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信息解釋

最高法、最高檢今日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如何啟動刑事程序。最常見的三類侵犯個人信息的情況分別是電信詐騙、中介推銷電話、網路人肉搜索。公民個人信息被各種公司或者詐騙團伙大批量購買使用,從公民個人的角度,單獨自己一個人的信息被侵犯是無法報案並被刑事立案的;被人肉搜索,同樣難以刑事立案。

這個解釋只有最高法、檢參與制定,公安部未參與,對於涉及此類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如何啟動,仍然是最大的障礙。

2、公民個人信息被侵犯,主要是在信息網路上。因此,熟練掌握《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電子證據的取證程序更顯重要。

3、這應該是第二個規定「國家規定」範圍的司法文件。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文件中規定的「國家規定」限於非法經營罪,它是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其中,「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應當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制發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符合以下條件的,亦應視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同相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國務院批准;(3)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布。

而這次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國家規定」限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即增加了」部門規章「

4、解釋中的獲取公民信息的方式,已經涵蓋了所有的獲取方式,只是對不同的方式,入罪標準不同。

5、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用於電信詐騙的,數罪併罰。

但是一般來說,很難查到上家。最多是這些詐騙團伙多定一個罪。

6、涉及社會經濟的案件越來越注重罰金刑的使用。雖然未必有效果,但是嘗試探索自由刑以外的刑罰,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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