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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Gregory Schopen:論身為商人的佛祖

今天我們看到佛祖打坐造像的時候,看著佛祖沉浸於看似靜謐深沉的冥想當中,恐怕我們並不會想到他可能是在考慮如何迴避關稅與所得稅。當我們看到同樣動人心魄的佛祖說法造像時,恐怕也不會想到他正在向追隨他的僧侶傳授如何撰寫貸款合同的竅門,並且告誡他們不要發放次貸。今天的華爾街銀行家想必能從他的教誨當中受益匪淺。當我們欣賞來自印度北部的早期佛教文化珍貴遺物的時候,往往只會想到佛祖早年是一位年輕的王子,後來在畢缽羅樹下悟道,領悟了萬事無常眾生皆苦的真理,卻不會想到這些文物也描繪了一條可觀的財政渠道。簡而言之,我們一般並不會想到,宣講「一切有為之法皆悉無常」的佛祖也會教導自己的徒弟如何經營與運用捐款基金。

我們今天所謂的印度佛教藝術僅僅保存了符號性的作品。但是這一點並非我們產生這種誤解的理由。實際上,自從一開始,佛教的敘事藝術就明確無誤地表明,佛教自從創始之初就與金錢淵源頗深,而且還不是無足輕重的小錢,而是數目可觀的巨款。早期佛教敘事核心當中反覆出現的一幕——我們在許多最古老的印度佛教遺址都能看到這一幕——其實是一場商務交割。這個場面不僅涉及法律的簽署,還涉及一筆巨款。這一幕描繪得是古代印度最早期佛教寺院之一的購置過程,時間要上溯到公元之前。甚至在佛祖證道的聖地菩提伽耶我們也能看到描繪這一幕的造像。根據佛教的敘事,這座名剎的賣家是一位年輕的王子,一位未成年的男孩。他的報價則是足以鋪滿寺廟庭院的金幣。至少浮雕上是這麼描述的。

這段敘事傳達了令人震驚的信息:首先。考慮到王子依然是未成年人,而且父親還健在,從古典印度財產法的角度來看這筆交易根本不成立。實際上根據佛教敘述,這筆交易的確被人告上了法庭,佛教徒們全靠天意干預才贏得了官司。這一點表明關於這筆交易的記錄遭到了反覆修改與重寫,藉以模糊或者排除交易本身的不合法性質。顯然佛教作家們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這段敘事傳達的諸多信息之一就是印度佛教徒在主張地產所有權的時候伴隨著許多嚴重的問題。

這塊浮雕傳遞的第二條信息則肯定更是有意為之。但是這條信息與一貫享有出世美譽的佛教宗教傳統同樣很不相容。無論合法與否,這座寺院都是用巨款盤下來的。換句話說,棲身其中的組織就財力而言肯定還要闊綽得多。這一點並不是由抽象術語或者敬拜言詞體現出來的。浮雕下方的銘文清楚顯示,寺院的經手購買人孤獨長者向賣方只陀太子支付了一千萬金幣,鋪滿了整個院落。可以說這裡的地產價值記錄得清楚無誤。我們一般不將佛祖當成生意人,也不將佛教群體當成商業組織。但是這並非因為佛教傳統恥於揭示自己與金錢的關係。

更有趣的是,如果根據出身環境的語言表述進行評斷,我們所謂佛教修道群體的組織結構其實算不上宗教團體,而應該算是類似於行會或者商會這樣的商業團體。例如佛教敘事將自己的組織稱為僧伽(sangha),這個詞在古代印度的原意就是行會。行會領袖叫做普拉姆卡(Pramuka),佛祖也曾經被反覆稱作僧伽的普拉姆卡。行會與僧伽的資深成員都被尊稱為長老或者尊者。就像在現代工會一樣,古代印度的行會與僧伽也講究論資排輩。行會與僧伽的納新過程都是以師徒體系為基礎。兩者都有專用印章來標識自己的財物與信函,兩者的財物在轉運途中也都要交稅。根據有些佛教典籍的記錄,佛祖專門研究了好幾種避稅策略,但也承認自己的策略並非總能管用。最後,行會與僧伽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了現代銀行的作用。簡而言之。我們今天所謂的佛教修道群體在古代印度很容易被人視為一類商業團體與經濟性的組織。

更有甚者,佛教傳統對於參與商業活動的做法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實際上地方寺院還會專門為自己做廣告。可惜的是,今天的古代印度佛教寺院並沒有像中世紀歐洲修道院那樣留下大量文字檔案。這一損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人們對於佛教寺院的理想化與誤讀。不過佛教僧侶特別喜歡通過刻石來記錄自己的商務活動。這種做法多少彌補了一點損失。這裡是一段典型的佛教銘文,鐫刻在寺院的牆壁或者門廊上,上面記載著若干份法律文書。就像許多其他同類銘文一樣,這段銘文也記錄了寺院接受的捐贈。但是同時這段銘文還毫不掩飾地表明,寺院內寄存了大筆財產,而且這筆財產還能生息。因此寺院很可能會發放個人或者商業貸款。考慮到這段信息向全體公眾開放,我們自然可以理解為什麼古代印度的商人階層無論是否了解佛教教義都對於佛教如此感興趣。

當然我們大概不會預想到以苦修出世為賣點的宗教傳統會與這種事扯上關係。但是今天我們可以肯定,完全發展起來的印度佛教修道主義既不苦修也不出世。現代研究越發清楚地表明,苦修在世界各地的修道者當中並非主流。比方說埃及的早期基督教修士,考古發現表明,這些修士的居住環境足以與當地上層階層成員的住宅相提並論。中世紀晚期英格蘭本篤會修士的伙食標準遠遠勝過供養他們的平民。毫無疑問的是,古代印度的寺院就居住條件而言遠遠勝過一般百姓的私宅,足以與皇宮相提並論。即便是淪為廢墟或者遭到改建之後,這些寺院的氣勢依舊令人心折。但是儘管今天有許多劣質電影著力渲染,但是古代印度的主導意識形態並不特別傾向於苦修主義,而且肯定不會勸誘人們不要聚斂財富。無論我們在學術與民間層面對於激進苦行者或者遊方聖徒抱有怎樣的幻想,苦行者與遊方聖徒在古代印度都是僅僅極少數而已,經常被別人當成白痴。他們倒是能夠在世俗社會當中受到某種程度的尊敬,但受人恐懼的成分更大。世俗社會往往將他們與罪犯、江湖醫生、精神病、間諜以及大學教授劃分為一類人(笑聲)。佛教作者們一直在不遺餘力地試圖與這幫人拉開距離。

實際上,佛教的修道理念以及——如果我們真的可以如此泛泛而談,並且使用這個充滿中產階級氣息的術語——修道文學自從一開始一直在極力避免觸犯那些供養佛教徒的善男信女的感情。但是這裡似乎也存在著曲解。儘管現代旅行手冊或者廣告標語一直在大肆宣傳,但是古代印度對於宗教的關注程度並不比其他主要古代文明更強。古代印度對於科學與數學同樣非常熱衷,在語言學與語法方面也有不俗成就。0的概念就源於印度。機械與建築工程學、醫學以及天文學在古代印度都發展得十分蓬勃。印度的世俗文學成果斐然,並且採取了系統化的授課機制。此外古代印度還發展了完備的法律體制與多種相當現代化的金融工具。而且這一切領域當中都有佛教徒的參與。例如,佛教徒率先解決了大型石質獨立式高層建築的工程學問題。佛教僧侶撰寫過標準化的醫學論文。佛教作者甚至還進行過情色文學的創作。這方面的典型作品就是《愛經》,自傳入西方以來經常將意欲模仿其中交合姿勢的西方讀者送進急診室(笑聲)。甚至早期佛教文學都對印度的法律與經濟體製做出了很大貢獻。實際上根據某些佛教文學的記載,佛祖其實是一位很富有創新精神的法律與經濟思想家。

這些事實之所以在西方少有人知,原因自然很多。但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西方世界對於古代印度的整體認識貧乏得可悲。以《愛經》為例:《愛經》對於僵硬人體的傷害能力似乎已經得到了充分認識,但是很少有人知道性愛指導內容在《愛經》當中僅僅佔有一小部分。《愛經》裡面有整整一章的內容講得是印度家庭主婦的持家規範與記賬須知。「賢妻應量入為出,多聚資財,少行花費。」我想一般人看到這段文字都不會太有性趣,因為這位女士一心想著的不是滾床單,而是做賬單。《愛經》並不是一本性愛指南,而是涵蓋了古代印度人理想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由於古代印度文化歷史少有人知,而且考慮到今天校長並不在這裡,我們或許應當注意到這座大學裡沒有開設哪怕一個專門研究這段歷史的職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完全沒有意識到古代印度人對於理想生活的看法。

此外還有一個相關的原因。在公眾想像當中,尤其是在印度以外的公眾想像當中,否認上述事實的人聲音都很大。這種對於邊緣化激進苦修者的片面無端強調模糊了另一種遠遠更加流行的印度人生觀,這種觀點理應被奉為正統。這種觀點認為人生有三大目標,分別是業報(karma),外境(artha)與正法(dharma)。它們並不對應著生活、自由與幸福之類的西方理念。粗略翻譯過來應當是性、金錢與秩序。宗教在人生目標實現方面的確能起到一定作用,尤其是在變化多端的「正法」標籤下。但是宗教並不能唱主角。儘管傳統上對於三者的優先順序往往爭議不止,但是古代印度的主流觀點——無論這種觀點看上去多麼令人不安——依然認為這三個目標全都值得人類付出努力。顯然這種人生觀對於印度人理解商業活動以及財富聚斂的方式以及此類行為的文化價值有著很大影響。

在這裡,古印度人與我們之間出現或者說顯露了一道鴻溝。喬納森.哈里說得好:「在印度,我們很難找到類似聖經那樣將熱愛金錢視為萬惡之源的理念。印度思想為邪惡與苦難的來源設想了無數精妙的解釋,但是與我們的文化遺產相比,他們幾乎根本沒有提到金錢與貪慾……最具有印度特色的解決方法就是竭力主張富人理應享受自己的財產。印度的金融從業者絕不像基督教國家當中的猶太人那樣遊離於主流社會之外,而是往往被人視為宗教典範。」考慮到此類觀點在印度得到接受的深度與廣度,我們或許並不應該為了以下事實而感到奇怪——儘管我們的確難免感到奇怪:在有些佛教文學當中,佛祖本人以及許多高僧都被反覆塑造成了既富有又出名的形象,還明確表示他們都積聚了大量的個人財產。根據同一批作品的描述,這一情況促成或者反映了一套龐大且複雜的修道繼承法律體系的發展。有些佛教僧侶身後留下的巨額地產,或者說避免國家染指這些地產的打算,往往會成為不小的問題。

當然,這裡的關鍵詞是「有些」。或許這個詞語最能說明為什麼這些事情如此少有人知。絕大多數普通人,甚至於許多學者都不清楚存世至今的佛教文學體量究竟有多麼龐大。無論當代出版商如何宣傳,這世上都從來沒有過一本佛教聖經。佛教所擁有成百上千部文本,短的只有幾頁,長的足有上千頁,而且所使用的語言也種類繁多,令人眼花繚亂。如果我們足夠幸運的話,也能碰上保存在梵文、帕拉克里語或者巴利文之類的印度語言當中的文本。如果我們沒那麼幸運的話——這種情況要常見得多——就只能查閱中文、藏文以及其他小語種譯本,其中很多語言你們大概從來都沒有聽說過。有些佛教文學作品既留存了原文版本又留存了一種或多種譯文版本。但是無論在上述哪一種情況下,所有這些作品的最終版本的定稿時間都相對較晚或者非常晚,我們所看到的僅僅是副本的副本的副本。而原文的創作時間往往也非常漫長,而且還是在佛祖去世幾百年之後。儘管如此,所有這些作品都聲稱自己記載了佛祖的原話。如此巨大的文本數量自然表明從來沒人能將其全部讀完,哪怕只是略讀。至於從頭到尾徹底研讀就更別提了。這批文本的傳世方式表明,其中每一篇單獨作品背後都存在著嚴重的文獻學問題。而且由於文獻學研究既需要中人以上的智力又需要巨量艱苦努力,如今在學術圈裡已經不吃香了。

最後還有一個火上澆油的添亂因素。根據我們的現有知識,印度佛教自從創始之初就陷入了四分五裂的狀態,並且為了佛祖的原話內容而爭執不已。佛祖去世後不久,就湧現了整整十八個佛教流派。每一個流派都聲稱自己且只有自己記錄了佛祖的原話。而這十八個流派的作品如今也已經大部分散失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根本無法以任何可考證的方式確定佛祖究竟說了什麼。如果我們連這種事都不知道,那麼至少我不敢聲稱自己知道佛祖究竟是什麼意思,儘管我的某些同事並不像我這樣小心。

諷刺的是,超越這一無解困局的方法就是依賴造成這一困局的因素。我們所要做的就是承認自己的無知並且善加利用,接受我們的認知局限,但是也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來源的豐富多樣。考慮到存世資料來源的多樣性,只要簡單觀察一番我們就會意識到,我們或許的確無法通過這些資料得知佛祖究竟說了什麼,但是我們確實可以比較肯定地知道某一時某一地的某一位佛教作者認為或者告訴別人佛祖究竟說了什麼。就歷史研究而言,後者的價值幾乎肯定要遠遠大於佛祖的實際言論。這種研究方式肯定無助於我們還原歷史上的真實佛祖或者對於佛祖的最貼切表現。相反,我們會找到一整套表現佛祖的文本,其中每一份文本都要放在歷史環境中小心檢視,但是每一份都具有相同的重要性並且必須獲得嚴肅對待,因為在某時某地,這份文本當中的佛祖就是那個環境當中的人們所知道的唯一一位佛祖。

這裡我舉一個例子,簡要地讓大家看看這種做法能夠產生怎樣的效果。比方說佛祖語錄在梵文中叫做律藏(vinaya),留存至今的律藏都是由僧侶撰寫的,讀者也都是僧侶,用意在於傳承修道規則與價值觀。所有此類作品都號稱是佛祖的原話。我們這裡舉得例子名叫《根本說一切有部律》(Mūla-sarvāstivāda-vinaya)。有充分證據表明,這部律藏完成於公元二三世紀印度西北部地區,並且在印度北部地區流傳甚久。實際上這部律藏直到今天依然是藏傳佛教的唯一修道規範。顯然這部作品對於眾多僧尼的修道生活的塑造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這部作品即便按照印度的標準來衡量也算得上卷帙浩繁。儘管其中大部分內容都有梵文版文,不過完全版也保存在了藏文當中。這套藏文譯本足有十二卷之多,總篇幅大約8000頁。

在這樣浩大的一部作品當中,佛祖難免以多種角色呈現在我們面前。但是無論有些人可能感到怎樣驚訝,佛祖在其中反覆扮演的兩個角色就是精明的律師與敏銳的商人。而且就像在現代世界一樣,這兩個角色之間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這裡我姑且簡單說兩點。我們前面已經說過了,佛祖成立的組織叫做僧伽即行會,但是僧伽還有另一層含義,現代語言當中最貼近的對應詞語就是「集團公司」。在這部律藏當中,有兩段相互聯繫的段落可以明確無誤地表明,佛祖並非為了進行譬喻才選擇了具有這層含義的詞語。這兩段文字都直接談到了今天我們往往稱為企業法或者商業法的內容。我在這裡要引用這兩段話,首先因為它們篇幅簡短,能讓你們大致了解一下此類文本的行文風格,其次還因為這些文本當中的佛教僧侶與當代想像當中的佛教僧侶形象完全不同。

第一段的內容是這樣的:舍衛城有一位僧侶向一位俗人借了一筆錢。但是在還款之前這位僧侶就去世了。其他僧侶拍賣了他的衣缽——即個人財產總稱——並將拍賣所得還給了債主。但是債主說「尊者明鑒,這位僧侶從我這裡借款這般數目,但是你們的還款數量不夠。」於是僧侶們向佛祖報告了這個情況。佛祖的回答是:「你們必須說服債主,死者的衣缽僅限於此。如果債主不信,你們就要詳細審計。如果他連審計結果都不接受,無論如何你們也不能動用僧伽或者其他僧侶的財產。」

首先請注意,在這篇至少能追溯到公元二世紀的文本當中,一位僧侶可以借款並負債而死,其他僧侶可以拍賣他的遺物用來還債,而且佛祖本人很清楚這種做法。更有甚者,佛祖對於這一事件的反應並非基於宗教原則,而是基於一套完備的企業法體系。根據佛祖的說法,修道群體對於僧侶的個人債務不負責任。去世僧侶的同伴對於死者的債務同樣不負責任,儘管死者財產的繼承人有義務主持死者遺物的清償拍賣並且將全部所得用來還債,此外無他。至少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位佛祖是非常開明的。

如果還有人懷疑佛祖在此類問題上的立場是否明智,我們只需要再翻六十頁看看另一段文字。這位佛祖直接指出了企業責任的另一面。舍衛城裡有一位負責整個寺院修道事務的僧官為了操辦僧團活動而從一位俗人那裡借了錢,然後就去世了。這位俗人聽說之後就上門催債。「某某僧侶在哪裡?」「他已經去世了。」「這位尊者借過我的錢啊。」「那就找他要吧。」「可是他說他是為了整個寺院才借這筆錢的。不是為了他自己,也不是為了他的父母。所以你們必須還錢。」僧侶們將情況報告了佛祖,佛祖說:「如果以僧團的名義借錢,那麼僧團就必須還錢。但是僧官不能自行代表僧團借錢,而是要首先徵得全體上位僧侶的同意。」

就像在第一段文本里描寫的一樣,所有人都理所當然地認為僧侶可以借錢。但是這裡我們又得知他們可以為了兩種理由借錢,可以為了他們自己,也可以為了他們的父母。無論某些人可能感到多麼吃驚,這部律藏明確指出僧侶不應切斷自己與父母之間的經濟關係,而是要照常承擔贍養義務。此外,這位放債人在這裡之所以提到個人借款,只是為了與實際案例當中的僧團借款相區分。這裡的借款是僧官為了整個團體而進行的。佛祖也承認這兩者的區別,並且表示後者應當由整個僧團無條件付清,僧團有責任償付某一位僧官以僧團名義進行的借款。而且佛祖還審慎地補充到,僧官僅僅在獲得上級許可的情況下才能以僧團名義借款。顯然這都是很優良的商業做法,佛祖顯然意識到了集體性借款違約會迅速耗盡寺院賴以維繫的信用資源。

在如何處理已故僧人財產與債務的問題上,佛祖已經提出了兩條企業法原則。這裡還有第三個類似的重要方面。修道生活繼承法在律藏得到了反覆闡述。在各不相同的3章25節文字當中都提到了繼承原則。繼承原則如此受重視並不難理解,因為根據石刻與經文的描述,當時許多僧侶都很富有,實際上可以說非常富有。根據印度最早期佛教石刻的記述,佛教寺院與造像的贊助人當中僧尼比例往往高得驚人。比方說有一位僧人一次性就捐獻了三十萬金幣用於興建佛龕。佛教文本的實際內容往往與人們的預期並不一致。記錄這件事情的文本就是典型的例子。這位僧人的貪婪最終要了他的命。在我們看來,這明明是一個指斥金錢是萬惡之源的好機會,至少也應當趁機推出一條限制僧侶聚斂財富的規章。但是經文當中並沒有提到這兩者。實際上,佛祖利用他的死亡推動了一條限制世俗法律干涉僧伽的律法。佛祖本人既不反對聚斂財富,也沒有批評聚斂者,而是試圖保護僧人的財富不受政府染指。他為宗教團體爭取來了特權地位,還提出了政教分離的主張。八百年後的西方法庭依然在為這兩個問題爭執不休。

印度經典世俗法律規定,凡是沒有子嗣的人,死後財產一律歸國王所有。至少在理論上終生獨身的佛教僧人肯定要被劃入無子嗣的行列當中。根據相關文本的記述,當政府官員聽說這位僧人死後,立刻派人闖進寺院,用加蓋國王印璽的封條封住了這位僧人的住所。但是佛祖拒絕承認世俗法律可以應用在僧侶頭上,拒絕承認世俗政府有權接收僧侶的遺產。於是他派出一位僧侶覲見國王,並且提出了一系列深思熟慮的問題,核心在於促使國王表態,僧侶是否等同於俗人臣民。「大王在上,當有國事時,您可曾想到僧人?當娶妻嫁女時,您可曾想到僧人?」等等。假如國王的回答是否定的——事實上也的確如此——這位僧人接下來就會說:「大王在上,俗人事務與教徒事務本不是一回事。這些財產與您無關,而是屬於死者的同修。」這番話著實很大膽,對於理應依靠乞食為生並且放棄一切身外之物的僧侶來說尤其如此。但是這正是關鍵所在。在這些出自二世紀佛教徒之手的文本當中,這些問題對於佛祖來說根本不存在。我們目前只有佛教徒一方對於這起事件的記錄。國王自然立刻做出了讓步,放棄了自己的主張。但是我們很有理由懷疑實際情況並沒有這麼輕鬆。但是無論具體過程究竟怎樣,重點在於早期佛教權威文本當中的佛祖呈現出了一副積极參与複雜法律問題的形象。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文本當中的佛祖不僅是嫻熟的律師,還是精明的商人。這裡我只講一個體現這位佛祖商業手腕的的案例。一群俗人信眾修建了一座大寺,但是眼看著這座大寺逐漸荒廢了下去。由於寺院的香火捐贈能夠折換成為寺院所有者的功德,而且這些俗人所有者希望自己死後這座寺院依然能長久地成為自己的功德來源,他們打算向僧人們提供永久性的捐助,以此換取僧人對於寺院的日常維護。僧人們一開始拒絕了這項建議,但是佛祖聽說此事以後制定了一項原則:「為了修道集體,以建築維護為目的的永久財產贈與一經提出就必須接受」。於是僧侶們依言而行。但是他們的商業頭腦與佛祖相差甚遠,僅僅將信眾們贈與的資金保存進了寺廟的金庫裡面——沒錯,寺廟裡面的確有金庫——而並沒有拿出去放債生息。施主們問僧侶問什麼不拿這筆錢放債生息,僧侶們回答道佛祖沒有明確許可這種做法。但是佛祖得知此事之後隨即給出了許可。「為了修道集體,以建築維護為目的的永久財產贈與必須拿去生息。」接下來他又指明了若干種必須接受的贈予情況。

腦筋似乎不太靈光的僧侶們隨即進行了一系列不良貸款。例如他們把錢貸給了施主本人,而這些施主理所當然地認為這些錢本來就是自己的。他們把錢貸給了掌權者,而這些人總是有借無還。他們把錢借給窮人,而窮人本來就還不起。結果佛祖本人不得不親自出手干預,制定了一套穩健的商業原則。佛祖堅持要求所有此類貸款都要確保穩妥。這似乎也是我們的銀行家忘掉的原則。佛祖還堅持貸款必須得到書面記錄。「貸款抵押品的價值要兩倍於貸款,還要起草加蓋印章的文書。文書要標明年月日,經手僧侶的姓名,寺院住持的姓名,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總額與利率。」

這裡的聲音絕不是出自一位不會算賬的形而上學哲學家之口,說這話的人也決非不通實務,而是更像一位頭腦冷靜、力圖確保企業金融安全的商人。請注意,這裡的佛祖絕非經營著一家針對拮据之人放款的慈善機構。向窮人放款在這段描寫當中是充滿風險的舉動。兩倍價值抵押品的要求無疑會將所有試圖借款的窮人拒之門外。佛祖對於尼姑放債的指示——沒錯,尼姑也會放債——更是明確禁止了向窮人放債。生意就是生意,容不得一絲疏漏。早在二世紀就有很多僧侶採取了此類做法,因為這正是佛祖的教導。

最後再舉一個例子,說明佛祖甚至還具有極強的廣告意識,意識到了執行到位的廣告攻勢能夠收到怎樣的成效。這個例子又將我們引領回到了講座開頭提到的造像之一。佛祖曾經下令,要圍繞著他在菩提樹下打坐的的造像舉行慶典活動,遊行隊伍需要抬著造像進入城鎮。不過僧侶們事先並未通知城鎮里的民眾。民眾們抱怨道,假如僧侶們提早通知,他們原本可以準備更加豐盛的供品。於是佛祖告誡僧侶們,以後舉辦類似活動需要提前七到八天通知城鎮居民,需要在集市、路旁與路口進行宣傳。不過僧侶們的反應似乎又差了半拍。他們的宣傳口號無非是「要搞慶典了,要搞慶典了。」卻沒有提到具體日期。這一來就算佛祖也難免有些生氣了,要求他們一定要明確指明日期。於是僧侶們提到了日期,可是並沒有讓所有人都聽見。於是佛祖說道:「你們必須書寫告示,掛在大象的象牙上面,在集市、路旁與路口進行展示。」這種行銷手段足以與巴納姆與貝利馬戲團相提並論,還採用了當時最先進的技術。根據佛經的說法,最後的宣傳手段完全是佛祖一個人構想出來並且加以實施的。

我們要如何理解這些例證呢?如果我們試圖理解其他時代的其他人如何看待事物——我的確希望這種嘗試能夠成為人性對話的基石——那麼我們就不能僅僅乞靈於以下可能,即我們所看到的佛祖等同於佛教傳統在真實的佛祖去世之後幾百年間構建的佛祖。因為這只是我們自己看待事物的方式,而不是當年運用這些經文的佛教徒們看待事物的方式。畢竟,這些人並不像我們那樣相信歷史批評或者痴迷於編年與考據。那位出生在印度的真正佛祖肯定不是當代學術界重構的佛祖,不過學術界在這些佛教徒的典籍與聖所當中肯定曾經遭遇過真正佛祖的形象或者諸多形象之一。我們有必要復原所有這些形象,而身為商人的佛祖正是這些形象當中的一個。謝謝。

Gregory Schopen是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佛教學者。本次講座舉行於2009年3月10日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勛伯格音樂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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