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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與偏倚之間 | 城與邦

作者:黃靜佳(四川大學哲學系在讀研究生,研究興趣:道德哲學,政治哲學)

導言

《平等與偏倚性》(Equality and Partiality)出版於1991年,正值平等主義的社會主義國家理想在東方沒落。歐洲巨變和蘇聯解體,透露出集體的平等主義立場和個人生活立場出現巨大的斷裂。倫理學除了關心個人的道德行為,還關心我們應該如何共同生活。在羅爾斯那裡,我們看到公平的正義作為社會的首要價值,背景式的良序社會和公平正義,對於個人追求自己認肯的幸福生活擁有奠基性作用;但是如果將平等放在烏托邦式理想的彼岸,內格爾見證了它的衰落。承認個人與集體之間巨大間隙,不代表要放棄對社會平等的追求;但是絕不能將平等主義放在遠遠高於個人動機的那一面,也絕不能試圖通過排除個人性的改造而完全超越那些個人動機。

與羅爾斯不同的是,在內格爾看來平等問題不僅僅是分配問題。內格爾將人性的維度引入平等主義的政治哲學中,在他看來集體與個人的分裂本質上是人內在的分裂。自我具有二元性的特徵,每一個個體內在的都包含個人立場和非個人立場,而個人立場指向主觀動機和目標,非個人立場要求平等和公共道德,視他人的需求同樣重要的立場必然會與個人立場的欲求、偏好和利益追求等等相衝突。平等主義代表了非個人立場的價值,但是如何被個人立場承認、認同並付諸實踐效力,這是內格爾關注的問題。在此可以看到內格爾在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之間做了一個勾連,政治理論與個人動機之間的支持或衝突的關係很重要,公共理性及辯護很大程度上就是想把這種非個人的立場和要求外化,對平等和不偏倚性的政治制度要求,需要得到個人立場的充實支持並賦予其生命力。這才是內格爾關注的平等主義。在分配問題上,不平等的分配本質上是不平等的對待,想要轉變這樣的局面內格爾提出了制度的轉變和心理轉變的兩種方式。

不平等需要友愛的包容

不平等的產生

內格爾贊同羅爾斯的平等要求,[1]但是差異原則沒有解決的問題是,它如何能夠得到社會中生活的個體的支持,不管是境況較好者還是境況較差者。平等主義基於一種無偏倚性(unpartiality)的要求:抽離出個人的欲求、身份和所在共同體,每個人的價值是一樣的。個人動機和生活方面會衍生出很多價值,即便如此無偏倚性在分配後果上也是平等主義的:

這種無偏倚性不但在它把他們都同樣地當做某種組合函數的輸入的意義上是平等主義的,而且在這種函數本身基於境況較差者生活中的改善以特別權重的意義上也是平等主義的······對最不利者的偏惠不僅僅是取決於他們相對於境況較好者的地位,而且也取決於他們的處境在絕對的意義上有多糟糕。(EP,14) [2]

內格爾的平等主義外在地看要求無偏倚性,但是在對待個人的態度上卻有明顯的偏倚性。個人始終是特殊的,他們擁有不同的生活目標和欲求,擁有不同的興趣和偏好,擁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從屬於不同的社群和共同體——它們比家庭規模更大,卻小於國家和民族。平等主義或是公共理性是顯見的可普遍化的要求,在個人動機層面合乎情理性個人以怎樣的方式承認平等的理由卻是自由的,個人在合理的範圍內發展其興趣、偏好和追求這樣的生活也是自由的。境況較差者的優先性就是平等主義充分考慮到個人方面偏倚性的表現。造成資源分配的巨大不平等的原因,分配不平等只是其中一個問題,背後隱藏著一個政治制度的惡:社會分層、階級或是共同體的壓迫、政治權力的不平等······因此,也可以說正是現實的不平等導致平等主義要強調境況不利者在分配問題上的劣勢。這種優先性源於兩個方面的理由,首先平等主義的主題不僅僅局限於某個時間段的社會分配問題,而在於個人生活整體的預期質量,這個意義上個人是時間上連續統一的存在。當考慮到境況較差者生來就帶有社會地位和享有的教育和醫療資源的不平等時,他們應該有第一位的優先性。再者,正是因為他們一開始進入社會時的不平等,導致了他們在不能為之承擔責任的好處和壞處方面的不平等。也就是說,基於起點的不平等因此需要給予境況較差者以補償,將他們置於優先地位。但是問題在於,如何在中立立場中來劃定什麼是應該給予優先考慮的,或者說如何評價境況較差者的標準?

平等主義關注的問題在於那些沒有能力為之承擔責任的有利或是不利條件,一些偶然的安排,個人並沒有能力為之承擔責任。內格爾提出了四種責任,它們構成了從內到外的連續統一體:歧視,階級,稟賦和努力。這包含了三個向度的責任:歧視,是他人負有責任的原因;階級與稟賦,只有體制負有特殊的責任;努力,個人自身對其負有責任的原因。首先歧視是必須被排除在外的,而努力是羅爾斯所肯定的。而如何處理第二種原因呢?這也是平等主義所適用的範圍:社會體制如何滿足平等主義的要求。非常明顯的衝突存在於階級和稟賦問題。階級取決於人們對他們的親人,尤其是他們孩子的特殊興趣。在社會中對家庭偏愛的限制表現為公共與半公共制度中反裙帶關係,也就是一種在佔據競爭性職位中一種特殊形式的歧視。但是直覺上我們不能否認的是,每個人都希望自己所愛的人幸福快樂,父母都希望其子女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擁有優勢脫穎而出。對家庭的偏愛也是個人立場值得肯定的價值,這也是個人生活價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樣作為偶然因素的人的稟賦與其恰當利用它而帶來的經濟回報之間,存在上述類似的矛盾。擁有稟賦的人可能會比其他人收穫更多的物質利益,由此造成的不平等也是說不通的。因為人的稟賦是相當偶然且不可易的,然而稟賦在競爭性的勞動市場中卻是稀缺資源,誰擁有它加之以恰當的運用和努力就可能獲得豐富的回報。人的稟賦是與自身密切相關的一個部分,國家阻止個人運用和發展良好的稟賦,這是難以想像和忍受的。自然的家庭情感和稟賦的不平等在個人那裡都是不可反對的,可是當這些條件於社會制度結合在一起就會產生不平等的結果,如此相互對立關係。

如此我們看到了不平等產生的根源,源於階級和稟賦的不平等是先天而偶然的,這是現實的一部分也是不可反對的,甚至一個社會的創新與進步依賴於能合理運用其天賦和自然優勢的人,那麼由此衍生出來的社會不平等無所謂對與錯;但是這方面的差異結合社會制度產生的不平等,如此的幸運或是不幸就不是個人所能承擔的責任,我們不能說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人就是活該,可能他們承受了本不該犧牲的代價,不平等的結果需要結合社會正義制度作出辯護:在正義所能容忍的範圍內不平等才被允許。這意味著社會會阻止最為嚴重的不平等存在。雖然可能的推論是,那些具有競爭優勢的人並不能證明他們就有資格獲得經濟上高得多的報酬,但是在道德上占支配地位的社會制度拒絕這樣的觀點,即任何人有資格獲得的所有東西,就是他能在勞動市場上得到的東西。

改變總為艱

為何平等總是這麼難?

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總是困難重重。在內格爾看來在於平等主義的要求與個人動機的分裂,雖然人人都憧憬著社會的平等與正義,但是在個人的利益面前正義被大打折扣。本質上說來,是個人內在的兩種立場的分裂:非個人立場和個人立場。

平等的訴求與個人動機之間的分裂,實質上是個人內在的兩種立場的分裂。自我觀念的二元性,導致內格爾不得不對「自我」進行約束。不管是在倫理學還是政治哲學中,自我當中個人立場與非個人立場的二元對立,是內格爾人性學說的標誌。立場的不同實質上是視角的不同,個人立場立足於內在的個人視角,人如其所是地來看待自己——每個人都有其特殊的利益、信念,不同身份背後帶有的訴求和慾望具有集合性(collective),同時都有其認同和歸屬的共同體;非個人立場則是立足於外部的視角,人如此來看待個人與世界的關係——每個人都是其利益、目的和慾望的集合體,人人都如此。[3]一種平等主義的非個人立場基本洞見在於:每個人的生活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沒有人比其他人重要或是不重要。而個人立場恰恰在於肯定每個人生活所具有的獨特價值,這也正是人人都更願意看到的一點。道德上很難提出平衡二者的學說,因為道德對人行動的要求並非強制——你應該如此行動;如果你不如此行動,也並不會受到懲罰。更有甚者,他們承認應該如此行動的理由,卻並不認為理由與自己有任何意義上的聯繫。實踐原則滿足了其普遍性,對人的實際行動卻沒有任何約束效力。但是政治卻可以藉助其強制性創造出平等的客觀價值,這是道德所無法比擬的。

整合的問題必須通過個人行為的道德性,也通過它根植於其中的那些制度、習俗和規則的設計而得到處理。(EP,19)

整合問題需要個人與政治制度兩方面的努力。同羅爾斯後期的想法一樣,內格爾預設了公民必然具有政治德性,願意放棄不能被非個人立場包容的個人立場中的部分內容——那些可能不能被他人接受的個人目的、利益和偏好。個人在內格爾那裡已經具有公共生活中公民所應具備的道德能力和判斷能力,他們能根據非個人立場的要求——平等主義的要求——來調整和修正自己的視角,選擇和追求與同在社會和共同體共享的原則所能容納的價值和目標,他們都是合乎情理的個人。不僅如此,個人立場所能囊括的特殊的利益、信念或情感認同的共同體,這些作為個人立場出發點,支持著每一個個體達到某種他們共享的動機。對於動機的承認在於個人內在視角,而獨立於任何一致性的要求,因為個人很可能出於不同的理由承認動機的效力,而承認的理由則由個人決定。同時平等主義的基本要求可以被政治制度確立下來,通過明確強制性的義務,或者不能被拒絕的義務,對個人的行為和行動提出必然的要求。因此制度的確立既要符合平等主義的要求,也要把個人動機考慮在內。

筆者看來,內格爾擴大了公共理性適用的範圍:個人的選擇、判斷和行動也應該滿足一個共享理由的要求,這些作為背景的個人道德為政治合法性原則和公共理性提供了支持。個人的動機獨立地證成平等原則是內格爾道德學說和政治學說鮮明的標誌,存在一個外在於人的理由,對人的行為和判斷進行約束和普遍化。[4]公共理性不僅提出了社會生活中共享的理由,而且還包容了合乎情理的個體生活,公共理性為個人生活中個體性和自主性的部分預留了空間,這不僅是他人不能侵犯的自由空間,而且是社會生活中任何的個人基於公共理性的立場予以承認和尊重的空間,平等和尊重是社會生活共享的價值:不僅停留於道德層面,也是在政治層面的積極要求。

自我的矛盾是動機與理由的集合

整合問題:平等的要求

兩種立場的分裂表明,平等主義需要滿足個人立場的動機要求才能被制度確立下來,不僅是境況較好的動機也考慮境況較差者的動機。內格爾提出兩種方案來解決此問題:

或者他們可以降低其眼光,通過由目前人類動機的一般特徵及其交互作用之後果所施加的局限性範圍內的改變,去致力於一種達到那些理想的局部途徑,或者他們可以期待一種更徹底的態度之轉變,它與制度上的改變一起,會導致社會經濟平等的更加充分的實現,但仍然存在以便自由地表現重新塑造起來的個人性的個人領域。(EP,136)

一種累進稅和公共供給並行的制度[5]才能滿足內格爾的要求。很顯然,第一種方案更具實踐上的效力,需要社會能夠確定每個人都能擁有健康、舒適和體面的生活條件和自尊,作為對機會均等原則的補充。社會最低值必須由累進稅提供財政支持,這種累進稅用來支持社會服務和一種最低收入補貼。這使得境況較好者的壓力不會過大,也使得境況較差者與其他人的相對差距不會更大,社會的貧富差距始終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如果說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是想實際地提高境況較差者的生活水平,內格爾的目標在於使得境況較差者相對位置不會太低。可以做出的推論是,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可能並不能避免財富還是聚集在少數人手中,只要境況較差者的條件能得以考慮、被改善,那麼巨大的貧富差距也是被允許的;內格爾看來這樣的社會還不算平等,境況的改善只是條件之一,整個社會相對的平均也需要被考慮在內。第二種方案則需要在制度道德和個人道德之間做出更多的努力。試想一種完整的道德觀品性將二者囊括起來,那麼這樣的人不僅具有社會共享的價值觀,而且將其作為自己生活追求的價值;社會的公共推理的程序和原則,也作為個人利益權衡的標準——如此個人生活與政治生活是一體的,在多元文化下的今天還能實現這樣的德性嗎?個人利益的差異實質上的多元文化下價值的差異。每個人的生活都擁有其獨特的價值,但是其中沒有任何人的價值高於其他人,豐富而又相互差異的價值充斥著整個社會。平等主義在提出尊重他人價值的同時,也給他人生活預留了空間——每一個人生活的平等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內格爾想要保留平等的客觀立場的獨立性,同時也想給予個人生活合理的空間,這是既是他的平等主義獨居特色一面,同時也是問題的關鍵。內格爾並沒有給予個人生活以優先地位,但是平等主義的立場又並不具有充分的壓倒性。這裡需要對價值做一個區分,有的東西因其自身就擁有價值,比如平等的客觀價值,而有的東西因為我們需要它才擁有價值,也就是與個人相關的價值。而對這兩種價值的追求是完全不同的。但是為了將政治生活和個人動機結合在一起,內格爾認為,我們可以找到一種價值——不僅對個人有價值,而且是一個社會值得追求的價值——一種合乎情理的人們能夠被期待去共同承認和支持的立場,如此通過參與社會合作,我們能夠實現個人無法實現的目標和價值,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共同追求的目標帶給個人的價值和變化是不盡相同的:

一個社會應當鼓勵對最好東西的創造與保護,或使之儘可能地良好,這與僅僅是足夠好的東西的廣泛傳播完全一樣重要,只有通過承認和利用人們之間的自然不平等、鼓勵教育中層次的特殊化與區別,並接受它所導致的成績不同,這樣一種目標才能達到。(EP,148)

這樣看來內格爾對於個人之間的價值的差異是肯定的。那些因為自身努力和稟賦以及其他條件而生活於巨大的經濟自由和奢侈中的人,內格爾覺得他們並沒有什麼錯,而是這些條件於社會制度相結合造成的社會巨大的差異是問題的關鍵。但是似乎內格爾在這裡預設了:境況較好的人應該心存感激,因為正是社會合作給他們帶了巨大的利益,而對於境況較差者的優先考慮和幫助,則要處於他們內心對平德主義和社會公平的訴求。因此,內格爾似乎表現出了這樣一種傾向,社會制度的問題需要把我們想像成為一個社會整體中的一員的身份來行動。

一個平等的社會需要為每一個個體保護其自主性的範圍,這種權利的特使性在於其具有排他性,也就是他人不可干涉的權利。排他性的權利使得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某些部分可以直接受程序正義控制。內格爾更贊成斯坎倫的方式:在確定權利的範圍同時考慮,作為一個整體的實踐道德後果,而非單個行動或違規行為的特徵。這樣看來似乎有訴諸後果主義的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些權利包括:反對被謀殺、被折磨或被奴役的權利,緊隨其後的是體現在法律之正當程序中的權利以及自由表達、結社、組織等政治性基本權利。而在這個範圍內,公民就可以追求自己的目標和生活幸福。但是內格爾認為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尋求的是一種全體一致的正當性觀念:

?每一個人的生活同等重要。

?每一個人都有其自己的生活要過。(EP,49)

這隻在無偏移性的立場上確立了兩種標準:一是,平等主義要求我們應該尊重他人;二是,社會給個人生活留下的合理空間在某些部分。如此內格爾的調整和約束也僅僅限於非個人立場,平等主義既要求對個人立場留出的合理性空間,也要求不能對個人動機施加強制性的壓力。但是問題在於,如何期望客觀立場的轉變改變個人的動機狀態和心理狀態呢?不難發現,內格爾期望通過制度的轉變而達到人心的轉變,當平等主義成為人的心理固有的一部分,那時候人們面對社會的不公就不再是視而不見,而是會直接做出拒絕的反應,社會的正義就從烏托邦的世界中掙脫而向我們走來。

結語

對於現存的不平等來說存在這樣的辯護:我們可能並沒有覺得這些不平等有什麼顯見的錯誤。我們就這樣把社會的不平等當做現實接受下來。受益者總認為自己在天賦、能力和機會方面是幸運的,他們恰當地運用這些條件從而獲得了豐富的回報。而其他人並不那麼幸運,但是那又怎樣,這就是生活。同樣的問題我們曾經也看到過,某個種族或是性別的成員身份具有絕對優勢,只是現在沒有人會對此抱有任何尊敬的態度。內格爾問我們:難道你們不期待平等問題也產生這樣的改變嗎?

[1]n平等在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自由權利的平等;二是差異原則的補償性平等以及平等的機會原則。

[2]n本文將多次引用內格爾著作,EP表示《平等與偏倚性》(Equality and Partiality);

[3]n內格爾的人性學說詳見於《利他主義的可能性》和《本然的觀點》,在《平等與偏倚性》一書中涉及較少。

[4]n在《利他主義的可能性》中,內格爾使用的是「客觀理由」(objectivenreason),意為一種無人稱的立場的理由;在《本然的觀點》中被內格爾稱「道義論」(deontology)的觀點,更具有強制性。

[5]n內格爾認為只有資本主義和市場社會主義才能達到這樣的要求,而著書時還並不存在市場社會主義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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