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金融投資熱門國家TOP10,哪些已與中國簽了CRS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協議?
編者按:2014年7月OECD組織和G20組織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和《多邊管轄權協議》(MCAA),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的行為,維護誠信的稅收體制。這個系統也稱為通用申報標準(CRS),中國將成為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地區)。對於高凈值人士而言,其在海外的資產將不再隱蔽,並且極有可能被各國的稅務機關進行信息交換。據統計,美國、加拿大、新加坡、香港、英國、瑞士等國家是海外金融投資的熱門國家,這些國家在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方面的發展,將對海外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
中國經濟的滕飛造就了數以千萬計的高凈值人群,人們在全球範圍內通過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愈發嚴重。根據我國承諾的時間表,將於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
來源:中信銀行私人銀行與胡潤研究院《2016中國高凈值人群出國需求與趨勢白皮書》
海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由所在國「自動」傳送給中國稅務機關,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承諾將實施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上述金融投資除了美國藉助《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外,其餘國家均承諾加入2014年7月OECD發布的Standardn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首次交換信息時間:
新加坡(2018年)
英國(2017年)
澳大利亞(2018年)
日本(2018年)
加拿大(2018年)
德國(2017年)
瑞士(2018年)
法國(2017年)
紐西蘭(2018年)
韓國(2017年)
二是承諾國還需要和中國簽署相關協議,AEOI標準除發布CRS外,還發布了CAA,用以規範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以互惠型模式為基礎,分為雙邊和多邊兩個版本;
美國:已經同中國就FATCA草簽協議
2014年6月27日,美國財政部披露,就落實《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FATCA)已經同中國「草簽」了一份協議,在美國財政部網站上看到,中國已被列入就FATCA同美國「基本達成協議」的名單,起始日期是2014年6月26日。
加拿大:稅收信息自動交換將至
2016年5月,加拿大稅務局長安德魯在參加第10屆稅收征管論壇大會時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京會見。雙方簽署了《2016-2018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與加拿大稅務局技術合作諒解備忘錄》。根據該諒解備忘錄,中加稅務部門將在2016年至2018年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及管理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根據加拿大稅務局網站的公開信息,從今年7月1日起,在加國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客戶須申報其居民身分,金融機構會將非加拿大居民和實體的賬戶信息,按年向加拿大稅務局報送。為了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最大程度地避免逃稅,更為了稅務部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高效準確地展開財務信息交換,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都將提供給稅務局。
日本、英國:已與中國香港簽署CAA
2016年10月26日,中國香港政府宣布已分別與日本、英國簽署自動交換信息(AEOI)主管當局協議(CAA),將於2018年開始相互自動交換金融賬戶稅收信息。
開曼、BVI:積極與中國協商中
開曼群島(以下簡稱「開曼」)及英屬維爾京群島(以下簡稱「BVI」)擁有公開、負責及透明的管理制度。兩個司法管轄區在近年都積極致力於提高管理制度的透明度,且均為CRS的簽約國,開曼及BVI分別與31及2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稅務資料自動交換協議》(以下簡稱「TIEAs 協議」),據報道這些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印度、日本、英國及美國等。兩個地區都正在與其他國家進一步就TIEAs 協議條款進行協商。
TIEAs 協議需通過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本國法律實施。在開曼,其通過《稅務資料權法(2014年修訂)》實施,而在BVI,則通過《2003年共同法律協助(稅務事項)(經修訂)》實施。
此外,包括新加坡、香港等中國高凈值人士傳統離岸金融註冊熱點國家、地區近日紛紛通過法案、推進落實CRS的落地。
新加坡通過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法案
根據經合組織「通用申報標準」(CRS)的要求,「2016年所得稅(國際稅務合規協議)(通用申報標準)規則」於2016年12月8日獲得通過,將通用申報標準的要求整合入新加坡的國內法規框架。該規則已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加坡承諾將執行通用申報標準,並將於2018年9月開始稅務信息的首次交換。
中國香港公布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實施指南
2016年6月30號,香港通過了《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這意味著金融賬戶的多邊自動交換在香港法律層面正式落地,香港加入稅務情報的自動交換成為事實。客戶在香港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之2017年的信息將成為歷史上首次情報交換的範圍。
2016年9月9日,香港稅務局(IRD)為實施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發布金融機構實施指南,以促使其按6月30日公布的《修訂條例》規定履行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義務。
總結
CRS推出不過2年,已經有超過100哥國家、地區承諾參與,可見,國際社會打擊偷逃稅的意願和決心是毋容置疑的,CRS會逐步在各個國家、地區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實和執行,海外金融賬戶註冊和交易也再也不會像以前那樣「任性」。華稅建議,未來基於投資、資產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註冊金融賬戶,需要充分關注各國參與CRS的進度,全面評估CRS帶來的影響,儘早做出安排。
nn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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