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計提風險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探討-虎雲

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計提風險準備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爭議問題,我的觀點是小額貸款公司未按金融企業進行管理,其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只需地方政府金融辦批准、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即可經營,不需取得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其主管部門也是地方政府的金融辦,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監會才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

雖然央行在銀髮〔2009〕363號(關於印發《金融機構編碼規範》的通知)中已經把小額貸款公司列入了其他金融機構,但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中的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金融行業是特殊行業,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未納入行業監管。所以可以看出,央行和銀監會沒有將小額貸款公司列入金融企業範圍,其充其量也只是准金融企業,再說白了就是沒戶口!

正如2012年3月30日時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現任財政部部長)在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時表示,「小額貸款公司雖然也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還未按照金融機構對其進行監管。所以,沒有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企業範圍」 2012年09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答疑中再次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資金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5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 號)三個文件均適用於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在沒有新政策規定之前,不得執行上述三個文件。即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按財稅〔2012〕5 號文件和財稅〔2011〕104 號文件的規定,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也不得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公告的規定,將逾期90 天的利息收入沖抵當期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而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也用正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哪些金融企業按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該文件適用範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看清楚,可是沒有小額貸款公司的。至於「等金融企業」是不是包含小額貸款公司,我認為在財政部和稅總未另行明確前,不應主觀推測,擴大文件適用範圍。

說到這裡有人可能會說:「你都說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企業了,還明確什麼?」那您再看看這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特定納稅人中:「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這個文件中的金融企業是包含小額貸款公司的,所以說咱們不能推測,因為十個文件七個傻八個呆九個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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