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與FOB的區別 CIF條款下的職責和義務

  許多外貿企業雖然做過幾次CIF貿易條款,但是對於CIF條款下自己要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卻不甚了解。因此,今天長帆國際物流為廣大外貿客戶詳解CIF貿易條款。

什麼是CIF貿易條款?

  CIF全稱COST,INSURANCE,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劃分風險和費用的界點分別在哪裡?

  貨物風險的劃分點在起運港的集裝箱船上,即貨物進入船艙內賣方完成交貨,風險轉移至買家手中。

  貨物出運的費用劃分點則在目的港船上,即從貨物出運到貨物抵港之間產生的任何費用都由國內賣方負責。

CIF條款下賣方需要履行哪些職責和義務?

  A、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E、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買方需要履行什麼職責和義務?

  A、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 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

  D、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CIF條款下實際操作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1、混淆CIF和FOB

  因為二者的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所以容易產生混淆。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2、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

  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在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知名船運公司,賣方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3、賣方辦理保險業務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4、目的港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

  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而目的港產生的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則由買方自行承擔。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需要注意什麼?

  1、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取得海運提單並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後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 賣方在裝船後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3、 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

  4、 賣方無貨物裝船後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5、 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6、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叄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就註明賣方無裝船後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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