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問題是權利不對等問題
昨天看完南方周末王瑞峰寫的《刺死辱母者》,注意到了幾個點。第一,高利貸以及暴力催款在當地儼然「合法」。第二,公職系統不辦事也儼然常態。這次是公安,上次是交警。交警對死者交通肇事就並未執法。這次也一樣。這是為什麼。第三,正當防衛的概念是否有延伸。第四,死因失血過多,再往上推一個的直因是被刺,這點毋庸置疑。
我不是很懂法律。但我為這兒子感到難過。我不相信有天生的惡或者是天生的善。我相信大家都是人,有好的念頭也有不好的念頭。能發揮好的還是發揮壞的需要制度去引導和規範。
事情發酵了兩天,到今天已經很多人在覺得可以代替法院判刑,覺得於歡應該無罪釋放。我又覺得很奇葩。想要用自己的意願去干涉司法程序,跟濫用司法權力有什麼區別呢。
道德和民意都不應該影響判刑。但是法律對各個公民的效用應該是一致的。不管你是誰,你犯了法,那就承擔統一標準的後果。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但是這個案件裡面最明顯的特徵是,公權力的行使更大程度上有利於其中一方。杜某開車撞死人逃逸賠了20+萬就沒事,於歡就得無期徒刑。同樣是違法,高利貸沒事,捅人刀子就有事。現實是,部分人擁有了「法律特權」。這不能讓我相信法律能夠起到保護平民這更弱勢一方的作用。
又有人說民意容易被煽動。如果依法處置高利貸和暴力行為,那你判刑沒問題。同樣的,要愛國要反韓反日的時候你知道來煽動媒體煽動民意了,就不許小老百姓受刑的時候媒體來煽動一下民意么?什麼道理?
昨天在社區裡面,有一個法律界的教授。說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的情形大概是需要對方使用管制工具威脅到人身安全時才成立。於歡不構成「正當防衛」,又是致人死地的直接原因,構成犯罪,理應判刑。
我對於歡應不應該判刑沒有異議。但覺得很奇怪的是,這個邏輯可以很容易推出一個情況,就是在被強姦和猥褻的時候,你是不能拔刀子的,不然不小心弄死對方了被判個死刑可咋整。被強姦和猥褻不滿足「工具」和「威脅生命安全」的緊迫性。
如果不弄死對方,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報警嗎,當事人不就是發現報警並沒有什麼卵用嗎。於是我又覺得整個事件荒唐。
公權力的設立,大家應該還記得中學政治書裡面的稱呼,叫「國家機器」。意思就是這些權力機構是為國家強制性的權力設立的。從出發點上就沒保衛人民權利不受侵害,讓人民滿意這個意思吧。
當今我們的體制下,國家強制權力究竟是zf的權力,某些統治階層的權力,還是人民賦予zf代為行使的權力呢?如果是後者,那貌似要求平等且受監督並不過分吧。公權力如何行使會逐漸成為人們非常關心的問題。
刷了一會兒微博,平白生了很多怨憤。實在是不好意思。我繼續看書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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