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伊斯蘭教在哈薩克的本土化(上)

這是我一個好友許久前寫下的文章,經過其同意,轉載在這個專欄里。

作者:咔咕

[專題]伊斯蘭教在哈薩克的本土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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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在哈薩克的本土化(上)

(一)哈薩克人的精神氣質

除去自然環境和生計方式的影響,哈薩克人的精神氣質主要是由三個因素決定的,其一是深入哈薩克人心靈的薩滿教,其二是長期形成的部落主義和祖先崇拜,其三是哈薩克人的習慣法。

1、游牧的薩滿教徒

薩滿教作為一種原始宗教的提煉物,由俄羅斯學者從通古斯族群語言中的saman一詞變成了英語詞shaman,進而成為了世界各地泛靈論宗教的統稱。雖然薩滿教傳統根深蒂固,但哈薩克人對「shaman din」(薩滿教)的概念也來自俄語,而din(「教」)這個詞則是阿拉伯語。一種極其本土的概念的名稱卻來自外語,不免使人驚奇。其實這種現象很符合薩滿教的特徵——無廟宇、不統一、非制度化。換言之,這個宗教本身並不存在「宗教」這一概念,saman一詞在滿-通古斯語言中也只是巫師而非「薩滿教」的意思。

可以說,19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前哈薩克人的大部分宗教生活是薩滿教支配的[1],它的主要「教義」是泛靈論。薩滿教作為哈薩克人本土的一種民間信仰文化有著極強的生命力,伊斯蘭教在哈薩克草原的發展一直未能成功地將薩滿教的多神信仰和巫術活動剷除。相反,雖然正統伊斯蘭教無法容忍薩滿教,但薩滿教卻吸收了很多伊斯蘭教知識體系的內容,並在自始至終沒有形成教團勢力的哈薩克草原上將真主納入了自己的神系中。這是因為泛靈論宗教的「巫術恐懼」使得它趨向於「討好」和接納幾乎所有宗教的神靈。「安拉」成為哈薩克人心中的主神後,也成為了哈薩克人日常生活中常掛嘴邊的口頭禪。每當哈薩克人感到驚奇、恐懼、讚歎或痛苦時,都會下意識地說「安拉……」。哈薩克人薩滿教信仰中的巫師稱為巴克斯,他們是與諸神交流的人,是行醫、占卜的人,是創作和傳承英雄祖先史詩的人,也是年度周期律的履行者,他們也總會在巫術活動中念叨「安拉」的名字來占卜和行醫。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哈薩克人的伊斯蘭認同感長期被巴克斯進行巫術活動時口中念道的「安拉」和《古蘭經》片段所加強,有些蘇聯時期的巴克斯甚至畢業於伊斯蘭經學院。唐厄爾(Tangir,即「長生天騰格里」)則漸漸成為哈薩克人對主神的第二種稱呼,而過去天神唐厄爾手下的眾神後來都歸安拉統領了。但其中也有主神形象的變遷,原先的主神唐厄爾是天神,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具有形象的,而安拉是沒有形象的。因此,普通的哈薩克人從來不去區分自己所遵守的各種風俗習慣中哪些是薩滿教的,哪些又源於伊斯蘭教。儘管哈薩克人認為自己是真正的穆斯林,但卻又遵循著薩滿教等不同宗教的習俗;相信傳教的霍加,也相信行醫占卜的巴克斯巫師。哈薩克人祭拜祖先的靈魂,高喊著英雄祖先的大名衝鋒戰鬥,舉行年度周期祭祀,熱衷於各種形式的占卜,唱哭喪歌,剪去亡人乘騎的鬃尾以弔唁亡人,喜愛有利的巫術、恐懼著黑巫術……[2]

筆者收集到了一些巫師鬥法故事,限於本文的篇幅在此不做贅述。而據筆者所知,哈薩克民間流傳的這類故事最早可以追溯到聖賢霍爾扈特大巫師的時代。而其下限則幾乎延伸到了昨天,因為這類故事至今還會出現在哈薩克人的宴席上。在哈薩克人詩歌中也可以反映出古老信仰的依存,這不難理解,因為很多古代哈薩克詩歌實際上正是巴克斯或者具有巴克斯性質的詩人們創作並傳播的。因此除了在那些祭祀詩歌中總會有唐厄爾的稱呼外,在世俗的詩歌中唐厄爾出現的頻率也很高,比如筆者在訪談穆斯里穆老人時收錄的一個19世紀阿勒班部落詩人闊多克·馬拉勒拜的詩歌便是如此,在此展示一段翻譯後的節選:

…………

我的阿勒班啊!

可憐天神唐厄爾下降災難於你!

查勒闊疊、烏什卡拉蘇,闊斯卡熱喀拉,

漸漸淡出了我的視線……[3]

…………

這首詩是詩人闊多克·馬拉勒拜在19世紀阿勒班部落被迫向東遷徙時寫下的,查勒闊疊、烏什卡拉蘇,闊斯卡熱喀拉等都是阿勒班部落在沙俄境內游牧的故土。作為阿勒班部落的成員,詩人抒發了自己部落衰敗的黍離之悲。在這種情況下,詩人將沙俄的壓迫視為長生天唐厄爾降下的災難。

雖然19世紀中後期發生在哈薩克人信仰體系中的變革就深深地影響了此後哈薩克人的思維方式和傾聽興趣,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哈薩克人的信仰。但在下一節中敘述哈薩克人的混合主義宗教態度時,我們會發現薩滿教不是單單是哈薩克人信仰史的一個歷時的階段,而是一種時時刻刻都共時存在的宗教觀念的集合。與摩洛哥的隱士主義和印度尼西亞的印度主義一樣,薩滿教只是在哈薩克草原經歷的大風波中披上了一件伊斯蘭教的外衣並繼續生存了下來。一直到現在,它都依舊影響著哈薩克人的生活,並勾起哈薩克人的民族情結。

2、為了部落和祖先

部落主義源自數千年來的游牧部落體制,哈薩克人的游牧地從裏海之濱到甘肅青海,形成了幾十個大部落和數百個氏族。部落體制強調部落的利益,於是馬背上的孩子從小被賦予了對部落的義務。宏觀來說,哈薩克汗國給巴特爾賦予的國家義務是基於部落義務的,因為只有保障了汗國——這個最大的部落聯盟——的生存和利益,才能保障各自部落的生存和利益;微觀來講,除了幼子以外的所有男孩都要去建立自己的穹廬來擴充部落的利益,甚至他死後留下的寡妻也要為了維護部落的利益而內嫁他的弟弟。

部落主義的存在和哈薩克人長期作為穩定的部落聯盟而形成了一個融合突厥-蒙古元素的共同文化——哈薩克文化,這也導致了共同世系的確立。在這個過程中長期積累的好感提供了一個情感基礎,正如春秋戰國時期巴楚蠻夷和華夏文化融合的過程;而戰爭和巨大的社會動蕩則提供了重組祖先世系的機會,也正如春秋戰國時期炎黃世系的重組和對周邊華夏化的蠻夷的吸納。哈薩克人在經歷這樣的過程後形成了以阿拉什為人文祖先的世系,這個世系的根是已經模糊的關於斯基泰人和匈奴人的記憶,主幹是對古典突厥文化的認同,主幹的頂端成為了哈薩克,它分出三個最粗的枝幹代表三個玉茲,這三個枝幹又分出幾十個小枝幹代表幾十個大部落,更為細小的、枝繁葉茂的部分則代表成百上千個氏族和子氏族。每個小枝椏、大枝幹和主幹都有對應的英雄祖先,這是祖先崇拜的源頭。

因此,祖先崇拜源自部落主義和游牧人面對廣袤草原時的孤獨感,這不但是一個觀念範疇,也是一個心靈史的範疇。即使是成為了穆斯林以後的哈薩克人,也保持著對祖先的重視和對祖靈保佑的渴望。巴特爾們要麼高喊:「Arwakh(意味『靈魂』)!」來獲得祖先靈魂的力量,要麼直接高喊祖先的名字上陣。

3、古老的習慣法

「習慣法不是由國家制定的,而是由一定社會組織,憑藉民間習慣而形成的權威,在一定範圍的群體中自然形成或約定的、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4]」長期的游牧生活、部落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薩滿教的影響,哈薩克人形成了大量獨特的習慣和禁忌,在此基礎上部分習慣和禁忌有了一定的強制性和懲罰性,便形成了習慣法。當然,不能忽略成吉思汗大扎撒令在哈薩克習慣法形成過程中的作用,但筆者在這方面的資料比較匱乏,在此不作臆測。哈薩克習慣法使這片草原上的人們按照一定的行為模式行事,從而達到了自下而上、潛移默化的自覺遵守效果。

在伊斯蘭教傳入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司法制度一直未依照伊斯蘭教法沙里亞行事,哈薩克人的毛拉只負責日常宗教事務中和伊斯蘭教相關的部分,沒有什麼政治經濟特權,更沒有任何司法權。部落、氏族首領的權力遠高於毛拉,首領按照世代相傳、民眾公認的習慣法對各類案件進行仲裁。

哈薩克汗國先後共出現過三個法典,即《哈斯木汗法典》《葉斯木汗習慣法》和頭克汗的《七項法典》。這些法典是以哈薩克族古代習慣法為基礎制定了,其與成吉思汗大扎撒令的關係筆者沒有充足的資料進行對比討論,因此其間的關係先作為假設。伊斯蘭教法雖然不是這些法典的基礎,但也成為了制定這些法典的參考,一些如一神論、宿命論、順從、後世、前定等有利於統治的基本伊斯蘭教教義上被融匯進了哈薩克人的習慣法里。上述三個可汗統治的時期是哈薩克汗國跌宕起伏的歷史中比較穩定和強盛的時期,這也為哈薩克習慣法的確立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15世紀至17 世紀,哈薩克社會中習慣法的執行機構有畢官(官職,相當於部落首領,等級地位變動很大)、蘇丹和汗幾個層級。最基層的「法官」——畢對一個案件進行仲裁後,若當事人不服審判,可以申訴至上一級,直至向可汗當面申訴為止。《哈斯木汗法典》作為哈薩克人的第一個法典,是哈斯木汗根據習慣法和哈薩克民眾的意願結合當時的社會狀況在畢官會議上制定的。它並沒有直接引用沙利亞,而更多地體現了根深蒂固的薩滿教觀念,該法典又被稱為《明顯法律》。也是因為它和哈薩克人的行為模式和思維模式十分吻合,法典一直被使用到 17世紀。

至葉斯木汗統治時期,這位可汗又對《哈斯木汗法典》進行了一些補充,從而制定了《葉斯木汗法典》。這部法典從政治、軍事、文化和司法四個方面鞏固了哈薩克人的行為模式和思維模式。政治方面規定可汗有立法權,根據時勢狀況可以不斷補充和更改法典;軍事方面規定了巴特爾們的職責,將游牧勇士精神用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在文化方面要求尊重有學問的人,無論是本土知識還是從南面源源不斷傳來的伊斯蘭教知識,使得狂躁的游牧人形成了對知識分子的敬畏;在司法方面則為履行習慣法仲裁職能的畢官設立了專門的辦事機構。

18 世紀初,頭克汗召集權威的伊斯蘭教法學者(大多是霍加部落的教長),在前兩部法典的基礎上增補新條款制訂《七項法典》,又稱《頭可汗法典》。該法典有鞏固伊斯蘭教信仰的條例,例如:侮辱真主的人如果有七個人作證,則要對其動用伊斯蘭式的石刑;對信仰基督教的人則要沒收其牲畜財產。該法典還借鑒了伊斯蘭教中「同害刑法」和兩個婦女證人算一個男性證人等條例,相應地還出現了哈薩克人的宗教法官——卡迪[5]。所以《頭克汗法典》和前兩者相比具有明顯的伊斯蘭教特徵[6]。但對於血親復仇、幼子繼承製和收繼婚制等古老的游牧民族制度和習慣則不發生變化,家族遺產不按照伊斯蘭教教規處理,而是按照哈薩克人的習慣法處理。該法典的基礎依然是哈薩克習慣法,是哈薩克習慣法和伊斯蘭教沙利亞的融合產物。

4、總結:哈薩克人的精神氣質

薩滿教和習慣法,一個是哈薩克人面對外來文化時的軟實力,另一個則是這種情況下的硬實力。

薩滿教對哈薩克人精神氣質的形成有三點影響:

其一,薩滿教那些與大自然深深相關的神話、傳說和眾神,以及它赤裸裸的豐產性,塑造了哈薩克人實用主義的精神。除了對於那些哈薩克人中的經學家而言全宇宙都是真主創造的,對於普通的哈薩克人來說有一種潛在的宇宙觀告訴他們世間的萬物都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唐厄爾。因此哈薩克人是實用主義者,會因為自己的需求得不到某個神的滿足而辱罵它,會因為認為某個神對自己有利而冷落別的神。而最有利的真主使得他們幾乎拋棄了之前所有的眾神,因為之前眾神分管的事情現在只用一個神就能辦到了。

其二,薩滿教的泛靈論和「巫術恐懼」造成了哈薩克人的混合主義精神氣質。泛靈論不再贅述,即萬物有靈論。所謂的「巫術恐懼」是指對他人尤其是巫師用巫術加害於自己的恐懼。這就使得其必須尊重或者說不敢冒犯任何神靈和巫師,不論是自己的還是外族的。這一種情況雖然分布於全世界的泛靈論宗教,但作為流動性很強的游牧民族,有機會接觸到很多宗教,因此也有說服力。例如哈薩克人及其先民在歷史上除了薩滿教之外還曾信仰過佛教、祆教(瑣羅亞斯德教)、摩尼教、猶太教、景教(基督教聶思托里安教派)和伊斯蘭教;再比如蒙古帝國初期,拖雷汗的宮廷中有幾乎所有宗教的傳教士、毛拉、僧侶、道士和薩滿巫師[7]。雖然這些外來宗教絕大多數沒有巫術相隨,但薩滿教的巫術思維在哈薩克人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了,所以當他們遇到其他宗教的神職人員時會理所當然地把他們當成巫師。於是幾乎所有外來的宗教都獲得了草原的歡迎,他們大多數已經和薩滿教融合地非常好,例如哈薩克人最隆重的節日納吾熱孜節來自瑣羅亞斯德教,反映祖先崇拜的部落印記文化中克烈部落的印記是十字架,來自其12、13世紀信仰的基督教聶思托里安派等。

其三,薩滿教的祖先崇拜使得哈薩克人具有強烈的氏族部落意識和祖先意識。值得注意的是,哈薩克人中的英雄(bater)是祖先崇拜中的重要元素。他們是游牧民族個人英雄主義的表現,巴特爾們很多時候也像摩洛哥的聖裔-隱士一樣繼承先祖的力量並顯示神跡,得到可汗的冊封或得到民眾的推舉亦或者兩者都有。他們有的出身高貴,有的則是一些更加孔武有力的普通牧民。每個部落、氏族和子氏族都有作為精神支柱並起到類似「祖靈保佑」作用的英雄,而且是層級分布的。這種對英雄祖先的崇拜和傳頌大大加強了哈薩克人的部落氏族觀念,每一個哈薩克人至少要記住七代祖先的名字,多者甚至可以記住幾十代。所以哈薩克人在介紹族譜是總是會自豪地說:「我的第幾代祖先曾是一位英雄!」然後侃侃而談。如果說一個世界征服者成吉思汗過於閃耀的英雄祖先光芒沖淡了蒙古人的部落觀念,那麼哈薩克人的數以千計的英雄祖先則使其成為了自豪的部落主義者。這種部落意識和祖先意識使得哈薩克人普遍有一種復古情節,對祖先流傳下來的習俗和觀念非常重視。過去當習俗和伊斯蘭教衝突時,這也許是抵觸伊斯蘭教的原因,但如今這也是哈薩克人伊斯蘭教認同的原因之一,因為它是一兩百年前的祖先傳下來的信仰。於是外來信仰也變成了「祖先的信仰」,至少是其一部分。

這就是哈薩克人,實用主義的、混合主義的和崇拜著英雄祖先的游牧人。

而哈薩克人的習慣法,其本身源自哈薩克人的薩滿教信仰、倫理和行為方式,又反過來保護了它們。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在哈薩克汗國的大部分時間裡,薩滿教雖然不斷被伊斯蘭教排斥,但《哈斯木汗法典》和《葉斯木汗習慣法》卻成為了他們堅強的後盾;其二,習慣法也在不斷地向哈薩克人強調和強化著其祖先固有的精神氣質和行為模式。當霍加部落的各級教長和民選的毛拉不斷地努力在可汗、蘇丹和民眾間傳播伊斯蘭教時,可汗威嚴的法令卻像韁繩一樣勒著哈薩克人走在祖先的路上。在可汗的調節下,毛拉和巴克斯不再像金帳汗國的時候那樣對立和衝突,而是慢慢發展出了兼具二者特性的哈薩克神職人員,但這個過程可能是19世紀的事情。

[1]對阿勒班部落世系譜收錄人阿布薩米特·托克塔森先生的訪談,伊寧市伊犁州治蝗滅鼠指揮部辦公室,2012年8月7日。

[2]《哈薩克族簡史》編寫組:《哈薩克族簡史》,民族出版社,北京,2008年4月,第370~371頁

[3]對阿勒班部落史學者穆斯里穆·阿德勒別克老先生的訪談,特克斯縣城穆斯里穆老人家中,2012年8月6日。

[4]鄒淵:《習慣法與少數民族習慣法》,第 35 頁,載《貴州民族研究》1997 年第 4 期。

[5]王偉:試論新疆哈薩克族伊斯蘭教信仰的民族特色

[6]蘇北海:《哈薩克族文化史》,第 365 頁,新疆大學出版社 1989 年 12 月版。

[7]勒內·格魯塞著:《草原帝國》,第1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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