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2年後,能不能突破訴訟時效限制,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問】: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離婚兩年以後發現有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仍然可以訴請分割?

【答】: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那麼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應當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對於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兩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可見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為請求權,但並非是請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權利,而實質是使他人負有與其協議分割的具體方法之義務。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該項權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其次,我國《物權法》中沒有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所有權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屬於兩人共有財產的變更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未經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實際佔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要能夠藏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取得該財產。這種結果與我國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相悖的。

來源:家事法務。原題:最高院民一庭: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離婚兩年以後發現有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仍然可以訴請分割?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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