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避稅392億,李嘉誠「開曼+模里西斯」離岸避稅架構解析
前幾天,李嘉誠被印度稅務局追征了392億港幣。
相比關心劇情本身,Amy姐更想看李嘉誠是如何搭建境外避稅架構,來戰勝印度最高法院的。
1、交易背景是這樣的:
07年,英國沃達豐與香港和記黃埔達成一筆110億美元的收購。
交易各方情況:
買方:沃達豐的荷蘭子公司(簡稱沃記N公司);
賣方:和電控股的BVI公司(簡稱李記B公司);
交易標的:開曼公司即CGP(簡稱開曼C公司)。
交易標的開曼C公司通過模里西斯公司持有印度的Hutchison公司(簡稱印度H公司)。
2、交易開曼C公司的股權架構圖是這樣的:
Amy姐簡化後,是這樣的:
3、劇情是這樣發展的:
07年3月,
印度稅局:印度H公司,你股東賣了你,根據所得稅法,把詳細資料彙報給我。
印度H公司:不管我的事,我不是買方不是賣方。
印度稅局:你看看第195和197節,你有責任通知股東他要交稅。
印度H公司:哦?好像是哦,好吧。
07年4月,
印度H公司:人家說不用交,第195條是本國居民才要交稅,人家是外國的。
印度稅局:……
07年8月,
印度稅局:(直接找了買方)姓沃的,你是第163條所指的評估代表(representative assessee),要代扣稅。
沃記N公司:說的什麼玩意,滾,看你們憲法(Constitution)第226條,我不是。
印度稅局:……
07年9月,
印度稅局:姓沃的,按照第201(1)和201(1A)條,你沒有扣繳稅款,被視為失職的代表(assessee-in-default)要受到懲罰,你說不是,你拿證據來。
沃記N公司:……
09年10月,印度稅局發布新的所得稅法解釋
10年5月,印度稅局再次向沃達豐徵稅
10年6月,沃達豐向孟買高等法院起訴
10年9月,沃達豐敗訴,遂向最高法院起訴
12年1月,沃達豐勝訴,不用交稅和扣繳稅。
然後,到了17年,就是前幾天
印度稅局:姓李的,你要交稅,還有利息和罰款
李嘉誠的和記:(吐血)你們最高法院已判決了,不交
……
4、交易方與稅局爭執的焦點是:
印度稅局:
認為印度的資產被間接出售了,李嘉誠賣方應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第9條徵收利得稅;
沃達豐買方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如未履行,稅務機關可向其直接追繳稅款。
沃達豐和李嘉誠方:
認為買賣的是開曼C公司的股權,資本利得在開曼產生,在印度未產生利得,沒有應稅主體,印度稅局沒有管轄權。
5、最終最高法院支持了沃達豐和李嘉誠方,邏輯這樣的:
從國家立法徵稅的原則,有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兩個原則。
從居民稅收管轄權角度:交易不符合居住地原則,雙方交易的是開曼C公司,而非印度公司的資產交易,標的不是居民,所得方也不是居民。
從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角度:來源地,是指交易發生地,而非交易價值的來源地。雙方是在境外成交,收入來源地在境外,所以也不符合收入來自印度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從稅務欺詐角度:(1)李嘉誠開曼C公司持股架構1998年已經搭建完畢,不是為交易臨時搭建。(2)李嘉誠模里西斯架構間接持有印度公司,是為了享受稅收協定,這是印度本來就認可的。(3)交易標的開曼C公司除了間接持有印度H公司外,還持有其他公司股權,並附加多項條件,是一攬子交易,無法分拆。因此不存在稅務欺詐,不適用國際通行的穿透持股架構的原則。
最終,法院確認了交易方是正常商業目的的,李嘉誠的避稅架構是正當的,不屬稅務欺詐。
6、Amy姐給大家剖析李嘉誠是如何設置交易避稅架構的:
敲桌子劃重點!
1、投資時,通過模里西斯—印度架構投資,而非香港公司直接持有印度公司
模里西斯-印度架構,是為享受稅收條約而搭建的架構。
按照印度與模里西斯的雙重徵稅協定,模里西斯的公司在印度投資所獲得的資本收益不需要向印度繳稅。
按照印度789號公告,外國投資者通過模里西斯投資印度,來避免印度對FDI長期的審查監管等情況下,不能被視為是逃稅行為。
啟示:企業跨境投資時,確定好被投國後,國家本身的公司稅已無可避免,但稅後的收益迴流無外乎通過股息紅利,或者賣掉股權收回到母國,定要考慮稅收協定。
假設中國企業打算收購一家德國公司,那麼最好是使用一家英國公司作為SPV,可充分利用英國和中國之間的DTT。而英國和德國都是歐盟成員國,它們之間的股息和其它稅法都比其它非歐盟國家更為優惠。
2、投資時,通過開曼公司-模里西斯架構,而非香港公司直接持有模里西斯
根據模里西斯稅法,不徵收資本利得稅,不徵收股息和利息支付預扣稅。
尤其是,李嘉誠所在香港是低稅率地區,無資本利得稅,在用香港公司-模里西斯架構,或者香港公司-開曼公司-模里西斯架構,以考慮管理、保密方面為主,稅務為輔。
開曼架構是豁免公司,不在開曼境內經營,但開曼法規完善,開曼架構作為股東沒問題,並不被國際認定存在稅務欺詐。
啟示:中國企業跨境投資時,除考慮稅收協定外,在境外搭建中間層架構,應注意被中國稅局穿透,直接以管理機構原則認定最終資產方是居民企業。外國企業搭建中間層持有中國股權時,應注意698 號文規定。
3、李嘉誠巨額所得不交稅,重要原因是,開曼公司不被穿透,不被當做印度公司的馬甲。
開曼公司不只是持有模里西斯公司,開曼公司還持有其他公司,這些公司又設置了一系列複雜的條件,包括金融機構的擔保貸款、競業禁止權、顧問支持權、期權等等。
啟示:對於跨境稅務籌劃,不能僅用100%的避稅地持股結構,需要根據條件,合理變種,規避穿透原則。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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