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的法律不鼓勵我們「為民除害」?

為什麼鄧玉嬌案沒有改變於歡的命運?

什麼情況下,你才可以「正當防衛」?

為什麼我們的司法機關,要這麼為難「好人」?

「事後懲罰」和「事前威懾」,哪一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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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鄧玉嬌案沒有改變於歡的命運?

如果不是討債者使用了「男性專用作案工具」,如果不是「辱母」這個能打通已固化的社會各階層情感的最大公約數,如果不是網易把《南方周末》原相當克制的標題《刺死辱母者》,改成早期普利策風格的《母親欠債遭11人凌辱,兒子目睹後刺死1人被判無期》(之前批評網易標題黨的人哪去了),這件案子根本不會有人關注,我也不會在後台收到十幾條要求評論的信息,我也不會佔用我每周二篇的寶貴機會寫這篇註定不會改變什麼的文章。

作為南周的忠實讀者,周四看到此文後,我完全沒有想到它將引爆一輪輿論風暴,因為這不是南周第一次關注「正當防衛」的問題了,轟動全國的「鄧玉嬌刺官案」已是8年前的事了,我認為這在當今中國,是一個無解的問題。

正是因為案情中出現了「男性作案工具」和「辱母」情節,它才能成為公眾話題,正是因為成為了公眾話題,它最後的改判幾乎沒有疑問。所以我說它並不具有典型性,就像鄧玉嬌被免予刑事處罰,並沒有改變於歡的一審判決一樣,「辱母案」的轉折也不會改變下一個「於歡」的命運。

作為普通人,還不如想想下面這個很現實的問題,這畢竟是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面對的。

2、怎麼才能判斷自己可以「正當防衛」?

有研究者對幾百份判決書的統計顯示,當你被檢察機關起訴後,還能在法庭上用「正當防衛」來成功脫罪,概率只有6%。

所以,與其關注法律條文檯面上是怎麼寫的,不如看看司法機關台下是如何操作的,這樣更有現實意義。

假如你被一群小流氓圍住了,為了保住自己的小命,你想起了電影里那些正當防衛的情節,你覺得你就可以大顯身手為民除害了?

壯士且慢,請先聽一聽未來你可能遇到的檢察官法官們的想法吧,聽一聽他們認可你用暴力解決對手的幾個前提條件:

第一、你要看看對方有人動刀子嗎?有人拿著大鐵棍嗎?如果沒有,說明你的生命還不算危險,「辱母案」的一審判決人人罵,可類似的案子從來都是這麼判的。

第二、雖然對方有沒有兇器,但他們揚言要「弄死你」,這也行,算是「即將發生的危險」,但且慢,你一定要看看身邊有沒有旁證,否則,誰證明對方說過這句話?忘了「無罪推定」這回事吧,「正當防衛」的證據是要你自己去收集的。

第三、對方動刀子了,很好,你有生命危險了,可是你的武器是什麼?如果也是刀子,那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互毆,因為「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最好你剛好身邊有一把條凳什麼的,既不算兇器,又稱手,還能證明自己是臨時起意。不過,條凳也不能太重,以前曾有人用狗槽砸性侵者的頭,被判故意傷害的先例。

第四、對方中有沒有人曾經多次欺侮過你?如果有,那你最好好好考慮一下,「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而不是出於長期被欺侮後產生的報仇心理。還是那句話,你必須自己找證據證明這一點。

第四、條凳上一定要長眼,「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分清對方哪些人是真動手,哪些只是在一旁吆喝,更別誤傷了旁觀者。

第五、見你拿起了條凳,對方中有膽小的就開始撤了,千萬別追,因為「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當中」,還記得「長沙計程車司機撞死劫匪被判三年半」嗎?

就算你滿足了一切條件,你最好請菩薩保佑仇人別丟了性命,哪怕像「辱母案」中那個討債者受傷後純粹自已作死,也不行。判你無罪?國家賠償怎麼辦?要不要處理承辦人?很麻煩的。判你免於刑事處罰?法庭要考慮被害人家屬的情緒,要考慮此案的社會影響。

你明白了吧,如果你被一群人圍住,辦法有三個,一是挨過去,二是趕快逃,三是裝死。你最大危險不是對方人多,而是你無意中摸到了一把水果刀……

正當防衛?基本上,這個,很難。

此案成為輿論熱點後,很多人拿美國的相似案例來說事,兩相比較,確實讓我們思考一個問題,在「正當防衛」這個問題上,為什麼我們的法律和司法機關,要這麼為難「好人」呢?

3、在「正當防衛」的問題上,是美國的月亮比中國圓嗎?

其實,這句話不太對,在英國美國的「英美法系」中,有罪無罪是由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判定的,在「正當防衛」的問題上,肯定更符合普通人的道德標準。

而在德、日等「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官要按照法律條文判案,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都比較嚴格,跟我國還是比較類似的。

「英美法系」認為,法律的效力來源於民眾的常識,不專業的陪審團才更有資格判案;「大陸法系」認為,法律的效力來源於「不證自明的真理」,專業的法律人士才有資格判案。

所以不能簡單的比較兩種法律制度誰更好,比如辛普森殺妻案,如果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審判,脫罪的可能性是很低的。

「正當防衛」是人自我保護的本能,在這個問題上,陪審團判案肯定更接地氣,美國的月亮看上去確實要圓一點。

不過,我還是要糾正大家的一個錯誤認識。在討論中,很多人把中國歸為「大陸法系」,這就不對了。中國既不是「大陸法系」,也不是「英美法系」,而是獨特的「社會主義法系」,我們的判案標準是「讓人民群眾滿意」、「讓原告被告雙滿意」,要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不準不滿意哦,親!

4、一定要談談社會主義法制的優越性

既然談到了社會主義法制,一定要談談優越性,談談司法機關為什麼要限制民眾使用暴力。

大家都是高考過來的,一定都知道一句話:「國家是一個階級統治另外一個階級的暴力工具,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專政機關都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

別以為這句話就是考試時用一下,現實社會的每一個問題都會對應到政治課本里的一句話上。而這句話的背後,暗藏著這樣一個法理:

在我國,只有國家才擁有「暴力」的正當性,民眾的「暴力使用權」是被嚴格限制的,哪怕是像「正當防衛」這樣的「最後保命暴力」,雖然法律給開了一個「小門」,但在實際執行中,這扇門又被關成了一條縫。

好好學習拋棄幻想吧,同學,暴力是用來解決你的,不是給你解決問題的。

5、「事後懲罰」還是「事前威懾」?

既然這是一個講職場話題的地方,無論多麼困難,我都要想一想,這個話題和職場有什麼關係。

我們認為,一個人犯了錯,就要受到懲罰,但懲罰的目的是什麼呢?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比如在「正當防衛」的問題上,拋開具體的案情,有兩種相反的觀點:

民眾的想法是,「正當防衛」是好人打壞人,不但不能懲罰,還要表揚。

但司法機關卻認為,如果「正當防衛」的標準定得太低,會造成大家習慣性用暴力解決問題,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如果法律鼓勵你行使「正當防衛」權,你受傷害的風險反而更高。他們覺得不讓你「正當防衛」,也是在保護你。

這兩種觀點代表了刑法的兩種目的:一個是「事後的懲罰」,強調的是責罰相當,無罪不罰;一個是「事前的威懾」,強調的不是你有多大錯,而是懲罰你,對社會有沒有好處?

我要扯到職場上了,比如對於員工遲到行為,一般公司會有兩種處罰制度:

一種是遲到多長時間,扣多少錢工資,人性化一點的公司,還會設一個寬容時間,這就是「事後懲罰」,強調的是責罰相當。

另一種是,一旦遲到,不管遲到多久,一律扣同樣的工資,這就是「事前威懾」,目的不是為了扣錢,而是不讓你遲到。

這兩種處罰都有各自的問題,前一種會給員工一個感覺:扣工資不是懲罰,而是交易行為,只要被扣了工資,我就沒有過錯了;後一種會出現懲罰的負作用情況:反正來不及了,不如多睡一會兒吧。

到底是「事後懲罰」重要,還是「事前威懾」更重要呢?這就是一個價值觀的問題了。

但就我本人而言,我更相信「事後懲罰」。因為我覺得公司制度的公平性更重要,而有沒有人遲到相對而言,就是個小問題了。

因此,我更喜歡一部責罰相當、公平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一部強調威懾犯罪分子的法律。

更何況,能被威懾到的都是好人,壞人幹壞事時,考慮的往往不是受到什麼懲罰,而是會不會被抓到。

6

最後的暴力權

羅爾斯在《正義論》給出了正義的兩條原則,第二條原則中的「差別原則」說的是:

「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於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

一個人在遭遇暴力的時候,他難道不是羅爾斯所說的「境遇最差的人」嗎?他能夠使用的「最後的暴力」,難道不正是他此刻能得到的「最大利益」嗎?希望此後的「正當防衛」的案件中,即使沒以有「辱母」這樣的情節,也能得到大家最廣泛的關注。

首發於「人神共奮(ID:tongyipaocha)」微信公眾號,每周二篇原創,顛覆你對職業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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