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資金存管指日可待 投資風險仍需警醒
2月23日,《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存管指引》)出台,各方解讀偏樂觀,認為監管政策出台都是利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有觀點認為資金存管落實後,資金池、龐氏騙局、捲款潛逃等難題將可解。麻袋理財研究院則認為,投資風險依然不可忽略,接下來就跟大家談談利好和風險。
1、降低銀行門檻,鼓勵更多銀行參與資金存管業務,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
從監管的角度考慮,新的資金存管指引很大程度上降低對資金存管人的要求,提高了業務的可操作性,鼓勵更多的商業銀行參與進來,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
(1)允許存管系統外包開發,促進更多銀行參與
麻袋理財研究院認為,存管指引徵求意見稿去年出台後,業界最主要的爭議在於存管系統到底應該是銀行「自主開發」還是允許「外包開發」。目前,很多中小銀行不具備開發相關技術系統的實力,即使能開發,系統的可用性也大打折扣。實際上,已對接不少平台存管的銀行也大多採用第三方開發的存管技術系統。正式下發的《存管指引》在第十條第二款,也將原來的「自主開發……技術系統」改為「自主管理……技術系統」,意味著允許銀行將技術系統的開發進行外包,只要具備自主管理和運營的能力,這極大的降低了銀行參與存管的技術門檻,也更加註重資金存管的實質是銀行對錢的監督管理而非系統開發,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
(2)降低存管人要求,取消跨行清算支付能力
第十條(四)款對存款人要求「具備全國範圍內為客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新規刪除「跨行」二字。此外,將「申請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改成了「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等,對存管銀行的資質要求有所降低。
(3)刪除存管報告部分指標,提高監管可操作性
對於商業銀行提供的存管報告,《存管指引》相比徵求意見稿,刪除了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信息。不僅減少了銀行的工作量,而且明確了監管借款人、出借人、擔保人等資金用途才是銀行的主要責任。
《存管指引》的上述變化,對於投資人而言,未來不必擔心資金被隨意挪用;對於網貸平台來說,資金存管指引降低存管銀行的要求,未來會有更多的銀行參與到資金存管業務,同時因為有競爭,平台的相應成本可能也會較之前有所下降;對於商業銀行來說,之前一些已經有系統開發的銀行因為指引遲遲沒有正式出台,業務處於停滯狀態,現在也可以重新開展對網貸平台的資金存管業務。
2、分賬管理有效地防止擔保人賬戶資金挪用
與徵求意見稿不同,《存管指引》第六條特別明確提出擔保人,要求和借款人、出借人等一樣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指引第十二條提出存管人應為委託人開立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路借貸資金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這兩個條款中均提到「擔保人」,麻袋理財研究院認為,該條款中的擔保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對於目前存在爭議的風險備用金來說,其實質是擔保。如根據指引要求,原則上應納入擔保人賬戶。指引的這種分賬管理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風險備用金被挪用,如宜人貸將風險備用金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將被禁止。
3、商業銀行不負責審核借款人真假 投資風險依然不可忽略
雖然《存管指引》對網貸平台、出借人、擔保人等資金作了明確監管規定,提高了資金挪用成本,但是依然解決不了平台發行假標套現、或者平颱風險管理不力等問題。因為《存管指引》第二十條規定:「存管人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路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委託人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委託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網貸平台故意發行假標,套現跑路,商業銀行是不負責的。所以有人認為資金存管落實後,資金池、龐氏騙局、捲款潛逃等難題將可解,必然是一廂情願。投資者在投資時依然要對平台認真進行篩選,不能僅僅因為平台完成銀行存管就盲目投資,依然需要綜合考慮平台的股東背景、組織架構、核心人員從業經歷等基本信息,充分了解平台的信息披露後合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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