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個外國護照和居民身份就能規避CRS申報?太天真!(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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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高價值客戶
在《上篇》中我們討論了存量低價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問題,接著我們來說存量高價值客戶的情形。
同樣以李小姐為例。假設李小姐是中國大陸居民,做電力生意積累了一些財富,其2014年在某離岸地(CRS參與國,且已經與中國「配對」成功)的銀行存了現金600萬美元,並按照反洗錢要求提交了其在北京的住址和中國大陸的護照信息。那麼此時銀行的電子系統里已經有了若干李小姐的中國「標識」,包括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而且銀行對李小姐的賬戶和相關身份資料都有紙質原件或者複印件存檔。此外,李小姐的私人客戶經理對於李小姐的具體情況也很了解,知曉其長期居住在中國,並且還實地拜訪過李小姐的電廠。
按照CRS的法規要求,鑒於李小姐持有的是存量高凈值個人賬戶,該金融機構需要依次通過電子系統檢索,紙質文檔檢索以及客戶經理詢問等環節層層識別賬戶持有人李小姐的需申報「標識」。此時由於金融機構已經持有了李小姐若干中國的「標識」,那麼通常會要求李小姐提供一份稅務身份的聲明文件,看是否可以排除李小姐被申報的可能,也就是CRS中所謂的「curing procedure"。
我們假設李小姐在CRS實施以後即刻辦理了移民,獲得了某加勒比島國的護照,同時在當地購買了一套房產並花錢購買了一份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在給金融機構的聲明文件中,李小姐聲明自己為加勒比島國稅務居民,並且提供了當地的地址,同時還提供了當地的護照和稅務身份證明文件。從表面上看,似乎形式上已經不存在任何問題,金融機構直接把李小姐當成加勒比島國的居民對待就好了,那麼其賬戶信息也不會被申報和傳遞給中國政府。但是這可能只是李小姐的一廂情願。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他們對於聲明文件有一個很重要的義務,那就是「合理性測試」(Reasonableness Test), 他們需要把聲明文件中的居民身份以及住址信息等與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和"了解你的客戶"等開戶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和可以公開查詢到的信息進行對照或者說驗證,看是否存在衝突,如果存在衝突,那麼需要賬戶持有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材料或者重新提交一份有效的聲明文件,以排除此前存在的「中國標識」。如果通過該補充程序,相關「中國標識」仍無法排除,那麼銀行可能會考慮將李小姐當成所有與「標識」相關國家的稅務居民,其個人賬戶信息會被分別申報和交換到相應國家。當然,如果金融機構冒著刑事犯罪的風險,聯合客戶作假,協助客戶逃稅和洗錢,那就另當別論了。
個人新開賬戶的處理
以上都是討論的存量個人賬戶的處理,那麼個人新開的賬戶又怎麼處理呢?其實這個問題比存量高價值賬戶的處理更為簡單,因為對於個人新開賬戶,CRS所要求的基本都集中在個人聲明文件上,並沒有電子系統檢索,紙質文件檢索以及客戶經理諮詢等程序。
舉個例子,李小姐在2017年10月購買了加勒比島國的護照,並在當地購房和取得了當地稅務機關賣出的稅務居民身份。李小姐以加勒比島國居民的身份申請在香港某銀行開戶,擬存入現金100萬美金。從反洗錢和了解你的客戶的角度,李小姐需要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雙重居民身份)和資產來源的證明。從CRS的角度,李小姐需要填寫個人稅務身份聲明文件。如果事實是李小姐本人居住在中國大陸,並且扔持有中國護照,但又堅持只提供加勒比島國的身份信息,那麼這個賬戶能不能被香港銀行接受,是否會通過銀行反洗錢和了解你的客戶等相關合規程序,是個問題,因為一句英文都不會說的李小姐,「此地無銀三百兩」般地跟銀行說她是加勒比海島居民,必然會引起銀行反洗錢與合規部門的額外關注。此外,從CRS的角度,如果金融機構發現李小姐的聲明文件與其了解的事實存在衝突,那麼該聲明文件無法通過「合理性測試」。況且,對於新增個人賬戶,很多金融機構都是將提供有效的CRS聲明文件作為開戶程序中的必經環節,如果不能獲得有效的聲明文件,那麼很多金融機構出於風險規避的目的可能會考慮不予接受李小姐的開戶申請。
結語
由此可見,購買小國護照或者居民身份並不能達到規避CRS的目的,因為獲得了外國國籍身份並不代表你就自然獲得了當地的稅務居民身份。而即便通過「各種途徑」獲得了小國稅務居民身份,如果你長期工作生活在中國,那麼你仍然是中國稅務居民(或者雙重稅務居民)。如果開戶人瞞報或者故意欺騙,那是要依據開戶金融機構所在地法律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的。例如香港的CRS法規就規定,對於個別賬戶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證明予財務機構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便屬違法。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對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客戶弄虛作假的,最高可處3年監禁。
其實這個問題吧,科林覺得那些被忽悠去買護照的富豪們也可以稍微開動一下腦筋嘛,OECD和G20的CRS法規起草者也不是吃素的啊,他們能設計出如此複雜的CRS反避稅規則,難道他們不知道世界上有些小國家做著賣護照和賣稅務居民身份生意,協助逃稅者規避CRS,並明擺著跟他們對著乾的事情?你敢保證後續OECD和G20不會出台相應的「黑名單」,以及對於黑名單國家的聯合制裁措施?
CRS的全球性落地實施才剛剛開始,目前還處於各國聯合起來「織網」的階段,「撒網」,「收網」,「殺魚」的大戲還在後頭。如果想著賣個護照或者居民身份就輕鬆規避CRS,那就真的是有點兒「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了。
(下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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