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補報環評文件還需承擔責任嗎?

在開工建設前,委託編製並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建設單位的法定責任。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由於建設單位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加上市場瞬息萬變,經濟決策往往優於環保決策,其結果就是建設項目未及時報批環評文件的問題極為普遍。在開工之後主動補報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這個事情,有點像投案自首。我們可以參考納稅:

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並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稅總函〔2013〕196號主動補繳稅款不算偷稅?)

如果納稅人是在申報期過後自己發現(含自查發現)少繳了稅款,並且主動申報補繳,那麼,稅務機關要按照納稅人佔用稅款的天數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是在稽查局實施檢查過程發現違法行為之後補繳的,就不只是滯納金了,還需要承擔相應的罰款。(主動補繳稅款還需承擔責任嗎?)

這裡面,從申報期到檢查行為之間,有一段緩衝期。因為檢查行為是隨機的,所以納稅單位都有一定程度的補正機會,只需要付出滯納金。

但是《環評法》裡面沒有這樣的機會。

如果建設單位發現了,或者任何人發現了建設單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行為,都與檢查部門發現的情形一樣,都已經構成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定性,需要承擔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目前並沒有環評報告是否可以「帶病審批」的規定,違法行為得到處罰是否應當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 按照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停工+處罰是標準動作,等批完再復工,不具備審批條件的就拆掉。

所以,對於新項目來說,只要未批先建,不管有沒有主動矯正,停止建設和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的罰款是跑不掉的。由於《環評法》沒有出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各地可以在處理的過程中根據主動投案行為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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