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從來不是金額門檻設定的
從理財角度來看,我們的合格金融機構或者相對正規的資產管理機構一方面本身機構數量就較少。另外一方面受限於我國的相應法律,他們給予投資人的進入門檻都比較高,重點聚集在高收入人群,使得中國極為廣泛的中產階級壓根無投資途徑,只能擠入到低門檻的民間借貸領域,也就是說你資產管理門檻不放開,你就會發現很難改變這種格局。
我們目前在五萬到一百萬左右的投資金額裡面,你會發現基本上屬於無可投資的境地,嚴格的一百萬門檻堵塞了中國將近80%的投資人群,乃至將近100%的中產階級基本上都被覆蓋在這個投資可能性之外。這種情況下,這些人只有兩個選擇。
第一個選擇就是湊成一百萬,去投資高門檻的投資領域。你的本意是希望讓高風險承受能力的人進入這個領域,結果擠進了一堆更沒有風險承受力的人。
還有一個無法選擇的結果就是乾脆投資相對低門檻的領域,而目前低門檻的領域原先只有民間高利貸,如今多了一個P2P,這個角度來看,大家選擇P2P,其實本質還是屬於金融壓抑下的現實無奈選擇而已。
從道德層面上來看,你讓很多正規的金融機構的門檻只能設定在高凈值人群,可以讓他們有錢賺資本收益,那麼那些有些小錢,理論上也可以獲得一定資本收益的人,結果就活該只能放在跑不贏市場的儲蓄上了?這個就是很扯淡的事情了,這個其實是不公平的。
當然,這裡監管層都會說,一百萬以上的人,承受風險的能力更強,所以必須設定這個門檻。
這個是借鑒了美國的先進國際經驗之類的話來應對,但是事實上,這裡有兩個基本邏輯要去闡述和理解。
第一,中美國情是否一致?你不能因為說美國人喜歡吃漢堡,非要逼的中國人也都去吃漢堡。
第二,美國真的是否是這樣的呢?我們先回答第二個問題,美國的所謂合格投資人,其實並非是簡單的金額門檻約束。
這個其實很多判例都有,美國的所謂私募的合格一般設定為三個條件:第一個成熟,也就是理解風險。第二個是富有,即有能力承受損失。第三個是關係,投資人和發行方具備一定的聯繫。金額從來不是在核心三個門檻之內。
我們簡單的狹義的把金額做成門檻,壓根從頭到尾就是學了個皮毛,而忽視了所謂風險的實質是什麼。
風險認定這個東西,前提是可以承受,而不是不發生。金額跟是否可承受沒有必然關係,跟不發生風險也沒有任何關係。
確切說,金額壓根就是拍腦袋想出來的,憑什麼是一百萬?為什麼不是五十萬,不是十萬,不是三百萬?邏輯基礎在哪裡?
風險從來不是金額門檻設定的,最簡單的邏輯就是:我總共只有一百萬塊錢,我去投資一百萬的風險高;還是我只有二十萬,我去投資五萬塊錢的風險高?風險是以資產佔比來衡量的,而不是絕對數額來承受的,壓制的金融監管,一定催生出不平等的套利機會,這個其實更可怕。
真正要考量的其實是門檻下降以後帶來的市場資金相對較多,投資數量增長市場流動性增加之後的問題,而不是一個簡單的投資人門檻設定的問題。所有的風險應該堆積在資產端,而非理財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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