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保證金約定規則
1、關於保證金是否退還的處理以合同約定為準。
2、同時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和其他違約責任的,應以損失為限,法院有權調整。
某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和某公司(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應補足全部所欠款項,保證金不予退還。
後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承租人抗辯出租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過高應予減少,而已支付的保證金應當折抵所欠租金。
1、逾期利息和不予返還的保證金,均是為了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性質上均屬於違約金。
2、出租人既主張保證金不予退還,又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屬於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故法院僅支持以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對於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
1、建議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避免同時約定逾期利息、違約金及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因三者本質上均屬於違約金,難以同時被法院支持。實務審判的規則如下:
(1)若融資租賃合同既約定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又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通常由法院結合當事人履約情況、過錯責任、損失狀況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權,在其中選擇一種作為違約金。
(2)若單獨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未約定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且保證金的金額與損失或者違約後果相當,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保證金未約定不予退還時,一般被法院認定是質押擔保。雙方應通過書面形式約定保證金,
同時明確約定出租人有權處分保證金。若出租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其有權處分保證金,出租人擅自處分將違反質押的法律規定。
3、明確約定出租人收取的保證金不計算利息,避免出現糾紛後就利息計算事宜產生爭議。
4、明確保證金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建議採取一次性收取保證金的方式,避免因承租人拖欠支付保證金導致保證金無法起到保證的功能。
5、明確保證金的沖抵規則:
(1)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用保證金沖抵其所欠費用,同時明確沖抵的順序(實現債權的費用、損失金額、違約金、保險費、逾期利息、本金)。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保證金沖抵所欠費用的,承租人應限期補足保證金,否則,將承擔逾期利息。
(3)若合同期限正常屆滿,出租人可以用保證金沖抵最後一期或者幾期租金,不再將保證金返還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nnnnnn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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