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月姬3號:魔夜團長,我接到案件了^^

團長:恭喜。

3號:但是這個案件好像有點問題。當事人醉酒駕駛,撞到別人停在路邊的豪車,自己的車損10萬元,別人的車損50萬元,他自己重傷。後來檢出他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他承擔全責。現在被立了交通肇事罪。

團長:哦?撞的什麼豪車?

3號:團長,你也沒什麼人關注,寫文章人家也不會給你錢,就不要在這裡打廣告了吧?

團長:哦。。那你有什麼問題?

3號:我想作無罪辯護,但是有幾個點把握不準……他開車把自己撞成重傷,會不會因開車致人重傷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團長:看你這問題提的……

3號:因為不管是《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條文還是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釋,都只說「致人重傷」可以成立犯罪,但沒說是「致人」重傷。所以。。你說開車把自己撞成重傷會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團長:你說,一個人要是自殺被搶救回來了,他會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裡面也只說「故意殺人」的要成立這個罪。

3號:當然不成立。一個人處置自己的生命權並沒有侵害法益。但是你這個例子類比不當,因為故意殺人罪侵害的是公民人身權利,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一個人處置自己的生命權並沒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但一個人開車發生事故,不管損害的是誰,都會侵害到公共安全。

團長:好吧。那你看看交通肇事司法解釋,裡面在致人傷亡的時候雖然沒點明這個傷亡的「人」是否包括「自己」,還是只限於「他人」,但是在關於財產損失那裡,卻是寫明了致「他人」的財產損失的。那麼參照這個,既然財產損失只限於「他人」,那關於人身傷亡的損失當然也只限於「他人」。

3號:但是,後面專門寫明是「他人」,而前面沒寫明,不正好說明前面不僅包括「他人」,還包括「自己」嗎?

團長:唔……你這樣說也沒錯……

3號:是吧是吧

團長:但是既然含糊不清,可左可右,那當然是選擇對被告人有利的觀點啊。再說,你是辯護律師,你挑無罪的觀點說不就行了。

3號:好吧。。但是還有個問題。當事人自己沒錢賠,但他買了商業險,保險額度有25萬是可以賠的。只是他一直不願意找保險理賠。如果扣掉保險能賠的25萬,那他實際上還剩25萬沒賠,你說這個有沒有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造成財產損失入罪條件「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無能力賠償的數額超過30萬元」

團長:你提了一個好問題。

3號:那麼答案是?

團長:我也不知道。應該不算。既然有保險,那保險能賠償的那部分當然也算是他的賠償能力範圍,不應該計入「無能力賠償」的數額。扣掉保險,他最終無能力賠償的數額只有25萬,達不到30萬元的入罪標準。

3號:那控方要承擔證明他沒有賠償能力的舉證責任嗎?

團長:不需要啊。控方怎麼去證明某個東西不存在?只要他在一定的期限之前仍然沒有賠償就可以認定為「無能力賠償」了啊。

3號:那這個「一定期限」是多久?

團長:沒規定。一般就是刑事立案、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法庭辯論終結、一審判決這幾個時間節點中選一個了。

3號:好吧。。那我去準備無罪辯護了。

團長:祝你成功。

——————————————1個月後————————

3號:團長,我被當事人炒魷魚了……

團長:你怎麼回事?上次不是論證過無罪辯護的希望挺大了嗎?

3號:團長,他醉駕,血液酒精含量是150.

團長:那又怎麼樣?

3號:他還是個公務猿。

團長:那又怎麼樣?

3號:公務猿受了刑事處罰要被開除公職,你知道吧?

團長:那又怎麼樣?

3號:所以他一出事故就辭職了,沒等單位開除他。現在他想當律師。

團長:那又怎麼樣?

3號:你看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團長:所以?

3號:他是自己辭職的,不受第(三)項限制。現在他死都拖著不想賠錢,就想以財產損失為入罪條件被定成交通肇事罪,這是過失犯罪,不受上面第(二)項的限制,刑滿仍然可以當律師。但是如果定不了交通肇事罪,他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就要被定危險駕駛,這個是故意犯罪,雖然最高拘役6個月,但是受了這個刑事處罰,就不能當律師了。

團長:所以?

3號:所以我一對交通肇事罪作無罪辯護,當事人就慌了,把我炒了。

團長:嗯。你的故事告訴我們,滿足客戶需求最重要。

3號:團長TT

團長:你慌什麼。他炒你魷魚,律師費不用退的。

3號: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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