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遠離毒品
看到這個標題,我想大家心底肯定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因為關於毒品危害、毒品的處罰等禁毒宣傳我們聽了太多次,都聽出耳繭來了。人的天性是喜歡聽自己想聽的,對於自己不愛聽的,就像父母的嘮叨,不管是否正確,說多了反而會引起逆反心理。
這次我講《請遠離毒品》,並不會一味強調毒品的壞處,雖然最後得出的還是「請遠離毒品」這麼一個平淡的觀點,但這個觀點是通過我經辦的一個毒品案件推導出來的,其論證過程自認為還是挺有趣的。所以請大家先按捺住心中的不耐,且先聽我講述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2年底的一天,毛鵬律師跟我說:「師弟,我這有個毒品案件,為一個越南籍的嫌疑人辯護,現在嫌疑人已經被關了一年多,因為涉及的毒品量比較大,辦案機關比較謹慎,之前向公訴機關提交了無罪的法律意見沒被採納,案件現剛移送法院。我對這個案件比較重視,之前你也辦過類似毒品案件,希望你一起參與辯護。「我說:「好啊,樂意之至,願意為您效勞。」我們的當事人名為阿旺(化名)。我們仔細研究了起訴書和案件證據,然後確定了辯護思路,為庭審做了充分準備。
為了不讓大家無聊,先獻上帥哥照一枚。
毛鵬律師經常出現在電視屏幕,此為其工作玉照,其本人比照片更帥,如想查看更多毛鵬律師的生活照n,請聯繫我索取。
二、案情介紹
起訴書指控: 「阿輝」(另案處理,俗稱未抓獲)在香港遙控指揮被告人徐某、胡某在深圳接收越南籍被告人「阿旺」、「阿美」從越南販運來的毒品海洛因。
具體為:2011年6月10日,阿輝告知徐某有一批貨要接收。2011年6月12日,徐某指示胡某準備接收貨物。2011年6月13日12時,阿旺打電話給徐某說已到深圳。當日14時,徐某和阿旺在一咖啡店見面,阿旺說其馬仔阿美已在華強北某地。徐某就打電話通知胡某去收貨。15時,胡某電話通知徐某稱已收到貨(10套海洛因,一套兩塊,每塊350克)。16時,胡某在住處驗貨後,打電話給徐某說貨物顏色不對。徐某就打電話給阿旺,過了會阿美就打電話給徐某說拿一塊回去看下。17時,徐某、胡某在南園路的徐某的私家車上將一塊毒品交還給阿美。2011年6月13日晚,徐某指示胡某將一塊毒品(350克)以13萬港幣的價格銷售。2011年6月13日至14日期間,徐某就毒品純度問題與阿旺多次電話溝通。2011年6月14日下午,雙方確認毒品沒有問題後,約阿旺、阿美在羅湖一酒店吃飯,三人在酒樓被抓獲,並在徐某的小車上繳獲13萬港幣。2011年6月14日21時,胡某在住處被抓獲,並搜出7000克毒品。
案件證據:(僅摘錄判決書部分內容)
(一)、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筆錄
1、徐某供述及辨認筆錄:徐某承認指控,稱其受阿輝指派與阿旺進行毒品交易,具體毒品交接是他指派胡某與阿旺的馬仔阿美完成的。徐某辨認出阿旺、阿美和胡某,指認與阿旺通話的手機號碼。
2、胡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胡某承認指控,稱受徐某指派,向阿美接收毒品,後與徐某一起將一塊毒品交還給阿美。受徐某指派銷售一塊毒品的毒資已交給徐某。胡某辨認出徐某、阿美。
3、阿旺的供述:阿旺否認指控,稱來中國旅遊,與徐某是朋友,因在中國朋友少,所以經常和徐某通話,其沒有參與販毒。
4、阿美的供述:阿美否認指控,稱來中國旅遊,沒有參與販賣毒品。
(二)物證、書證、鑒定報告
1、通話記錄:證明從阿旺身上搜出的電話號碼與徐某多次通話,徐某與胡某多次通話等。
2、搜查筆錄:從胡某住處搜出疑似毒品7000餘克,從徐某車內搜出港幣13萬元。
3、檢驗報告:胡某住處查獲的疑似毒品經檢驗含有海洛因(含量為64.2g/100g)。
三、審理
根據嫌疑人阿旺的意願和案件證據,我們準備做無罪辯護。但鑒於當時法院對於重大的毒品案件,實際審理時可能會採用有罪推定的原則,我們對案件的結果並不是十分有信心。
2013年3月,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我和毛鵬作為阿旺的辯護人出庭。庭審參與人除各被告人外,還有徐某的律師,胡某及阿美的指定律師。法院還為阿旺和阿美指派了翻譯員。法庭調查結束後,我們發表了無罪的辯護意見:(一)、現有證據不充分,不完整,不能認定阿旺有罪。首先,除徐某指認阿旺參與毒品交易外,沒有其他人證、物證可以證明阿旺參與販賣毒品。其次,阿旺雖然與徐某有多次通話,但阿旺有合理解釋,不能以此認定阿旺參與販賣毒品。(二)、本案中阿旺和徐某沒有金錢交易,未查獲毒資,不符合販賣毒品的特徵。徐某、胡某承認指控,其辯護律師做了罪輕辯護。阿美否認販毒,其律師為其做了無罪辯護。
2013年5月14日,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判決徐某死緩,胡某無期,阿美7年有期徒刑,阿旺無罪。我們收到判決後仔細研究了該判決,該判決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對於這點,我們很欣喜,法治在進步。法院認定判決阿美7年有期徒刑的主要依據是:認定阿美參與在徐某車上進行的350克毒品的交易,因為有兩名同案犯同時指控,且阿美的辯解不合常理。
為了聽取民意,並使大家參與案件中來,還是組織一次投票吧。
四、人生感悟
辦理該案件後,我有一些人生感悟,分享給大家:
(一)貴人。人的一生會經歷很多事,在不同階段會遇到很多不同的貴人,貴人會幫助你成長。貴人不單單指幫助你獲得成功的人,貴人是指看你行,說你行,讓你行的人,貴人的範圍很廣,包括認同你,關注你,在精神和言語上支持你,無私給你幫助的所有人。我希望大家珍惜身邊的貴人。毛鵬師兄,你是我的「三全貴人」,你給了我很多幫助,我特別感謝你。現在你雖然和我不在同一律所了,但我知道你還一直想幫助我。抱拳
(二)請遠離毒品。
請遠離毒品有以下三層含義:
1、不要吸食毒品。
關於毒品危害想必大家已經十分清楚:吸食毒品會上癮,嚴重危害健康;吸食毒品特別耗錢,會使財富嚴重受損;吸食毒品後會嚴重影響自我控制能力,對家庭和親人將造成極大傷害,已經有太多因吸食毒品而導致家破人亡的例子;吸食毒品後更容易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等。既然大家都清楚毒品的諸多危害,但為什麼毒品還屢禁不絕,還有那麼多人吸食毒品呢?
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和個人的原因。制度的原因有,制毒已經是一個很大的產業,其源頭無法根除,制毒者為了生存,其必然會千方百計地推廣銷售毒品,誘導人們吸食。但我認為更主要的還是在於個人的原因。(我將在下一篇文章詳細論述個人與制度的關係,敬請大家關注)。我認為人們吸食毒品主要是出於以下兩個原因:為了追求刺激或者因絕望而尋求解脫。
在電視上曾看過吸毒者的訪談,得知毒品確實可以讓人在短期內達到飄飄欲仙的狀態,那種刺激和美妙感無法言說,對沒有體驗過的人絕對有誘惑。如果吸食毒品沒有後遺症及其他危害,我個人還是非常願意嘗試的。但在得知毒品危害後,我是萬萬不會去嘗試的,因為世間還有諸多刺激和美妙的事情我沒有嘗試。比如,像李白一樣,仗劍行天涯,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刀光劍影間行俠仗義,事了拂衣去,寫幾首詩吹下牛逼,讓後人崇拜得一愣一愣的,豈不刺激美妙(如果能重來,我想做李白,唱起來n笑臉)。書上常說,魚水之歡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能讓人慾仙欲死,我想普通人應該多嘗試,爭取達到最高境界,那多美妙啊。對於有理想的人,可以選擇去偏遠山區支教,主動要求接送學生,每天陪著學生在崎嶇山道行走,既刺激又有成就感,多好。為追求刺激而參與極限運動的,我不反對,但請在具備專業能力時進行。
至於因絕望為尋求解脫而吸食毒品的,我只想說,以吸食毒品或自殺的方式來逃避絕望困境的做法是最消極的。最近看到一篇丹尼爾寫的《如何成為一個內心強大的人》,提到需要具備六大品質,前兩個品質就是高度的自律和自黑及必須經歷絕望。我自認只具備有限的自律和自黑,至今沒經歷過絕望,我不是一個內心強大的人。所以在這裡,我只能借用丹尼爾的話給大家鼓勵:「當絕望來臨時,坦然無懼地接受它,即使當下極其痛苦,甚至失去了自我。在絕望中尋找希望,才是值得體驗的一種人生。強大的不是征服什麼,而是承受什麼。」我希望你們能無需藉助毒品就熬過絕望,然後從中獲得強大的力量。
2、不要參與毒品犯罪活動。
有些人受到影視劇的影響,認為毒梟既能賺大錢,還能與警方周旋對抗,是個驚險刺激又風光的職業。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毒梟,不是每個人都能像《絕命毒師》那麼幸運。參與毒品犯罪的人基本上都是從底層干起的,由於參與毒品犯罪的人都走在法律的邊緣、黑暗境地,剛入行時肯定會受到其他人的壓榨,不幸運的話可能會因為內部原因而喪命。
相對於毒品犯罪的高風險性,毒品犯罪的收益率太低。從本案中可以看出,350克海洛因銷售價格為13萬元港幣,每克約370元港幣,扣除成本後,獲益並不算太大。而我國刑法規定販賣海洛因達50克以上就可判死刑、死緩。販賣毒品的人每天提心弔膽精神緊張,相當於提著腦袋賺錢,但實際上並賺不到大錢。有人認為我所說的毒品的價格的依據僅是被告人的供述,懷疑毒品的實際價格不會這麼低。我要說毒品的價格可能比這還低,因為刑法是根據毒品銷售量量刑的,徐某、胡某獲得13萬毒資,即便其銷售量不是350克,為了減輕罪行,他肯定會把毒品量往低了說,所以毒品的實際銷售價只可能比每克370元港幣低。
如果想賺大錢,那隻能加大售毒量。本來我國緝毒就嚴,警方運用各種手段緝毒,包括特情。大量售毒,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後,警方必然高度重視,最終的結果就是難逃法網,販毒者只會以牢底坐穿為代價,為警方的功勞簿畫上一筆。如果想賺大錢,我建議大家投資買房或做房產中介,因為根據深圳近兩年房價的上漲速度,投資買房或做中介比販毒的利潤高多了。
從事毒品犯罪,還極有可能會吸食毒品。因為販毒需要驗毒等工作,有可能沾染上毒癮。另外如果販毒者吸毒,如果僅被查獲少量毒品,那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販毒者為降低風險,也有可能主動吸毒。但前述毒品諸多危害,一吸毒就相當於自己的一切歸零,到頭來白忙一場。
關於毒品問題如何徹底根治,有人提出「毒品合法化」理論,我認同其中合理的內容,但我認為在科學解決毒品對身體的不良反應前,毒品合法化根本無法實現。
《絕命毒師》
所以我奉勸所有人都不要參與毒品犯罪活動。
3、遠離與毒品犯罪有關的人。
我經辦的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你經常與毒品犯罪的人接觸,那麼即便你最終被判無罪,你也會被牽連羈押至少一到兩年。如果有兩個同案的被告人共同指認你參與毒品犯罪,即便你自己否認,那也會被認定為有罪,因為我國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對是否構成毒品犯罪的認定標準較低。
以上是我的人生感悟,我也希望通過本文盡點我作為律師參與禁毒宣傳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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