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違約後的訴訟請求選擇要點

訴訟請求作為出租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不僅應當明確,更應當合理、合法。若選擇不當的訴訟請求,可能面臨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後果。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出租人的權益,應在起訴前確定好有效訴訟請求。以下將針對訴訟請求進行具體闡述。

1、出租人不得同時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並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應在其中選擇一種作為訴訟請求。

2、若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之後仍有損失,可以另行主張。

某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和張某(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若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主張全部租金。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並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

1、在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後,承租人無法再使用租賃物。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出租人不能主張租賃物取回之後的未到期租金。

2、出租人取回租賃物目的在於彌補合同未履行的租金損失,實現其履行利益。若出租人既取回租賃物又主張未到期租金,則其將獲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

3、雖然《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既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取回租賃物,又可以主張全部租金,但該條款為出租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若履行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故出租人僅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作為訴訟請求。

4、若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之後仍有損失可以另行主張。

1、事先確定有效訴請,以免因此拖延訴訟程序或者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租賃期間的租金構成為租賃成本加上租賃利息。租賃成本一般即為租賃物購置價款,有時租賃成本亦包含其他經雙方同意加入的相關費用。在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後,再要求未到期的租金,將被認為重複計算租賃物價值,對於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故即使合同約定出租人既可以取回租賃物,又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賃,亦被認為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2、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物價值,同時,雙方可以共同指定一家評估機構作為租賃物價值評估的委託機構。在出現糾紛時,雙方若對租賃物價值達不成一致,經法院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將會耗時耗力,影響租賃物的有效處置。若雙方事先達成合意,確定評估機構,不僅可以有效確定租賃物價值,亦可以快速推動訴訟程序。

3、若出租人選擇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作為訴請,經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拒不履行。此時,出租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程序,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賠償損失。

4、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

損失賠償範圍=(全部未付租金+其他費用)—(收回租賃物的當期價值)。

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

損失賠償範圍=(全部未付租金+其他費用+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收回租賃物的當期價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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