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發了offer,又因為崗位調整不想要了,仲么辦?
前段時間有個職工打電話諮詢說參加了「非你不可」的求職節目,節目錄製的時候,一個公司的老總和這個職工對上眼了,節目之後就力邀這個職工來他們公司工作。這個職工呢,也正好想跳槽,於是在收到公司發過來的offer後就從原公司辭職了,然後興沖沖地去新公司報道。這一去,問題就出來了,公司接待他的是人力資源經理,對他倒是挺客氣的,只是說老總讓他們安排你入職,但是這個崗位又來了一個新人,暫時沒有合適的崗位可以安排,讓他回去等等消息。後來這個職工一打聽,原來這個公司內部也有派別,相互安排自己的人,他的崗位就是被別人給頂了。
就這麼一個事,現在我們做個假設,如果我們是這個公司的HR,對這件事情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的糾紛需要從法律角度來處理,我們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這是什麼性質的糾紛?做勞動法律的都知道,勞動關係成立的標誌是用工,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個故事中,職工收到企業的offer,也相當於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雙方之間沒有「用工」,也就意味著勞動關係未能建立。那麼在勞動關係未建立的情況下,雙方發生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糾紛,還需要考慮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嗎?這個問題法律沒有給出答案,我們只能通過案例檢索的方式來尋求實務裁判口徑。
通過設定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offer」,在無訟案例做檢索,我們檢索到3個案例,其中最典型的是「倪建軍與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這個案例的與小故事的情節類似,職工因為受到offer後不能入職,直接到法院起訴公司要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結果法院以該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對職工的起訴予以駁回。其他兩個案件的裁判口徑也類似,都是把這類糾紛作為勞動爭議處理,要求先行進行勞動仲裁。
解決了該找誰的問題,我們再來看看這個糾紛如何處理?
在這類糾紛中締約過失責任是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公司發出了offer,職工基於對offer的信賴辭去了原工作,但因為公司未能安排入職,對職工造成的一定的損失。這個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法律上的締約過失責任責任,職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但是作為HR,我們能不能直接給老闆說公司是不對的,既然給人家發了offer就應當給人家安排工作。如果公司不安排,員工一旦起訴,公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恐怕很多HR就是這樣和老闆說的。
說的道理沒錯,但是少一點東西,也就是說少一點解決方案,而老闆需要的恰好就是「這點解決方案」。此類糾紛一旦發生,我們第一時間要做的是聯繫公司的人資部門,了解崗位需要,看看是否有其他崗位可以做調崗安排。如果可以調崗,就需要和職工做溝通,爭取職工的諒解,和職工協商入職並調整工作崗位。如果沒有合適的崗位或者員工不同意調崗,了解員工的要求,而後根據要求作出相應的應對方案。
總之一句話「把糾紛化於無形,秒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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