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類型:

1.按份共有:

⑴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與共同共有相對應的一項制度,指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

《物權法》第94條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⑵按份共有特徵:

  • 按份共有中的份額是抽象的,是所有權的份額,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額。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不存在份額
  • 共有人的應有份額抽象地及於共有物的整體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而非具體地及於共有物的部分。
  • 按份共有人對其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有權轉讓、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額(無須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⑶按份共有的推定:

《物權法》第103條 共有關係性質不明時的推定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⑷按份共有份額的確定:

《物權法》第104條 按份共有份額的確定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共有

【例】甲、乙等額按份共有一匹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額是「所有權的份額」,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額」,共有人對共有物(馬)是不存在份額的。②甲、乙、丙對自己的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轉讓、抵押均有絕對的自由。但轉讓、抵押馬(共有物)就不同了,應依照《物權法》第97條的規則處理。③份額的意義在於,若無約定,在對內關係上,按份共有人應按照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物權法》第97條 共有物處分(考點)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⑴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據共同關係對共有物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共有關係。

《物權法》第95條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⑵共同共有的特點:①須有家庭、夫妻等共同關係。②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對共有物分享一個所有權。

⑶共同共有的類型

①夫妻共同共有

②家庭共同共有

③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共同共有

④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⑤合伙人對合夥財產的共有。

(三)共有物的管理和處分:

1.共有物的處分:①有約定的按約定 ②沒有約定時,按份共有須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③沒有約定時,共同共有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占份額:只講份額不講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以上」包括本數,剛剛達到三分之二,也屬於「三分之二以上」(雙簡單多數決中的「以上」不包括本數)。

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物權法》第97條 共有物處分(考點)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析】①首先,該條有一個重要例外: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處分的例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妻彼此享有「鑰匙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有權獨立決定,無須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則適用《物權法》第97條規定的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的原則。

其次,該條與善意取得具有密切關係,部分共有人違反《物權法》第97條擅自對共有物進行法律處分(出賣、抵押等),構成無權處分,即轉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再次,按份共有人對其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份額的處分(轉讓、設立抵押權)無須及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和對共有物的處分不同。

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物的整體進行佔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額對共有物佔有、使用、收益,對其他共有人構成不當得利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佔有、使用、收益。

《物權法》第96條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共有物的保存:

《物權法》第98條 管理費用等的負擔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①首先,對共有物的保存費用,即為保持共有物免於毀損、滅失,處於良好安全狀態或使用狀態而支付的費用。

②其次,包括對共有物作簡易修繕或者重大修繕所支出的費用。

③再次,對共有物的其他負擔,如稅款、保險費以及因為共有物對共有人以外的人造成損害,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賠償金等。如共有的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損害,而向受害人賠償的醫療費、誤工損失費等。

(四)因共有物所生之債的對內、對外效力:

1.對外效力: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2.對內效力:①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②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物權法》第102條 共有物上的債權債務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五)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原則:

①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②依法分割原則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且不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共有的基礎喪失: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③損害賠償的原則

共有財產關係的客體為一項特定的統一的財產,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會使共有財產的功能喪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價值,有可能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因此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2.分割方式:根據《物權法》第100條,分割方式按以下順序確定:

①共有人協商確定

②不能協商確定,原則上採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③不宜採用實物分割的,則採用變價分割或者作價分割

3.分割後的瑕疵擔保責任:根據《物權法》第100條第2款,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相互間承擔與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財產具有權利或者質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六)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物權法》第101 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1.兩個以上其他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衝突解決規範:

《物權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按份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2.其他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份額時,未依照法律規定通知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侵犯了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其救濟原則如下:

⑴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以優先購買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物權法解釋(一)》第12條第2款第(二)項)。

⑵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後,在《物權法解釋(一)》第11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15日」或者「6個月」之除斥期間內,仍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⑶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之時,已經超出《物權法解釋(一)》第11條第(四)項規定的「6個月」除斥期間,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有權對出讓人主張損害賠償

4.根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換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房屋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例】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棟房屋,甲的份額佔4/5,乙、丙的份額各佔1/10.由於按份共有總體上不利於物盡其用,故《物權法》第97條對按份共有物的處分採用絕對多數決制度決定共有物的命運,而且只講份額不講人數,顯得很功利。故:①若甲決定將該房屋出賣(抵押)給丁,即使未經乙、丙同意,買賣(抵押)合同也屬於有權處分,而非無權處分。②在前述情形下,乙、丙的救濟之途僅剩下行使分割請求權,終止共有關係。並且,到底如何分割,也不能由乙、丙說了算,如若協商不成,就由法院決定是採用實物分割、作價分割還是變價分割。

【例】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約定輪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間,房屋廊檐脫落砸傷行人丁。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丙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對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丁有權請求甲承擔侵權責任

C:如甲承擔了侵權責任,則乙、丙應按各自份額分擔損失

D:本案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答案:ABCD

修改記錄:

20170104 共同共有的類型 刪除重複欄位

20170115 添加共有、共有財產分割知識圖解

推薦閱讀:

為什麼我國民法的普通訴訟時效期制定得如此短?
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善意取得
如何理解關於物權行為理論在我國實證法上的體現?
婚宴喝酒後第二天死亡,同席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在哪?
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TAG:法学 | 民法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