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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識君沙龍第十九期「商事仲裁」主題

主題:商事仲裁

時間:2017年1月15日下午14點

主持人:李寧

記錄人:周偉

*特別鳴謝:感謝儲歐亞對本次沙龍的大力支持!

一、 n商事仲裁製度簡介

四種爭議解決制度:

1、談判

2、調解:有第三人參與

3、仲裁

4、訴訟

在進入仲裁或訴訟階段後,當事人對於程序的把控將逐漸失去,原因在於仲裁和訴訟有相應固定的程序。在仲裁和訴訟階段會失去很多可控因素,是逐漸受到限制的。但是,要達到執行力的解決方式卻也是仲裁和訴訟。

商事仲裁中執行力的來源在於當事人的自治力,程序並非是從立案開始,一般從約定仲裁條款開始其實就已經開始。

我們可以選擇很多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當進入仲裁程序,只要當事人達成一致,所有程序都可以簡化,如當事人選擇放棄答辯期,在商事仲裁中是可以實現的。可見,商事仲裁程序是很靈活的。

商事仲裁特點:

1、仲裁程序的完備性:與民事訴訟相比,程序是相近的。關於執行,商事仲裁由中級人民法院來執行,在執行範圍上可能比訴訟要好些。在加入紐約公約後,仲裁獲得執行的可行性要大很多。

2、仲裁的高效及專業性,快,一裁終局;仲裁員團體有各種專業領域的仲裁員來解決糾紛。另外,涉及到仲裁機構間的競爭力,像國內260多家仲裁機構,有競爭的壓力(如北仲要求組庭要一個月內開庭的規定;北仲這邊如果材料完備的話,基本一天就可以立案)。

3、規則適用的靈活性,可以在北仲選擇適用貿仲的規則,還可以選擇語言,選擇仲裁地點(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北仲作為仲裁機構但在上海開庭)。如當事人對於仲裁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會默認選擇仲裁地法律。另外,就是適用法律上法院可能受制於司法解釋,但商事仲裁對司法解釋是一種曖昧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釋是指導法院適用的,原則上商事仲裁庭會尊重司法解釋,但涉及到個案,會具體情況具體理解,可能會在不違背最高院司法解釋精神的情況下,不適用具體解釋條文。

4、仲裁員的可選擇性,建議在案件中審慎選擇仲裁員。

5、關於費用,一般當事人會認為仲裁要比訴訟貴很多,但涉及大標的額案件時仲裁費要遠少於法院。舉個例子,標的額為160萬元是一個分界點,仲裁費和一二審訴訟費都是3.8萬元,標的額超過這個分界點,仲裁費會低於訴訟費。

6、仲裁的保密性,不公開仲裁文書。

影響是否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因素:

與客戶間關係:如我們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是一種長期合作關係,選擇仲裁對合作基礎不會產生較大影響;另外,就是我們與當事人間關係,律師與當事人間產生糾紛時一般會選擇仲裁(基於保密性)。

專業性:仲裁員專業經驗相對豐富,同時仲裁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時間優勢上考慮:基於訴訟兩審終審制,可能會為案件贏得較長時間,可能會涉及當事人考慮商業等其他因素。

費用成本上考慮:仲裁地點選擇、涉及大標的案件時仲裁費用相對較低的考慮。

對仲裁環境的考慮:諸如對於北京仲裁環境的信任等因素。

二、商事仲裁實務經驗交流

1、寫仲裁條款時,除標準文本外,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點?做文件時什麼情況下會選擇仲裁機構,什麼情況下會選擇北仲,什麼情況下會選擇貿仲?

(1)選擇仲裁機構問題,建議選擇大的仲裁機構,像北仲或貿仲。小的仲裁機構規則不具體,遇到具體問題時不能解釋所遇到問題,就存在空間,具有不確定性;小的仲裁機構專業性差些,是不確定因素;還有小的仲裁機構可能受到干擾因素多一些。

(2)像專業性比較強的,像建設工程類的,仲裁員會更具有專業性。但如果涉及國企、央企時,有些案件訴訟的可預期性更強,仲裁不可控性更強。

(3)仲裁員選擇很重要。

(4)涉及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制的問題(如衍生品交易等),涉及到專業性強的問題,建議選擇仲裁;同樣,有點打擦邊球時會傾向於選擇仲裁。

(5)特別提示,約定仲裁條款時可考慮把配偶也加進來,涉及到對賭問題尤其如此。

(6)如果沒有特別要求,還是建議選擇仲裁機構推薦的標準仲裁條款。

2、什麼樣標準是有效送達?(仲裁的送達問題)

(1)看選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郵寄送達涉及到地址問題,建議在寫仲裁申請書時把已調查到的被申請人地址全部寫上,按照地址郵寄後簽收視為已經送達,不需要確認。北仲在所有方式窮盡後,採用公證送達。在公證處見證下,將快遞投遞出去,按照當事人提出的地址投遞,不能確定時按照當事人住所地。投遞時間會預留,一般15天視為送達。

(2)涉及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沒有公證送達、公告送達,只要有投遞行為就視為送達。只要按照當事人提供地址都投遞一般就視為送達。

(3)公告送達本身很佔用時間,實踐中在郵遞投遞失敗時採用公證送達方式。法院對公證送達特別謹慎,需要核實是誰簽收的快遞。

(4)建議協議中約定通知地址,仲裁庭也可以用協議中通知條款。可以考慮在通訊地址條款中約定適用範圍是怎樣,還有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通訊條款,仲裁機構可以適用。

(5)委託送達,找一個受託方。申請執行法院會審查是否有管轄權;會核實送達過程;核實送達地址;要求仲裁機構出具送達證明。提示:採用委託送達、公證送達時,有潛在風險,有陷於僵局的風險。

3、仲裁委對於仲裁的裁決的權力的來源及邊界在哪裡?仲裁庭如何對待一方當事人對於調取證據的申請?仲裁委對於事實查明的機制有哪些(如特定披露規則)

(1)涉及到調查取證,一是對於必要性和關聯性的建議由律師完成,啟動前提很嚴苛;二是啟動後涉及到線索問題,涉及到可行性問題,如向住建委、銀行調查取證就好些,但涉及其他機構時可能需要由當事人完成。對於所接觸案件,主要是必要性和關聯性間不夠充分,未能啟動調查取證。

(2)法院得主動自己把事實調查清楚,仲裁機構沒有這樣的義務。法院一審時會有二審壓力,但仲裁是一裁終局。

(3)仲裁庭出具一份裁決後,會面臨審查壓力,像北仲會面臨三中院審查壓力(撤裁、不予執行),因程序原因被撤銷的相對較少。仲裁會更多依賴代理律師提供證據材料。

4、關於虛假訴訟,有相應識別及懲罰機制,但對於虛假仲裁,有何預防機制?

(1)關於虛假仲裁,很難預防,識別虛假仲裁相對容易,分享個例子:某個案件涉及標的額很大但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雙方交的材料很少等情況,容易被識別出來。後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如當事人未作出合理說明,且當事人不撤案,則會駁回。

(2)對待虛假仲裁,第一是識別,靠仲裁庭、執行部門;第二考慮到要規避情況。如發現,駁回。

(3)雙方通過虛假訴訟、仲裁損害第三方利益,現在依靠法官經驗、仲裁員素質,法院有撤銷之訴,仲裁里通過其他法律關係去解決,但目前沒有具體方法去解決該問題。仲裁庭會通過行使調查取證權利來獲取案件背後信息,但仲裁庭如窮盡所有權利未發現虛假仲裁時,虛假仲裁就很難被發現。

(4)遇到過案例,作為仲裁之外的第三人,沒有提起撤銷虛假仲裁的權利,法律沒有賦予第三人質疑虛假仲裁裁決有效性的權利。如果有充分證據,唯一途徑就是報案進入刑事程序,但需要確定證據。

5、仲裁監督機制問題(對仲裁實體和程序問題的監督問題)

(1)對於仲裁庭拖延程序的情況,比如開完庭後仲裁庭遲遲不出裁決,從仲裁規則看並沒有違反規則情形,不涉及撤裁或不予執行情形。有些技巧,比如與仲裁秘書加強溝通及聯繫;組庭後,涉及仲裁員情況拖延時,直接以書面方式向仲裁庭反映;如果仍未解決,就要以機構名義去催促。另外,對於仲裁員,仲裁機構內部也有一些評價因素。

(2)對仲裁的監督通常僅針對程序性問題,國際商事仲裁層面也沒有規定可以對實體進行上訴。另,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庭組成等方式來確保實體層面公平。

(3)仲裁機構對於仲裁庭所作裁決的審稿權,ICC明確規定由秘書處來進行核稿。國內機構仲裁情況下,機構承擔很多仲裁員工作,北仲及貿仲會審核,發現問題時會向仲裁庭反應,但仲裁機構一般不會改變仲裁員的裁決。所有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仲裁機構特定情況下會建議,仲裁員可以堅持其自己意見。

(4)程序審查是日常說法,法律對於撤裁有規定。正常所說的程序違法是違反程序性權利,如我選擇某某仲裁員,卻給指定另一個仲裁員,這樣可以撤銷仲裁裁決。有如,外國仲裁員但簽署中文名字。程序違法上更多集中於仲裁規則及仲裁法的規定上。隱瞞證據、程序違法、違背公共利益是常見撤銷仲裁裁決三點,但前兩點涉及較多。

(5)仲裁的受理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形式上仲裁機構是不予受理的。仲裁上沒有應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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