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東涉黑人員當兒子面侮辱其母,1人被刺死?

謝邀。

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法治國家的現實,國家暴力被裝進位度的籠子里,無為而治之後,因為權力不會存在真空,所以熟悉法律的民間黑惡勢力迅速擴張。良民陷入要麼忍受黑惡勢力,要麼採取極端手段反抗黑惡勢力,然後被國家暴力嚴厲制裁的窘境。

許多人既默認國家是最大的迫害者,又要求國家權力擴張有效打擊民間惡棍,這本身就是矛盾的。

以下觀點政治不正確,信仰法律萬能者請自動屏蔽。

一般來說,每次法律判決成為輿論焦點,其實都是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出現了巨大的矛盾。這些判決將對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一般的情況是符合法律規範的執法、司法過程及相應裁決,違背社會良德,將危害社會基本秩序。

在可以預期的未來,和所有法治國家一樣,中國的黑社會將蓬勃發展,希望法律能有效控制黑社會的人,可以洗洗睡了。

一、從法律程序的角度講,這個案件的判決是沒錯的。雙方衝突,一方死亡,不能算過失。過失殺人、過失傷害致人死亡,都不能用。剩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最終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

二、為什麼不能按照正當防衛算?法律雖然有正當防衛這一條,但是在實踐操作之中,是卡得非常死的。許多公安和律師,在自己臨機應變的時候,都未必能掌握好正當防衛的尺度。

三、為什麼防衛過當卡得這麼死。一般來說,民間的惡棍比良民懂法律。許多人經常和政法系統打交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儼然是沒有律師證的律師。一旦放鬆正當防衛的尺度,必然有大量的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偽裝成防衛過當擺脫法律的制裁。最終,吃虧的還是良民。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把尺子處理問題,法律條文不區分惡棍和良民。法酷殘民,法馳縱奸。然而,民間是有民也有奸的。現實社會是錯綜複雜的,法律的準繩,稍微嚴一點就是殘民,稍微松一點就是縱奸。法治國家的實踐,往往是殘民加縱奸。

五、惡棍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懂得如何在法律準繩的邊緣遊走,既實現作惡的目的,又規避法律的懲罰。這個案件之中,被殺的黑幫頭子的行為,是尋釁滋事,最多五年。反過來,受害人要反抗,必然採取暴力方式,黑幫如果群毆受害人,則屬於正當防衛,最多防衛過當。

六、公安不介入債務糾紛,這是有要求的。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隨即離開 。」事實上,黑幫分子採取了極端凌辱的手段——黑幫比良民懂法律,知道如何打擦邊球。

七、黑幫分子打了被告及其母親耳光。打耳光是不入刑的,不然會有多少良民因為一時衝動進監獄?

八、為什麼有這麼荒謬的結果,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笨拙的暴力工具。迷信依法治國,以這樣笨拙的工具作為管理手段,必然只能有一個不太差的結果。

九、公安也是受法律制約的。上級要求妥善處理,臨機應變,出事追責。電光火石之間,哪有那麼多時間反覆斟酌,妥善處理?他們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也是要追究責任的。他們介入糾紛,良民對他們最多是口頭感謝,送一面錦旗,惡棍卻有足夠的資源和動力與他們死纏爛打到底。他們槍口抬高一寸,最多瀆職。他們介入糾紛,稍有瑕疵,就可以能讓自己在日後陷入嚴重的危機。

十、法律打擊惡棍困難重重,打擊有組織犯罪更難。犯罪組織內部充分分工,每個人只承擔犯罪行為的一個環節,更容易規避法律。打擊有組織犯罪,抓捕難,取證難,要證人出庭作證難,定罪難,打擊首犯難。

十一、首犯一個口信,一個眼神,手下心領神會,製造一場車禍。這種情況下,怎麼證明首犯的口信甚至眼神與殺人之間有必然的聯繫,怎麼給首犯定罪?不控制首犯,怎麼抓捕執行車禍的手下?即使抓到了手下,怎麼證明這是故意殺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首犯不被控制,哪個證人敢輕易出庭作證?一連串的程序正義和疑罪從無下來,還有誰能被追究?所以,在法治國家,即使不考慮司法腐敗,有犯罪組織也極難被追究。

十二、山東這個被殺的黑幫頭目還比較低級,還需要自己親自出來逼債,脫褲子,結果被捅死。未來,高端的教父是太平紳士,根本不會這麼LOW。

十三、既然有組織犯罪極難被追究,那麼許多執法、司法人員自然只能槍口抬高一寸。

十四、槍口抬高一寸,與充當保護傘只有一線之隔。

十五、對抗黑惡勢力,只能動用國家機器。動用國家機器,必須超越笨拙的簡單劃一的很容易被黑惡分子規避的法律程序,放棄程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

十六、這樣的執法過程,不是以法律為準繩,不追求程序正義,必然突破制度的籠子,很容易留下法律瑕疵。

十七、留下法律瑕疵,就很容易被秋後算賬。打黑者,日後難逃被以黑打的名義追究的結局。

十八、有些人的想法是:我是公民,政府可能是我最大的威脅,我必須嚴格制約政府!對方是黑社會,政府怎麼不打黑呢?!他們覺得良民和黑社會分子腦門上應該寫字,政府一目了然。他們忘了,黑社會分子理論上也是公民。政府打擊他們的過程也受到嚴格的制約,也必須程序正義、疑罪從無。實踐之中,精通法律的黑社會分子基本逍遙法外。

十九、認清自己所處的階級,想明白國家,還是民間惡棍是自己最大的威脅,是多數人首先弄明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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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法律本就是笨拙的工具-安生-觀察者網

安生:聊城辱母殺人案——法律本就是笨拙的工具

許多人認為,這件事情判決不公,我簡單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般來說,每次法律判決成為輿論焦點,其實都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出現了巨大的衝突。這些判決將對社會發展產生示範效應和深遠影響。其中,大多數的情況,是符合法律規範的執法、司法過程及相應裁決,違背社會良德,將危害社會基本秩序。

具體到這個案件,從法律程序的角度講,判決是沒錯的。雙方衝突,一方死亡,不能算過失。過失殺人、過失傷害致人死亡,都不能用。剩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最終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刑。

為什麼有這樣的結果,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笨拙的暴力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把尺子處理問題。民間是有民也有奸的,有良民也有惡棍,但是法律條文不區分惡棍和良民。執法、司法人員也不能預設立場,認定對方是惡棍(比如杜志浩)或者良民(比如蘇銀霞母子)。

被告人於歡動刀了,傷人了。自始至終,黑社會分子杜志浩幹什麼了?辱罵了,打耳光了,脫褲子了,凌辱了,還有嗎?沒有了。他做的這些,全部落實的話,按照法律最多是尋釁滋事,最多五年。

何況,對尋釁滋事很難定罪。因為辱罵、打耳光、脫褲子、凌辱這些事情太常見了。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特定條件不成立,就不是尋釁滋事。黑幫分子打了被告耳光。然而,打耳光是不入刑的,不然會有多少良民因為一時衝動進監獄?

因此,古人早有總結,法酷殘民,法馳縱奸。然而,現實社會是錯綜複雜的,法律的準繩,稍微嚴一點就是殘民,稍微松一點就是縱奸。法治國家的實踐,往往是殘民加縱奸。

為什麼不能按照正當防衛算?法律雖然有正當防衛這一條,但是在實踐操作之中,是卡得非常死的。許多公安和律師,在自己臨機應變的時候,都未必能掌握好正當防衛的尺度。

許多人可能會問,為什麼防衛過當卡得這麼死?一般來說,民間的惡棍比良民懂法律。許多人經常和政法系統打交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儼然是沒有律師證的律師。一旦放鬆正當防衛的尺度,必然有大量的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偽裝成防衛過當擺脫法律的制裁。最終,吃虧的還是良民。

一般情況下,惡棍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知道怎麼遊走於法律邊緣,知道如何打擦邊球,既實現作惡的目的,又規避法律的懲罰。這個案件之中,被殺的黑社會成員杜志浩的行為,是尋釁滋事,最多五年。反過來,蘇銀霞母子要反抗,必然採取極端暴力方式。這時,黑社會成員如果群毆母子,則屬於正當防衛,最多防衛過當。

公安不介入債務糾紛,這是有規定的。公安機關並不具備調查民間債務糾紛的能力,也沒有調解債務糾紛的許可權,否則極容易陷入糾紛,更容易滋生腐敗。所以,即使事實如某媒體報道「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隨即離開」,這也是符合有關規定的。

可以想像,當時警察趕到現場時,黑社會成員會立即收斂起來,也沒有任何曾經發生違法行為的有力證據。

蘇銀霞母子說對方是黑社會暴力催債,對方還可以說母子是非法集資,欠錢不還。母子說對方是黑社會,有什麼法律依據認定對方是黑社會?這種情況下,母子希望國家機器介入,對方拒絕國家機器介入。沒有足夠有利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國家機器有什麼理由介入?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公安就介入,對方必然質疑公安偏袒母子。

在這種情況下,公安能做什麼?

後面觀點政治不正確,信仰法律萬能者請自動屏蔽。

第一、法律要求實現正義。但是,究竟什麼是正義?

「正義包含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程序正義高於實體正義,因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基礎,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傳統上我國一直是重實體輕程序,這與法律應程序至上的原則不相符」等等等等……以上是教科書上的內容。

蘇銀霞之子殺死侮辱母親的杜志浩一案,則是現實中如何理解正義。顯然,多數人還是更傾向於實體正義。實體不正義,程序正義毫無意義。脫離實體正義的程序正義,不過是懲罰良善、開脫罪惡。

第二、為了追求程序正義,法治國家往往嚴格限制執法、司法機關權力,實行疑罪從無原則。這樣的原則,真的能保護多數人的利益嗎?

有些人的想法是:我是公民,政府可能是我最大的威脅,我必須嚴格制約政府!對方是黑社會,政府怎麼不打黑?!

他們覺得良民和黑社會腦門上應該寫字,一目了然。他們忘了,黑社會老大理論上也是公民。既然保護公民,既然強調程序正義和疑罪從無,那麼對黑社會的處理也必然要強調程序正義和疑罪從無。

第三、許多人既默認國家是最大的迫害者,又要求國家權力擴張有效打擊民間惡棍,這本身就是矛盾的。

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法治國家的現實,解釋了為什麼美國、日本等法治國家,長期存在黑社會。權力不會存在真空,國家暴力被處處局限之後,熟悉法律的民間黑惡勢力迅速擴張——只要是法律,就有邊界和漏洞。經常與法律打交道的熟悉法律的惡棍,完全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惡,而不被追究。

良民陷入要麼忍受黑惡勢力,要麼採取極端手段對抗黑惡勢力,然後被國家機器嚴厲制裁的窘境——相比熟悉法律的惡棍,良民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懂得法律的邊界和界限,他們的對抗行為,必然觸犯法律,難逃法律的制裁。

第四、執法、司法機構與民間惡棍之間的鬥爭是一種不對稱的鬥爭。

執法、司法機構在使用國家暴力打擊惡棍的時候,必須按照法律制度,嚴絲合縫,雖然擁有壓倒性的暴力,卻難以有效發揮打擊的效力。相比之下,來自民間的惡棍,熟悉法律,知道如何既實現罪惡的目的,又遊走於國家暴力打擊的範圍之外。

讀過《教父》的人,應該記得黑幫分子教導麥克如何使用沒有登記的手槍,槍殺前來談判的警官和毒販,如何不留下罪證。麥克按照黑幫分子的教導操作,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教父》中的麥克

這是法律領域的「超限戰」。惡棍只要遊走於法律打擊的範圍之外,執法、司法機構就對其無可奈何。

第五、法律打擊惡棍困難重重,打擊有組織犯罪更難。

犯罪組織內部充分分工,每個人只承擔犯罪行為的一個環節,更容易規避法律。打擊有組織犯罪,抓捕難,取證難,要證人出庭作證難,定罪難,打擊首犯難上加難。

首犯一個口信,一句隱語,一個眼神,手下心領神會,製造一場車禍。這種情況下,怎麼證明首犯的口信甚至眼神與殺人之間有必然的聯繫,怎麼給首犯定罪?不控制首犯,怎麼抓捕執行車禍的手下?即使抓到了手下,怎麼證明這是故意殺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首犯不被控制,哪個證人敢輕易出庭作證?一連串的程序正義和疑罪從無下來,還有誰能被追究?

所以,在法治國家,即使不考慮司法腐敗,有犯罪組織也極難被追究。各類精通法律的犯罪組織長期逍遙法外。

相比之下,這次被殺的杜志浩還比較低級,還需要自己親自出來逼債,結果被捅死。未來,高端的黑社會頭目是太平紳士,根本不會這麼LOW。

第六、既然惡棍和黑社會極難被追究,那麼許多執法、司法人員自然只能槍口抬高一寸。

執法、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過程也受法律制約。上級要求妥善處理,臨機應變,出事追責。電光火石之間,哪有那麼多時間反覆斟酌,妥善處理?他們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也是要追究責任的。

他們介入糾紛,良民對他們最多是口頭感謝,送一面錦旗,惡棍和黑社會卻有足夠的資源和動力與他們死磕到底。他們槍口抬高一寸,最多瀆職。他們稍有瑕疵,就可能讓自己在日後陷入嚴重的危機——輕者問責,重者受到法律的懲處。

現實之中,執法、司法人員槍口抬高一寸,與充當保護傘只有一線之隔。

第七、對抗黑惡勢力,只能動用國家機器。而且要真正有效對抗,必然要超越簡單劃一的很容易被黑惡分子規避的法律程序,放棄程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

這樣的執法過程,不是以法律為準繩,不追求程序正義,必然突破現有的法律條文,使國家暴力打擊的範圍延伸到傳統打擊範圍之外,打擊那些由精通法律的惡棍實施的遊走於傳統法律邊界之外的罪惡行為。但是,這樣的越界打擊,必然留下法律瑕疵,日後很容易被追究。

反過來,美國、日本等法治國家,嚴格限制國家機器越界打擊民間惡棍,自然無法有效打擊黑社會。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說,黑社會是美國、日本等嚴格施行依法執法、司法的法治國家必然長期存在的社會毒瘤。

第八、對普通人來說,千萬不要盲目信仰法律萬能。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惡棍都比良民熟悉法律,也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懂得如何在法律允許或者難以被法律追究的範圍內傷害良民。所以,認清自己所處的位置,想明白是國家機器,還是民間惡棍或者黑社會是自己最大的威脅,是多數人應該首先弄明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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