展現,主要是針對會議期間焦生全、文忠民、楊念初三人發言與李逢君會議總結過程中欲跳樓被阻攔及回家後自殺身亡關係的事實進行了認定。最終認為有關反映會員入會、提拔協會中層都未按章程流程這些問題上,反映基本屬實;對於反映的財務問題,臨潼美協成立時孫某林贊助的10萬元經費是李逢君用自己一幅畫換取。該費用以及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等資金管理和保管的事實,幾名證人證明均有李逢君保管。雖李逢君在財務問題未發現侵佔、亂花費等問題,且能夠嚴於律己,年僅報銷10元車船費,但沒有依章程規定財務人員應有專人擔任,因而也基本屬實。

但法院認為:「雖反映的事實基本真實,但語言尖銳激烈,存在過失,足以讓李逢君相信是對自己工作的否定,亦足以使李逢君相信微信文章包括三人與其他會員之間對話是針對自己人格進行侮辱和誹謗。會議召開期間,焦生全、文忠民、楊念初就自己發現存在問題先後發言,致李逢君欲跳樓被阻擋這一事實,能夠證明三人會議發言過程中存在過失行為,可以認定是三人行為與李逢君跳樓的事實存在因果關係。會議結束當晚,李逢君寫有14頁維權二字並在家中自縊身亡,造成這一嚴重後果,應當認定與三人微信言論及會議發言存在因果關係」。

最終,法院判定焦生全、文忠民、楊念初三人侵犯李逢君人格權事實成立,而李逢君應對其自殺身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令該三人承擔相應經濟賠償,但沒有直接支持公開道歉的請求。

據《蘭台藝術新觀察》查閱相關法律規定,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侵害人格權的法律規定包括:

(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節錄)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名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這些相關規定顯示,對於人格權受侵害的賠償,首先是消除影響、其次是賠禮道歉,這兩方面屬於無形或精神上的彌補、賠償,接下來才是賠償損失,即經濟或事物方面的。鑒於此,李逢君家屬表示,「既然已經認定侵犯人格權事實成立,且做出了一定經濟賠償的判定,那麼公開道歉更是應有之義,但卻反而不予支持,因而家人不能接受已經上訴」。

待續——《蘭台藝術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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