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
1、直租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及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主要特徵為:
(1)融資租賃公司(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設備等租賃物。
(2)租金的確定原則:出租人在計算租金時,已經把投入的資金和想要的收益納入其中。
(3)融資租賃業務結束之後,承租人以象徵性價格購買租賃物。如支付一元錢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2、售後回租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使用。
(1)承租人自有設備等固定資產,希望融資套現;
(2)承租人將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公允價格出賣給出租人,實現套現;
(3)出租人再把設備等固定資產再租給承租人,然後通過按期回收租金的方式實現投資和收益目的。
操作融資租賃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內容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並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
2、租金的構成:購買租賃物的成本+相關費用+利潤。租金的總額應涵蓋出租人希望收回的成本及收益。
3、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中,承租人自行選擇租賃物及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瑕疵及毀損的風險。即使租賃物滅失,只要出租人不存在過錯,承租人仍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出租人僅負有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款項、不干擾承租人使用租賃物、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義務。出租人對租賃物瑕疵免責,對租賃物致第三人損害免責,不承擔租賃物滅失的風險。
5、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賃物、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享有選擇租賃物及出賣人的權利,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因租賃物瑕疵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
6、出賣人直接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雙方應出具驗收交付憑證。
7、承租人根本違約的,出賣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8、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可以以名義價款購買租賃物。若租賃物有餘值的,雙方可以協商續租。若承租人不購買租賃物的,出租人取回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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