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實務中,許多人對保證期間及保證訴訟時效缺乏足夠了解,導致糾紛頻發。如何有效的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下文將結合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1、一般保證從主債務的裁判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連帶保證自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案例一:
來源:張某與開發公司、甲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豫法民三終字第41號
法院觀點:
甲公司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應自張某首次向甲公司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案例二:
來源:徐某、董某保證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民再299號
法院觀點:
擔保期限也應當是債務到期之日起六個月內。董某在2012年5月8日起六個月內主張過權利,那麼保證的訴訟時效應當在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內。董某提起再審要求徐某承擔擔保責任的時間是2013年7月30日,其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故董某主張權利的時間即2012年5月8日未超過擔保期限,起訴徐某的日期2014年8月8日也未超過訴訟時效。對於借條中未約定擔保方式的視為連帶擔保責任,徐某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三:
來源:吳某、陳某、樊某與馬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吉民提字第93號
法院觀點:
在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則保證責任確定,從保證責任確定的時刻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也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並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建議債權人掌握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以免因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具體規則如下:
(1)針對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從裁判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
(2)連帶保證只需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即從提出請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需要說明的是,若是超過保證期間主張債權,保證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保證人免責。故債權人需在保證期間內主張債權,此時才能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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